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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 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物业管理法津,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依景湾住宅小区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类型:电梯住宅小区座落位置:平阳路西二巷 27 号四至:东至规划路,南至亲贤北街,西至太原市电子器材公司,北至山西财经大学。占地面积:7415.7 平方米,建筑面积:25965 平方米。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第四条 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第五条 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供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第六条 本物业规划 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 (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垃圾房.路灯.娱乐设施.停车场等)的维修.养.养护和管理.第四条 本物业规划 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康乐场所.动感水景池.综合商业楼.商铺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第五条 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 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第六条 区域内的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及行驶.收费等的管理.第七条 配合及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第八条 物业图纸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的管理;组织社区文化娱乐活动.第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可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提供有偿家政服务等).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委托管理的其它事项.第一章 委托管理期限第十四章 委托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第十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1. 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2. 对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提出建议;3. 检查监督乙方的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4. 监督业主和物主使用人遵守临时业主公约;损坏供电.供水.通信.排水.排污.消防.绿化等公用设施; 3乱堆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乱停.乱放车辆; 4在墙面乱涂乱画或乱张贴字画; 5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建.乱挂.私设广告牌; 69. 负责提供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介入管理之日起日内向乙方移交;10.甲方按照与乙方签定的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费用.11.负责处理甲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乙方协助处理,因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12.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时,协助乙方收取;13.法律.法规中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第十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年度目标管理及经济管理的实施方案,并交由甲方审议通过执行.并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住用户)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2. 有权依照法律.法规.本合同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或提请有关部门介入并进行处理.3.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4. 可选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权转让给第三方;5. 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安全检查.小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并组织实施;6. 年半年向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帐目;2.设备运行:正常;3.房屋及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及时.良好;4.公共环境:整洁.安静;绿化生长态势良好;5.清洁卫生:(1)公共场地每天清扫两次,其余时间定时保洁,垃圾日产日清;(2)电梯 /楼层通道卫生每天清洁两次,其余时间定时保洁及清洁门窗.墙壁.标识牌.装饰品等;(3)消防楼梯.行人车道路定期清洗;(4)天面每周清洁;6.交通秩序:道路.消防通道畅通.车辆停放有序;7.保安:小区内实行 24 小时保安防范制度,治安秩序良好,安全措施完善;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设急修:如下水道.沙井化粪池堵塞等 30 分钟内到达现场;小修:发现报修后 1 小时内开工或半天内给业主明确答复.9.业主/住户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 95%以上.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维修费用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指提供大楼公共设施设备维护( 小修).公共环境卫生.安全防范.档案资料等管理服务收取的服务费.第十九条 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由乙方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具体收费标准暂按目前甲方与业主约定:A. 住宅按房地产权证建筑面积(房屋套内面积+ 公建面积)计: 每平方米每 月 元,另电梯.二次供水电费按每月的实际用量向业主平均分摊收取.(此收费标准是参照政府指导价及结合 小区的管理水平和质量而制定)B. 商铺按房地产权证建筑面积(房屋套内面积+ 公建面积)计: 每平方米第二十二条 业主使用人逾期交纳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交管理费的千分之五交纳违约金;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在甲方承诺在 年 月 日前,按每平方 元计算, 年 月 日开始按每平方米 元计算,期间的管理费差价由甲方补贴(每平方米 元).第二十四条 甲方负责在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专项维修基金,并设立专项维修基金帐户,由建设局综合管理科.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房产开发商共同监管;由乙方提出房屋建筑(本体)的共同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小修)项目按每单计人民币 仟元整以内由物业管理费支付,超过以上标准的项目属中修以上范围由专项维修期内除外.维修保养工作由乙方具体实施.第二十五条 乙方在接管本物业中发生的前期( 开发商承诺业主交楼时间前)管理费用,按下列执行:1. 物业管理用房按装修标准装修完毕后交付乙方使用,由甲方无偿提供;2. 按双方协定甲方支付乙方前期介入提供管理人员的劳务费;3. 物业管理前期开办费由甲方按双方协定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第二十六条 甲方未售出部分空置物业的管理费用及送给业主的物业管理费,由甲方按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 100%全额支付给乙方;已销售物业的管理费由业主支付给乙方.第二十七条 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物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付,收费标准须经业主同意;其他管理中心向业主/ 住户提供的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由双方根据项目具体状况确定.第二十八条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第三十五条 因乙方的管理疏忽.管理人员工作不到位和失误等原因,由此而造成的相关事故及责任应由乙方购买购买公共地方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转嫁风险.因甲方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配套的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负责.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第三十六条 未尽事宜,双方进一步协商,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第三十九条 合同期满本合同及附件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前 30 日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第四十条 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甲方: 乙方:房产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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