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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习题,案例一,A公司在开发利用贮灰厂和清运粉煤灰的过程中,对清运作业监督不力,致使10吨粉煤灰被倾倒入B河,造成水体污染,当地环保部门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和排污收费的规定,对该厂罚款5万元,同时征收排污费20万元。,案例一,A厂不服,认为对于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环保部门不能在罚款的同时征收排污费,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对于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环保部门能否在罚款的同时征收排污费?,参考答案:,征收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并不是行政处罚,不以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为前提条件,与行政处罚性质不同,适用条件也同,二者并不互相排斥,因此,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事业单位,仍然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 排污费的法律效力,并不免除治理责任,也不免除因污染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案例二,某环保局在对某工厂的现场检查中,发现某工厂擅自拆除防治污染设施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行为,但经过检测,环保部门发现该厂的污染物排放并没有超标。 问:环保部门是否可以根据环境保护法有关“三同时”的规定对该厂进行处罚?,参考答案:,我国环境保护法第37条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由此可知,环保部门在依据该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对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但排放污染源物未超标或者经认定的排污单位,不能适用该条进行处罚,但可以责令其重新安装使用。,王村,刘村,案例三:,某县城的一化工厂给周围的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特别是工厂附近的30户居民受污染危害更是严重,他们多次请求县环保局制止化工厂的污染行为,责令化工厂赔偿居民的污染损失(医疗费、误工费等)。 但县环保局却长期对此置之不理,于是30户居民联名向县法院对县环保局提起行政诉讼。,案例三:,县法院通知化工厂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最后法院判决化工厂赔偿居民污染损失共5万元。 问:1、法院依据什么规定接受此案件? 2、化工厂以什么身份参加诉讼? 3、法院判决是否正确?,参考答案:,1、依照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是环保部门的法定职责,对此环保部门必须履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本案县环保局对污染受害居民的投诉置之不理,是违法失职行为。,参考答案:,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5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本案30户居民在环保局对其投诉置之不理的情况下,联名向法院对环保局提起诉讼是合法的。,参考答案:,2、法院通知化工厂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是必要的。因为化工厂与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环保局不依法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制止环境污染行为有利害关系。法院如果判决环保局履行法定职责,将对化工厂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参考答案:,3、法院最后判决责令化工厂赔偿本案原告污染损失5万元是错误的。因为本案是行政诉讼案件,法院的任务是对被告环保局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不是民事诉讼案件,法院不能直接针对原告与化工厂之间的纠纷作出判决。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三项“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法院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规定,本案法院应判决被告环保局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制止环境污染,调处环境污染纠纷的职责。,案例四,A工厂的排污管道直接通往B河。某日B河下游的C养殖场鱼虾大量死亡,C养殖场认为鱼虾死亡系A工厂排放的污水所致,遂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要求A工厂赔偿损失。A工厂否认C养殖场的主张,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C养殖场举证证明养殖场鱼虾是被其排放的污水毒死的,否则就可以不用承担赔偿责任。C养殖场主张应当由A工厂承担举证责任,证明鱼虾不是A工厂排放的污水毒死的。 问:本案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参考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3款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本案应当由A工厂承担其排放污染物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的举证责任,证明C养殖场的鱼虾不是它排放的污水毒死的。如果不能证明,则必须赔偿C养殖场的损失。,案例五:,A工厂在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投资兴建了一条三氧化二砷生产线并投入生产。由于其排放的含砷废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河中,造成与A相邻村庄的村民在饮用河水后出现了砷中毒的症状。此后环保部门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的规定,责令A依法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A遂委托B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案例五:,报告表认为:由于A工厂排放的含砷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向河中,导致该评价区域内水环境中砷物质含量严重超标,在未彻底消除污染的情况下,河水不适宜再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为此,报告表的结论是:除非A工厂投入技术先进的污染物处理设备,全面回收处理废水中的砷物质,否则A工厂应当另行选址建设。,案例五:,然而,由于污染物回收处理设备成本过高,A工厂难以投入相应资金,且A工厂在当地属于利税大户,地方政府也不愿意令其搬迁。环保部门只好以“A工厂应当积极治理已产生的污染,减少废水排放并缴纳排污费,补偿村民所遭受的损失”作为审批意见通过了该项目,但河水被污染的状况最终未能获得解决,厂群纠纷时有发生。,案例五:,(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 补办手续;),案例五:,问:(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目的是什么?(5分) (2)由于环境影响评价法将“补办”环评手续也作为合法行为对待,因此我国许多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先建设、后补办” M的现象非常严重。请结合本案谈谈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关于“补办”环评规定的不足。(7分),案例六:,A和B分别经营的鱼塘相邻,有堤岸相隔。A经营的鱼塘因其不善于管理,鱼儿成长缓慢,眼看就要亏本,A就想方设法寻思如何挽回损失。正巧在附近有一家工厂C,其排污渠道与A的鱼塘排水口有一个汇合处,为了防止污染,平时这个接口是封闭的。某夜,趁着天降大雨,A偷偷将接口处挖开,污水进入鱼塘,导致鱼苗大部分死亡。同时,由于雨势较大,污水漫入了邻近B的鱼塘,造成B经营的鱼塘中鱼苗大部分死亡。,问:(1)本案中,A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4分) (2)本案中,B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4分),案例一,蒋某承包了湖面用来养殖甲鱼。某化工厂位于距湖泊2800米处,有一定数量的废水沿河道排入湖中。2008年春,蒋某花费8万元向湖中投放了幼甲鱼5万只,并雇佣帮工进行悉心照料。当年10月6日上午,工作人员发现湖面上漂浮了很多死甲鱼,经打捞共有l万余只。,蒋某当即将此事告知某化工厂,并要求赔偿损失。化工厂认为其排放废水中的有害物质含量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且已交排污费,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环保局调查后认定甲鱼死亡的原因是某化工厂排污所致,但化工厂排污确实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蒋某多次找环保局要求解决,但始终没有结果,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某化工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案例二,2003年以来,某市花园小区(以下简称小区)距离某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汽修厂)最近的一栋住宅楼中陆续有居民被确诊患有癌症。由于小区位于汽修厂下风向,已被确诊患有恶性淋巴癌的小区居民李某意识到癌症的发生可能与汽修厂喷漆作业有关。经专家证实,汽修厂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刺激性气体含强致癌性的苯类物质,长期接触会诱发癌症。,李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汽修厂停止喷漆作业,并赔偿损失30万元人民币。李某提交的证据除损害证明外,还包括汽修厂所用油漆含有苯类物质的产品说明书、关于苯类物质具有强致癌性的专家证明、长期接触苯类物质会诱发恶性淋巴癌的医学文献资料、李某患有恶性淋巴癌的诊断证明。,汽修厂则辩称虽然喷漆所产生的气体中含有苯类物质,但由于致癌原因很多,李某提交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其所患癌症与其喷漆作业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因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1998年以来汽修厂因喷漆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气体散发,环保部门曾屡次向其下达限期治理决定书,责令其停止喷漆作业,重新选址,并远离人口集中区域。但是,汽修厂对此决定并未理睬。,问:(1)在本案中,如果汽修厂否认李某提出的侵权事实,是否应当举证,为什么?(4分) (2)如果汽修厂应当举证,那么应当对哪些事项承担举证责任?(4分) (3)环保部门责令汽修厂限期治理而不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4分),案例一,张某系张楼村村民,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起了一砖瓦厂,并核发了30.7亩的土地使用证。在该土地能够用于做砖瓦的土壤被取用完以后,张某为了继续经营砖瓦厂,便与村干部协商,将村里的16.1亩耕地划归砖瓦厂使用,并与该村二组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书,张某向村里缴纳种植补偿费共4800元。同时还与村民唐某、沈某、贾某等私下达成用地协议,占用耕地5亩用于取土烧砖。,经村民举报,县土地管理局对张某占用耕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对张某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限期恢复土地原状,责令加倍赔偿唐某、沈某、贾某土地两年不能耕种的损失。 问:(1)张某与村民组签订的用地协议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指出县土地管理局的处理决定存在的问题。,案例二,2005年6月,云南省H县滇金丝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区发生森林火灾,猴群外逃至紧邻保护区的猴王乡猴头村觅食,毁坏了大片农作物。猴头村村委会决定组织人力驱赶和捕杀金丝猴,被猴王乡人民政府及时制止。 问:(1)本案中,谁负有保护金丝猴的义务? (2)猴头村农民的损失能否得到补偿?,案例三,2002年11月大丰市A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将大丰麋鹿自然保护区第三核心区部分土地租赁给个人B从事水产品开发经营活动。于2004年在核心区境内开挖水产养殖水塘三处,拉接了高压线路,并兴建大棚、生产生活用房等开发设施,占地约150亩。 问:该案中有哪些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案例四,张某到长城游览,临走时用小刀撬取长城的城砖,被管理人员制止,并处以罚款。但张某不服,认为自己不过是想带一块城砖留作纪念,算不上违法行为。 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是违法行为?若是,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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