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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章目标,第2章 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际公约和法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一),SOLAS公约的功用、基本构架、适用范围与例外船舶检验与证书构造救生设备与装置航行安全无线电通信设备 包装危险货物的装运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3/,SOLAS公约的功用、基本构架、适用范围与例外,功用该公约是一个旨在对船舶及设备、船员操作、公司管理和船旗国管理等实施有效控制从而保障船舶、海上人命安全的国际公约,也是海上人命安全方面最古老、最重要的公约。为保护海洋环境安全,防止船舶污染。现行的公约由SOLAS74公约及其附则和1978年议定书,1988年议定书三个部分组成,其核心部分是公约的附则,它规定了与安全密切相关的船舶构造、设备及其操作的最低安全标准,由各缔约国强制执行。现在修正案一般以默认程序生效(亦即公约发表12个月后,三分之一的缔约国为表示异议,即告生效),4/,SOLAS公约的功用、基本构架、适用范围与例外,基本构架(SOLAS 74公约附则目录)第 I 章 总则第章 构造第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第章 无线电通信第章 航行安全第章 货物装运第章 危险货物的装运第章 核能船舶第章 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第章 高速船的安全措施 第章 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第章 散货船的附加安全措施,5/,SOLAS公约的功用、基本构架、适用范围与例外,适用范围 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例外总吨位小于500的货船;军用舰艇和运兵船;非机动船;制适简陋的木船;非营业性的游艇和渔船。,6/,船舶检验与证书,客船应接受下列规定的检验: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换新检验:每12个月一次。附加检验:在船舶发生重要修理或换新等情况下进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救生设备和其他设备应接受下列规定的检验: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换证检验:期限不超过5年。定期检验: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第2个周年日期前3个月或后3个月内,或第3个周年日期前3个月或后3个月内进行,该检验应替代1次年度检验。年度检验: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每一周年日期的前3个月或后3个月内进行。附加检验:在船舶发生重要修理或换新等情况下进行。定期检验和年度检验应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上签署。,7/,船舶检验与证书,货船无线电设备的检验(包括救生设备上使用的) 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换新检验:期限不超过5年。定期检验: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的每一周年日期的前3个月或后3个月内进行。附加检验:在船舶发生重要修理或换新等情况下进行。定期检验应在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上签署。,8/,船舶检验与证书,货船船体、机器和设备的检验(货船设备安全证书或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所含的项目除外)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包括船底外部的检查。 换新检验:期限不超过5年。期间检验: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第2个周年日期前3个月或后3个月内,或第三个周年日期前3个月或后3个月内进行,该检验应替代1次年度检验。年度检验: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每一周年日期的前3个月或后3个月内进行。船底外部检查:在任何5年期内,应至少进行2次检查。但在任何情况下,任何2次这种检查的间隔期不得超过36个月。附加检验:在船舶发生重要修理或换新等情况下进行。期间检验、年度检验和船底外部检查均应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上签署。,9/,船舶检验与证书,船舶经初次检验或换新检验,符合公约要求的,主管机关签发下列证书:客船安全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免除证书。这些证书或其副本应贴示在明显和易到的地方。这些证书均由主管机关或其正式授权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签发,还可委托另一缔约国政府代为签发证书,但无论由谁签发,主管机关都应对证书完全负责。客船安全证书: 不超过12个月。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不超过5年。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不超过5年。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不超过5年。免除证书:按规定对船舶给予免除时,应颁发免除证书,有效期与相关的证书的有效期相同。,10/,船舶检验与证书,对于符合要求的货船可发给货船安全证书,取代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不能替代救生设备证书)。如果换新检验已完成,而新证书在现有证书期满之日前不能签发或不能存放在船上,主管机关授权的人员或组织可在现有证书上签署,签署后的证书自期满之日起不超过5个月的期限内应视为有效。如果证书期满时船舶不在应进行检验的港口,在正当合理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延长该证书的有效期,但此项展期仅以能使船舶完成其驶抵上述港口航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11/,船舶检验与证书,发给短途航行船舶的证书未按规定展期的,主管机关可给予自该证书期满之日起至多1个月的宽限期。换新检验完成后,新证书的有效期应: 对客船,自现有证书展期前的期满日起不超过12个月;对货船,自现有证书展期前的期满日起不超过5年。船舶安全证书的终止有效船舶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规定的检查或检验。证书未按本规则规定予以签署时。船舶变更船旗国(若在两缔约国间变更船旗,允许现有证书在3个月内有效至换取新证书)。,12/,船舶检验与证书,如果证书期满时船舶不在应进行检验的港口,在正当合理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延长该证书的有效期,但此项展期仅以能使船舶完成其驶抵上述港口航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船舶抵达后必须换妥新证书方可驶离。 我国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的各种安全证书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发给短途航行船舶的证书未按规定展期的,主管机关可给予自该证书期满之日起至多1个月的宽限期。换新检验完成后,新证书的有效期应: 对客船,自现有证书展期前的期满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对货船,自现有证书展期前的期满日起不超过5年。,13/,构造,破损控制货船的分舱和破舱稳性控制 应急拖带装置应急电源机器控制 消防,14/,构造,干货船破损控制(适用于1992年2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通过对分舱、防撞舱壁、水密舱壁、水密门、双层底、舱底排水、船体开口水密装置的控制来保证船舶在破损的情况下仍有一定的稳性和储备浮力。为了指导高级船员,在驾驶室内应有固定显示的或可随时使用的破损控制图。该图应表明:各层甲板及货舱水密舱室的界限、界限上的开口及其关闭装置和控制位置,以及因浸水而产生横倾后的扶正装置。高级船员应持有载有此内容的小册子。水密舱壁上的所有滑动门和铰链门都应设有指示器,并在驾驶室给出显示这些门的开/闭状态的指示。一般的安全须知应包括船舶正常营运时为保持水密完整性所需的设备、条件和操作规程清单。特别的安全须知应包括对船舶和船员的生存至关重要的各种事项(即关闭装置、货物系固和声响报警等)。客船破损控制图船上应有永久性固定显示的破损控制图,高级船员 应持有载有此内容的小册子。,15/,构造,货船的分舱和破舱稳性控制 货船水密舱壁和内部甲板上的开口 露天甲板上的所有开口都应可以关闭。 露天甲板以上第一层以下的所有舷窗都应保证水密。舱壁甲板上的排水孔应能在任何气候条件下将水迅速排出舷外。用以保证内部开口的水密完整性且通常在航行时关闭的出入门和舱盖,应在该处和驾驶室装设显示这些门或舱盖是开启还是关闭的设施。这类门或舱盖的使用应经值班驾驶员的批准。干货船水密舱壁上的滑动门和铰链门都应在驾驶台设置指示器通向破损分析中假定为完整且位于最终水线以下的舱室的外部开口,应要求水密,16/,构造,载重量不小于20000t的液货船(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在其首尾两端应配备应急拖带装置。对于2002年7月1日和以后建造的液货船:该装置始终在被拖船主动力失效时能迅速展开并与拖船容易地连接。至少一台应急拖带装置应预先设置成待命状态;首尾两端的应急拖带装置应有足够强度,考虑了该船的大小和载重量以及在恶劣天气条件时的预期力的作用。应急拖带装置的设计与建造以及原型试验应经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导则批准。对于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液货船,应急拖带装置的设计与建造应经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导则批准。,17/,构造,每艘船舶均应设有一个独立的应急电源,在船舶处于正浮状态和横倾角不超过22.5或纵倾不超过10或在这些范围内的任何组合的倾角时能以全额定功率供电。在下列处所,客船应保证36h、货船应保证18h的应急供电:服务和居住处所的走廊、梯道出人口、乘人电梯;储藏消防员装备的处所;操舵装置处;航行灯、信号灯处;甚高频无线电话装置及其他GMDSS设备处。对救生艇筏的每一集合地点、登乘地点和舷外的 应急供电时间,货船为3h,客船36h。,18/,构造,驾驶室对推进机器的控制 驾驶室与机器处所之间的通信,19/,构造,在包括操纵的所有海况下,螺旋桨的转速、推力方向,如适用时,螺旋桨的螺距应完全由驾驶室控制。服务和居住处所的走廊、梯道出人口、乘人电梯;每一独立螺旋桨及自动执行机构包括防止超负荷的装置,必要时,应由一个单一的控制装置来执行。主推进机器应备有能在驾驶室紧急停机的装置,该装置应独立于驾驶室控制系统。来自驾驶室的推进机器指令,应在主机控制室或适当的推进机器控制位置显示出来。,20/,构造,推进机器的遥控在同一时间只能在一处进行;在这些地点允许互连控制位置。在每一控制地点应能指明哪个控制点正在控制推进机器。驾驶室和机器处所之间的控制转换,应只能在主要机器处所或主机控制室进行,并应有防止控制转换时推力变化的装置。自动控制或遥控系统故障时应能发出报警。机器应能就地进行控制。驾驶室应安装指示螺旋桨转速、方向和螺距(CPP)的指示器。启动失败的连续自动启动次数应加以限制,以确保足够的启动控制压力。应设有指示启动最低空气压力的报警装置。,21/,构造,从驾驶室到机器处所或控制室中通常控制发动机的位置,至少应设置两套独立的通信设施,其中一套应为车钟。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在其他能控制发动机的任何处所也应配备适当的通信设施。推进机器的遥控在同一时间只能在一处进行,在这些地点允许互联控制位置,在每一控制地点应有一个指示器,指明哪个控制地点在控制推进机器。驾驶室和机器处所之间的控制转换,应只能在主要机器处所或主机控制是进行。,22/,构造,防火安全目标和功能要求 消防设备的配备要求,23/,构造,防火安全目标防止火灾和爆炸的发生;减少火灾造成的生命危险;减少火灾对船舶、船上货物和环境的破坏危险;将火灾和爆炸抑制、控制和扑灭在失火起源舱室内;为乘客和船员提供充分和随时可用的脱险通道。,24/,构造,功能要求 用耐热和结构性限界面,将船舶划分为若干个主竖区和水平区;用耐热和结构性限界面,将起居处所与船舶其他处所隔开;限制可燃材料的使用;探知火源区域内的任何火灾;抑制和扑灭火源处所内的任何火灾;保护脱险通道或灭火通道;灭火设备的随时可用性;将易燃货物蒸发气体着火的可能性减至最低。基本原则:保护脱险和灭火通道抑制和扑灭任何火灾将易燃货物蒸发气体着火的可能性减至最低程度将起居处所和船舶其他处所隔开,25/,构造,所有船舶应按下列要求设置独立驱动的消防泵:40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至少3台;4000总吨以下的客船和1000总吨以上的货船至少2台;1000总吨以下的货船,至少2台动力泵,其中之一应为独立驱动。消防水带 客船上每只消防栓上至少配备1根消防水带; 1000总吨以上货船上所需的消防水带数目应为每30m船长1根,备用1根,但总数不得少于5根;此数目不包括机舱或锅炉舱所需的数量;1000总吨以下的货船,按上述方式计算,但总数不得少于3根。,26/,构造,手提灭火器船舶的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内应配备数量足够的手提灭火器。 1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至少应配备5只。在起居处所内不应布置二氧化碳灭火器。每个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的容量至少应为5ks,而每一泡沫灭火器的容量至少应为9L。所有手提式灭火器的质量应不超过23kg,而且必须有至少相当于一个9L液体灭火器的灭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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