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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承租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1、甲方同意将位于 武汉市*路*号*至*楼共四层4800平方米及一楼大堂部分200平方米(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商业场所经营使用,计租面积共约4640平方米,(最终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租赁房屋具体位置详见合同附件房屋平面图。 2、甲方免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附属场地及设施设备: (1)乙方可在该楼顶放置、安装酒店所需的相关设施设备(安装前应将相关设计方案和有关技术参数包甲方审核,以确保符合楼面技术指标)。 (2)租赁房屋大楼外立面和楼顶部分,乙方可根据需要设置广告、名称标识等招牌,招牌设置前应将相关效果图、施工图提交甲方审核同意,且相关手续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电梯(共2部)在甲方办理验收手续后提供给乙方使用,相关使用、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4)原有的水、电、消防等所有配套设施设备。 (5)甲方提供租赁房屋大楼门前30个专用车位供乙方免费使用,其他区域车位可共用。 乙方对甲方出租的房产已经实地考察,并作了充分的了解,愿意租用上述房产。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共15年,即自 2015 年 1月1日起至 2029年 12 月31日止。 2、甲方同意给予乙方 6 个月装修期,装修期自 2013 年* 月*日起至 2014年*月* 日止,装修期内免交租金。水电费以及其它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应于2013年 * 月 * 日向乙方交付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房屋,甲方逾期交付的,除顺延租赁期外,甲方还须按延误日期给予乙方双倍免租装修期(以天为单位计算),即:甲方如延期一个月交付租赁物,则应给予乙方二个月的免租装修期。 3、租赁期满后,甲方若继续将租赁房屋出租的,在同等租金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赁房屋起步租金为人民币每月 183333元(含税,含物业管理费),租金自免租装修期满后第二日开始计收。自第四个租期年开始递增,每叁年在上年租金水平基础上递增5%。具体如下表: 序号 起止日期 月租金(含税、含管理费)(元) 1 2015.1.1-2015.12.31 183333 2 2016.1.1-2016.12.31 183333 3 2017.1.1-2017.12.31 183333 4 2018.1.1-2018.12.31 5 2019.1.1-2019.12.31 6 2020.1.1-2020.12.31 7 2021.1.1-2021.12.31 8 2022.1.1-2022.12.31 9 2023.1.1-2023.12.31 10 2024.1.1-2024.12.31 11 2025.1.1-2025.12.31 12 2026.1.1-2026.12.31 13 2027.1.1-2027.12.31 14 2028.1.1-2028.12.31 15 2029.1.1-2029.12.31 2、租金支付方式:首期租金于免租装修期满后 5 日内支付,以后每期租金按月支付,下月度租金于上期末月25日前支付。甲方须在乙方支付租金后 5 日内向乙方或乙方投资设立的项目公司开具同等金额的租赁发票。 3、押金:签订合同 3 日内, 乙方应向甲方缴纳20万元作为进场押金,待装修期结束后,此押金自动抵扣部分租金。 第四条 租赁房屋相关费用 1、 租赁期间,房产税、租赁税等与租赁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甲方依法交纳。 2、水电费 2.1租赁期间,租赁商铺使用的水费、电费均由乙方承担。 2.2商铺在场地使用期间产生的水、电费由乙方自行承担,收费标准按甲方规定的商业用水、电计算,由甲方代为收取。其中:目前电费按1.05元/度收取,水费按3.00元/吨收取。如物价部门对商业用水、电价格有调整,甲方作相应调整,对公用部分的水电每月进行分摊后收取,并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2.3乙方的水费、电费等相关费用采用银行托收的方式向甲方缴纳或者由乙方于每月5日(遇节假日时间顺延)前自行将上月水费、电费等相关费用缴至甲方的财务部门或汇至指定的银行帐号。 3、垃圾清运费等酒店经营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依据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制定的标准按时缴纳。 4、租赁期内,乙方自行负责承租范围内物业管理工作,除租金外不再缴纳任何物业管理费用。 5、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约定由乙方交纳的费用。 第五条 租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管理及维护 在租赁期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由乙方负责。但因房屋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或不可抗力造成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此产生的维护责任及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在3日内进行维护,逾期未进行的,乙方可代为维护,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可直接从待支付的租金中扣除。租赁房屋不能使用或不能正常、安全使用期间,甲方应免除该期间的租金。 第六条 租赁房屋交付条件 1、甲方须按乙方的使用要求对本租赁物的室内做好隔墙,且排水排污管道具备,化粪池建好, 卫生间根据乙方图纸隔间(不含玻璃隔断和卫生间门)并做好防水和管路铺设,抹灰平整。一楼大堂甲方完成基础的隔墙和天地墙装修。 2、甲方须在乙方进场装修后1个月内安装好电梯并调试验收合格(电梯额定载重量为 KG,额定速度 m/s,按厂家出厂时装潢),外侧玻璃窗按乙方规格要求安装双层隔音窗。 3、甲方保证租赁房屋交付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房屋预售许可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明。 4、甲方保证租赁房屋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安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消防部门的规定 (包括符合标准的消防水池), 租赁房屋交付前已取得整体消防验收合格证。 5、甲方保证租赁房屋符合国家对房屋出租的相关规定,保证租赁房屋符合旅馆业等商业经营的用途。 6、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足够满足乙方经营需要的水电设施(用电容量须不低于 350 千伏安,供水口径须不小于 100 mm)。 第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在合同期间,甲方如将出租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乙方不享有购买优先权,不必征求乙方同意,但应告知乙方所有权转移情况。所有权转移后,出租财产所有权取得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享有的权利,承担原出租方承担的义务,同时,甲方须配合乙方与买方重新签订不低于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年限且与本合同租赁条件一致的租赁合同。甲方保证其转让、抵押租赁房屋等行为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如甲方转让、抵押等行为导致乙方无法经营或无法正常经营的,甲方应予以免除该期间的租金,且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3款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2、甲方保证在租赁期内,租赁房屋及周边环境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及乙方正常的经营需求,甲方不得在乙方租赁区域直线距离30米范围内引进酒吧、KTV等有重大噪音污染的业态项目。如违反本条款约定,甲方须在15日内清除该业态项目,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佰万元,甲方未在前述时间内清除该业态项目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3款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3、甲方同意,乙方可对租赁房屋进行分租。甲方仅有权从乙方处取得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收益,乙方在经营中获取的增值收益或其它利益与甲方无关。 4、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装修、改造房屋,甲方应予以配合,但装修、改造不得危及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如装修需要经政府部门审批和验收,由乙方负责申请报批,甲方应配合。 5、甲方同意,乙方可在符合城建规划,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条件下在租赁房屋大楼外墙及楼顶设置、悬挂广告、名称标识等经营所需的宣传招牌(门面招一块,顶招前后左右各一块),该招牌应在设置、悬挂前征等甲方同意。 6、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和影响乙方的经营、管理,否则乙方有权拒交租金直至甲方消除干涉和影响。 7、甲方须给予乙方或与乙方发生租赁关系的第三方在办理营业执照及其他与经营相关的证照、手续时的协助,自本合同签订时向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的各类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房屋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明、整体消防验收合格证及甲方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8、甲方保证对租赁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使用及出租的权利,如因甲方所有权、出租权发生争议或存在瑕疵或因甲方无法提供相关文件、资料造成乙方无法办理含有旅馆业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或无法正常经营的,甲方应免除乙方未能办理合法营业执照或无法正常经营期间的租金,并全额赔偿乙方所受损失。 9、甲方保证在本物业甲方所有的范围内只有乙方独家经营酒店,如果在没有乙方允许的情况下出现其他酒店在甲方所有的范围内经营,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须在15日内将其他酒店清除出场,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佰万元,甲方未在前述时间内清除其他酒店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3款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承担按时向甲方支付租金和缴纳水电费的义务。 2、乙方应按时缴纳垃圾处理费等酒店经营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价格按国家标准执行,公摊费用按租赁面积分摊)。如因乙方原因未履行缴费义务被相关部门处罚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租赁房屋进行抵押、拍卖、赠予。 4、乙方须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设施,如因乙方过错对租赁房屋及设施造成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 5、乙方应做好防火、防盗及治安保卫工作,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行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6、乙方应合法经营,及时办理经营所需的各类证照及手续,按时缴纳法律法规规定的因经营产生的相关税费。 7、租赁期间,乙方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以及经营风险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装修设施或广告牌造成事故,均有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双方声明 乙方在取得租赁房屋使用权后,将作为投资人成立以酒店业态为主的项目公司。现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投资设立的项目公司为最终实际承租人。因本合同订立时项目公司尚未注册成立,故由投资人乙方作为签约主体一方订立本合同,乙方投资设立的项目公司成立后,乙方的所有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项目公司,租金及各类费用的交付和其他义务由项目公司承担,甲方应向乙方投资设立的项目公司开具与租金等额的租赁发票。甲方同意,项目公司成立后,项目公司可作为签约主体与甲方另行签订合同(除签约主体外,条款均与本合同条款一致),成为最终实际承租人,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5日内与项目公司签订合同。 第十条 保险 1、乙方应自费为该商铺在装修期间、营业期间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工程一切险、财产一切险及公众责任险。乙方应出示保险单予以证明并将复印件提供甲方存档(保险单作本合同附件),且这种保险手续必须在租期内保持连续至租期期满,否则,甲方有权无偿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与此相关的保险赔偿应首先用于修复建筑和有关第三方的赔偿。 3、乙方不因任何原则放弃保险索赔,而且甲方拥有保险索赔代位权。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在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战争、重大自然灾害等)造成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结清费用后,本合同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在租赁期内,如遇租赁房屋被政府部门征收或拆迁,导致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租赁房屋时,甲、乙双方可以终止本合同,甲方须在本合同终止后5日内退回乙方已支付但未使用期间的租金,双方互不赔偿损失,但按政府征收拆迁补偿规定属于乙方的部分应给予乙方。 4、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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