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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监管工作心得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 , 加强企业信用建设是规范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对企业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监管 , 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方式改革重要的制度创新 ,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 特别是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 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集中力量加强对失信违法企业的监管 , 降低行政监管成本 , 提高监管效能 ; 有利于守信守法企业充分发展 , 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 ; 有利于激励更多的企业走诚实守信之路 , 形成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按照总局的部署 , 我局就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有关工作进行了初步探索和实践。现作简要介绍。 一、 企业信用分类的标准 科学的分类标准 , 是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前提条件。总局提出 :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指标体系 , 要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 , 由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三方面的信用指标构成 , 同时将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以外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指标作为参照。应当说 , 这是确定企业信用分类标准的基本数据项 , 它反映了企业信用分类的基本内容。为了更好把握企业信用分类标准 , 在贯彻总局关于对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时 , 我局首先明确了分类标准的原则 , 然后确定分类的具体标准。 ( 一 ) 建立企业信用分类标准的原则 企业信用分类要以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能为主线 , 以企业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的信用记录为基础数据 , 以总局提出的企业信用分类标准为基准 , 以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为参照 , 形成科学的企业信用分类标准。为此 , 我局提出四条分类原则。 一是依照法定职责的原则。 企业信用分类是行政机关监管方式的改革和创新 , 是按照企业不同信用状况采取的不同监管措施 , 并非是对企业信用整体状况进行的评估或评价 , 其分类标准与中介机构的评估标准是不同的。企业信用标准包括道德和法律两个范畴 ,工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所设定的企业信用标准 , 应当反映企业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 主要应当反映企业遵守工商管理法律、法规情况 , 标准应属于法律范畴。从广义上分析 ,工商机关依法行政的各项职能均与企业信用有关, 如企业登记注册、企业监管、市场管理、商标广告管理、合同管理、公平交易监督等。因此 , 建立企业信用分类标准 , 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赋予工商机关的行政职责 , 就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形成的监管信息 , 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分类。这种分类或许不能反映企业信用的整体状况 , 但从工商行政管理实现有效监管看是科学的、准确的。 二是信息来源正常、合法的原则。 企业信用分类标准 , 应当依据工商机关在依法行政活动中能够获取的信用数据为前提条件。有正常、合法信息来源的 , 应当纳入分类标准 ; 没有正常、合法信息来源的 , 尽管一些信息与企业信用关系密切 , 也不宜纳入分类标准之中。 如企业合同履约率 。 属于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 , 但工商机关在执法监管中难以正常、合法地获取企业合同签订、变更、解除和履约的信息 , 所以建立分类标准时 , 就不应将此项纳入分类标准中。 三是标准相对统一的原则。 开放的市场 , 要求统一的法制 , 统一的法制更要求执法的公正、公平。建立企业信用分类标准 , 从构建全国统一的市场信用体系分析 , 基本标准应当相对统一。这样有利于构建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监管平台 , 也有利于建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因此 , 建立信用分类标准 , 原则上要按照总局提出的标准进行分类 , 在遵循共性标准的基础上 , 各地可以根据情况 , 细分项目、标准 , 开发软件 , 体现地方特色 , 实现监管制度的创新。 四是联动便捷的原则。 企业信用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 , 工商机关是企业信用体系建立的重要部门 , 但工商部门要建立的企业信用分类标准 , 还要与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信息相关联 , 整合分散在有关部门的监管信息。特别是要将国税、地税、海关、质检、银行等垂直管理部门和司法系统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归集 , 并逐步扩大到其他行政执法部门 , 进一步细化、充实企业信用分类标准 , 逐步实现公共监管信息的共享和联动。相关部门的执法信息 , 尽管不属于工商机关监管职责范围 , 但都属于行政监管和司法监管的事项 , 反映的是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 属于评判企业信用状况的法律范畴。因此 , 建立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应当考虑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形成的监管信息 , 这对于构建政府信用监督体系 , 实现联动监管至关重要。 ( 二 ) 企业信用分类的具体标准 根据分类标准建立的原则 , 我局依据总局提出的企业信用分为 A 、 B 、C 、D 四类的基本要求 , 提出了企业信用分类的具体标准。 A 类企业为无违法行为记录的企业。其主要包括四项 :具备法定登记条件 ,并按企业章程 ( 合同 ) 规定缴纳注册资本 ( 金 ) 的 ; 上年度年检为 A 级的( 当年注册的企业不涉及 ); 上年度无处罚和行政告诫记录 ; 三年内无因失信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这四项同时具备的方为 A 类企业。其中无处罚和行政告诫记录 , 包括无其他行政机关处罚和行政告诫的记录 , 但在未获取相关部门信息前 , 可视同无违法行为 , 就工商管理而言也是顺理成章的。另外 , 对三年内无因失信违法行为被处罚的记录 , 是基于对失信违法行为的监管措施设定的。企业当年虽无违法行为 , 但上年度曾有失信违法行为受处罚记录的 , 我们规定因失信违法被行政处罚的 , 三年内不得参评各种荣誉称号 , 已取得的还要取消 , 所以不能列入 A类企业。 B 类企业为有警示记录和一般违法行为记录的企业。我局在企业监管中建立了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制度。企业登记管理警示是向工商机关内部发出的监管提示或对企业某种行为的限制 。 对有问题的企业开设警示窗口 , 当对涉及问题的企业查询及有关登记操作时 , 警示窗口将自动弹出屏幕 , 工商工作人员据此对问题企业的年检、变更、注销及对外投资等行为予以有针对性的限制 ; 企业问题依法解决或消除后 , 警示窗口即行取消。警示制度设定了三级 41 项警示项目 ,包括风险预警制度中设定的 12 项内容 , 我局将涉及企业信用的 21 项警示内容纳入了 B 类企业标准。一般违法行为记录 , 是指违法行为除涉及假和骗的内容 , 且罚没款在 3 万元以上的处罚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 , 都列入B类。 C 类企业为有失信违法行为记录的企业 , 其标准主要包括 7 项 : 因失信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 被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行政许可、取消或降低资质等级但不构成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 ;1 年时间内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 不含简易处罚 ); 未按企业的章程 ( 合同 ) 规定的时间或方式缴纳注册资本 ( 金 ) 的 ; 年检定为 B 级的 ;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存在严重缺陷 , 并被省级以上工商部门通报两次以上的 ; 经查证 , 一年内经营者有两次以上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且不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的 。 涉及其中一项内容的即为 C 类企业。这里的失信违法行为是指违法行为涉及假和骗内容的 , 且罚没款数额在 3 万元以上的违法行为。为便于认定 , 我省还具体列出了涉及假和骗违法行为 115 种具体事项。 D 类企业为有严重失信违法行为记录的企业 , 其标准主要包括 3 项 :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1 年以上未申报年检的 ; 限期注销未办理的。按照现行年检制度未申报年检的企业 , 在责令限期年检 , 逾期一年以上仍未办的 , 应属吊销执照之列 , 因此纳入严重失信标准。年检制度改革后 , 此项也将随之修改。 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措施 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为了培育市场主体自律、守信意识 , 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让守法经营的企业感觉不到政府监管部门的存在 , 让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处处感到政府监管部门的存在 , 建立守法守信受益和违法失信惩诫的机制 。 因此 , 建立企业奖惩机制是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 , 对规范执法工作 , 提高执法效能 , 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 按照总局要求 , 我局从工商部门的工作职能出发 , 建立了守信企业激励机制、警示企业预警管理机制、失信企业重点监管机制和严重失信企业后延监管机制。 ( 一 )守信企业激励机制。对 A 类企业实施信任监管措施。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 在经济户口管理中监管等级定为免检 ; 企业年度检验定为 A 级 ; 在参加政府、社会活动评优、 评审活动中 , 应其要求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为其出具相关证明 ; 有选择地进行褒扬公示。 ( 二 ) 警示企业预警管理机制。 对 B 类企业实施警示监管措施。主要措施有 : 在经济户口管理中监管等级定为一般监管 , 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 根据警示内容 , 适时进行检查、督促整改、依法查处 ; 对被处罚的企业定期进行案后回查 ;被处罚的企业在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 1 年内 , 不得参评各种荣誉称号 ; 已取得荣誉称号的 , 取消其荣誉称号 。 ( 三 ) 失信企业重点监管机制。对 C 类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措施。主要措施有 : 在经济户口管理中监管等级定为特别监管 , 每季度要检查一次 , 特殊情况随时检查 ; 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当年度年检定为 B 级并依法限制相应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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