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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款合同诉讼时效之保全 随着商业银行纷纷进行股份制改革,逐渐的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这意味着他们将承受着巨大的市场风险和金融风险。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是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防范债权风险、保证债权安全一直是商业银行的工作重点,怎样很好地保全银行债权、防范银行债权诉讼时效风险,尤其对我们这个刚刚成立的农村商业银行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就如何从法律上对诉讼时效风险防范进行探讨。一、 诉讼时效的内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在诉讼时效的概念中,点出了“法定期间”的概念,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诉讼时效期间”,在民法当中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三种,即: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在我们金融企业当中,经常接触到的,与我们密切相关的是“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即“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这2年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民法通则第137条对此进行了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其计算”。在我们贷款合同已经明确规定了借款的起止日期,这也就排除了我们在诉讼纠纷当中适用最长诉讼时效的保护期间,意味这我们只有在贷款转为逾期贷款之日起到两年后这一时段请求司法救助。看上去时间似乎比较短,其实不然,这就要我们充分的运用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来保全时效二、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以前经过的而尚未满期的时效期统归无效,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何谓“法定事由”在我们司法实践当中主要有三种:1、起诉。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这是最基本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方式。已过的时效从什么时刻开始消灭,新的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最高院法释XX 11号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由此我们可知:当我们递交了起诉状之日起,我们的贷款合同时效将进行到下一个两年轮回。在贷款合同纠纷当中,我们并不一定通过对借款人进行起诉,来达到中断时效,保全债权的目的,还可以对贷款合同的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和 债务人的财产代管人进行起诉。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73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因此,起诉时,既要选对起诉时机,又要注重诉讼效益,及时有效的保全债权。2、请求。即权利人向义务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在信贷实践当中,也就是贷款人向借款人催收贷款,诉讼时效从催收之日起从新计算。程序法当中提倡“谁主张、谁举证”,然而在司法实践当中,我们很难提出有证明力的中断时效证据,因此在催收贷款我们可以采取一下几种方法:(1)向借款人发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当贷款逾期以后,信贷人员可以向借款人发放“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以表示权利人以向义务人提出了权利请求。同时,信贷人员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最高院法释XX 11号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关于在“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签章是否必须是借款人本人呢?最高院法释XX 11号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由此可见,在签章过程中,我们不一定非要借款人本人签章,为企业贷款的,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是收发室进行签收;为自然人贷款的,可以是借款人的配偶、同住的父母或者是借款人的委托代理人,同时以上签收人必须符合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所以,贷款银行在向借款人发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来让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签字和盖章,确保手续的合法性,证据的可采性。(2)扣收借款人帐户利息或本金。采用这种方法来中断诉讼时效其法律依据是最高院法释XX 11号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这种方法是合同法规定的抵销权在诉讼时效制度中的体现。抵销,是指双当事人互付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依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两种。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付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该条款揭示了法定抵销权的内涵,在银行实务当中如果运用了“法定抵销权”,应当注意到以下几个方面: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户且账户有余额借款人的贷款已经到期且开始动用银行账户资金法定抵销要求双方债务已经到期,在银行贷款实务当中我们必须分两种情况进行考虑。第一种情形:贷款到期以后,借款人如果在贷款行开活期性账户的,那么双方当事人在这一存款法律关系当中,签订的是不定期合同关系,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因此,当借款人提出要动用银行账户资金时,原来的不定期合同已经转变为定期合同,并在提出这一请求的时候,该合同即已到期,在这一时刻我们可以进行扣收利息或者本金来保全时效。相反而言,我们将承担侵权责任。第二种情形:贷款到期以后,借款人如果在贷款行开立定期存款账户,那么我们应当等到存款到期以后进行扣收,但是必须注意定期存单的存期,应当控制在一年或两年,否则对于保全银行债权诉讼时效就没意义了:如果借款人未到期提前支取的,我们可以在支取当日进行扣收贷款利息或者本金。通知借款人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因此,在扣收利息或本金是应当向借款人发送通知函。协议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抵销条款,一方债权到期以后就可以主张抵销。与法定抵销相比而言,协议抵销相对比较简便,只要双方协议达成即可,并不要求双方债权均以到期。在银行信贷实务当中运用的比较多,但是它的涵盖面没有法定抵销广泛。在银行借款实务当中,我们应当综合运用这两种抵销权,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运用法定抵销,要注意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并且要通知债务人,否则构成侵权。如果是试图运用协议抵销,则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定要约定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金和利息,确保贷款人的权力。(3)在省级刊物上主张权利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借款人逃避债务,已不知去向,无法向其主张债权,这时候我们可以主张权利内容进行公告,使其达到保全债权时效的目的。XX 11号司法解释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为其提供了法律依据。这种方法花费比较大,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能加以运用3、承认。即义务人向权利人承认其权利存在并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在实践当中主要是通过行为进行表示的。在银行信贷业务当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请求延期给付、提供担保、支付利息或者贷款的部分偿还。综上所述:在银行借款过程当中,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应当本着节约成本,快速、及时、有效的原则保全银行债权、防范银行债权诉讼时效风险,最大化保证银行资产不受损失。 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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