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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长金管发20132号 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处(室)、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 现将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1: 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表附件2: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审批表附件3: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履约还贷承诺书附件4: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流程图附件5: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领证申请确认表附件6: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提前还贷申请审批表附件7: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登记表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2月21日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统一业务操作规程,提高工作效率,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长沙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适用本操作规程。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包括贷款种类和条件、申请资料、信息查询、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抵押物设定与评估、贷款程序、贷款偿还、贷后管理、合同变更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和程序。第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信贷业务处组织实施,具体业务由铁路分中心和各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承办,受委托贷款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担保公司协办。 第二章 贷款种类和条件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包括以下六个种类:一、期房贷款;二、现房贷款;三、建造住房贷款;四、翻建、大修住房贷款;五、二手房贷款;六、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六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单位的职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期以上(包括连续3年签订1年期以上)长期劳动合同,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与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并承诺在贷款后继续正常缴存。(一)“正常缴存”是指缴存单位(职工)根据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规定,按月足额(相应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最近一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日与申贷日的时间间隔应当不超过两个月;(二)部分单位未按月正常缴存,一直采取按季缴存的,按正常缴存办理,但在办理贷款时,需按季缴存后才能办理贷款;(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普通自住房已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若有贷款结清并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再正常缴存12个月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二、信用良好,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一年以内(以签订购房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之日起计算。其中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本套住房设定抵押的,须在商业住房贷款结清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五、具有管理中心、担保公司认可的资产设定抵押,同意选择管理中心规定的偿还和担保方式。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二、利用本人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且被担保人的贷款尚未结清的。三、职工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已有一套住房产权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再购(建)住房的。四、职工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五、职工家庭注销房产两次以上或注销房产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六、购买别墅、多层联体别墅、商住两用住房(含公寓)及投资投机性住房等情形的。七、借款申请人(包括配偶,下同)个人信用信息存在以下负面信息之一的:(一)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二)当前贷款存在逾期或担保人代还;(三)为他人贷款担保且未结清的;(四)贷记卡当前存在逾期;(五)单笔贷款存在连续逾期超过6期(含)记录;(六)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含)记录。八、集体土地性质的房产。九、产权有异议的房产。十、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设定抵押的房产。第三章 申请资料第八条 基本资料。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需在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或到管理部领取并填写一份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借款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份(第二代身份证复印正反面)。二、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含未婚证明)及复印件3份。三、借款人及配偶均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月工资收入根据管理中心系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推算确定(月缴存额低于320元的,按最低比例5%测算)。借款人配偶未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收入证明原件,由工作单位或社区出具,并需提供近期连续3个月的银行工资流水或纳税证明(以现金发放工资的,需提供近期连续3个月的详细工资单,月收入超过8000元的,需提供纳税证明)。 第九条 购(建)房资料。根据不同贷款种类提供对应资料(原件及复印件3份):一、期房贷款。购买已与管理中心和担保公司签订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楼盘的商品住房,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首期付款发票(税务部门监制收据)。 二、现房贷款。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交易契税完税证(或购房发票、办证相关票据)及房屋价值议定书(由担保公司提供,下同)、购房合同。三、建造住房贷款。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算、费用支付凭证、建房30%自筹资金凭证,要求建造住房主体封顶。用另外房屋设定抵押的,提供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以及房屋价值议定书。四、翻建、大修住房贷款。提供县级以上房屋质量监督部门的危房鉴定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价值议定书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工程预算、大修翻建房屋费用支付凭证。五、二手房贷款。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交易契税完税证、购房协议等房地部门过户资料,并用本套房产设定抵押。六、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转贷房产设定抵押。借款申请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经贷款初审员确认后,先到银行办理商业住房贷款提前还款,提供结清单、最后一次还贷回执、办理转贷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房屋价值议定书;(二)其他房产设定抵押。提供原贷款的借款合同、购房合同、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对账单和同意提前还清证明以及另用于设定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价值议定书。抵押房屋必须是在原购房贷款地所在行政区域内。第十条 期房贷款项目审查。(一)信贷处、四县(市)管理部及担保公司对期房贷款项目实地考察,从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合作风险评估。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提供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和公司近期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二)审查项目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作出是否准予贷款合作的决定。对不符合贷款合作条件的,信贷处、管理部应当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与合作楼盘(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三)建立按揭贷款合作楼盘台账。四县(市)管理部每月按时向信贷处、科技信息处报送新增按揭贷款楼盘相关信息,并由科技信息处汇总后建立按揭贷款合作楼盘数据库。铁路分中心、内五区新增按揭贷款楼盘相关信息由信贷处定期发布。第四章 信息查询第十一条 房屋产权信息查询。一、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原则上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为准。跨管理部申请贷款的,贷款地和缴存地均须查询(含期房已备案登记信息)。二、在贷款审批查询房源信息时,其家庭成员名下房产均应纳入已有产权面积计算。职工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三、职工家庭已转让注销一次房屋产权且注销面积在90(含)平方米以下的,原则上不纳入计算家庭已有产权面积。但房屋产权转让注销超过两次(含)以上,或注销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或转让住房为别墅、多层联体别墅的,须纳入家庭已有产权面积计算。四、因离异情形致使房屋产权权属发生转移,且不归属现借款申请人的,此房屋产权面积不纳入已有产权面积计算,但该房屋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目前尚未结清的,须纳入借款申请人已有产权面积计算。第十二条 个人信用信息查询。一、借款申请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定“同意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及住房公积金情况声明”,授权管理中心查询个人信用信息。二、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台账(附件7),依规查询,逐笔登记,并对异议处理情况予以记载。三、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信息存在单笔贷款(含信用卡,下同)累计逾期3期以上或连续逾期2期(含2期)以上负面信息的,须向管理部出具由相应金融机构提供的逾期情况证明,并签署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履约还贷承诺书(附件3)。四、利用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借款申请人家庭已利用贷款购房情况,确认本次借款行为属第几次购房贷款。第五章 贷款额度第十三条最高贷款额度。一、长沙市内六区及长沙、浏阳、宁乡三县(市)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二、铁路分中心所辖职工在长沙地区购房的为50万元,在其他市州购房的参照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额度执行。第十四条 可贷额度。职工家庭的可贷额度,在最高贷款额度内按照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缴存额、购建房、家庭收入、征信等方面情况进行测算后,取最低值。一、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和缴存额情况测算可贷额度。(一)可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未来可缴存年限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2;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都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双方可贷款额度之和测算;2、可贷额度按“可贷额度公式”测算低于20万元的,其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按20万元核定;3、可贷额度即为最高贷款额度但不超过50万元。二、按购建房情况测算可贷额度。(一)购买住房贷款额度原则上不高于总房款的70%,但首次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普通自住房的,可以为80%;(二)已有首套普通自住房且建筑面积未超过120平方米、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即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总房款的50%,且利率提高1.1倍;(三)职工家庭未曾利用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房,转让注销房产1次、且注销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其家庭再无其他房产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首套房政策执行;(四)职工家庭曾利用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已还贷结清、转让注销本套房产且注销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其家庭再无其他房产,现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即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总房款的60%;(五)职工家庭原转让注销房产在两次(含)以下、且注销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120平方米(含)以下,其家庭再无其他房产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即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总房款的50%,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六)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不高于评估价的70%,且不超过工程实际造价;(七)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房产价值的70%(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且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所购房产抵押的,可以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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