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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学校国内一流大学建设,规范长江大学一流大学(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合理统筹学校“双一流”建设资金,促进我校国内一流大学(学科)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资源配置效率,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一流大学和”双一流”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7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一流大学和”双一流”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2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鄂财教发201811号)、湖北省属高校一流大学(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长江大学国内一流大学建设方案和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湖北省属高校一流大学(学科)建设专项资金、湖北省高等教育综合奖补资金、捐赠收入财政配比奖励资金、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省属高校优势特色学科群建设工程、本科教学改革与质量提升工程、高校创新能力提升工程、楚天学者计划、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专项等中央和湖北省财政专项资金及其他渠道资金,其他渠道资金主要为地方、行业或社会支持资金和自筹资金等。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坚持“扶优扶需扶特扶新”,按照公平竞争、注重绩效、动态调整的原则,实行投入与绩效挂钩机制和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对项目实施有力、成效明显的学科和部门,加大建设支持力度;对项目实施不力、缺乏实效的学科和部门,提出警示并减小支持力度。第二章 管理权限与职责第五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对学校“双一流”建设战略领导和过程控制。领导形成系统化、标准化的“双一流”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审定“双一流”建设的重大问题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审定专项资金投入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预算总量,审定专项资金的动态调整方案。第六条 学校“双一流”建设委员会审议“双一流”建设的重大问题,审议专项资金投入的中长期规划和建设目标,审议专项资金投入的动态调整方案。审定建设项目年度预算方案及项目绩效目标,对建设项目进行年度、中期及期末考核评估。第七条 “双一流”建设办公室是专项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双一流”建设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组织对建设项目的预算及其绩效目标进行申报和评审;(二)建立“双一流”建设滚动项目库,构建中期规划项目库;(三)在评审基础上汇总形成按照一流师资队伍建设、一流人才培养、科研创新能力培养、社会服务能力强化、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办学能力提升等7类项目的建设方案,会同计划财务处审核各项目预算文本、绩效目标等预算资料,提交“双一流”建设委员会会审定;(四)会同计划财务处构建建设项目绩效评价体系并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年度、中期和期末绩效评价;(五)负责与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是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行使预算管理、绩效管理等职权。第九条 建设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的使用主体。具体职责如下:(一)编制建设项目预算、设置项目绩效目标;(二)制定和完善建设项目内部资金管理规定;(三)按照批复预算、使用范围和执行要求合理使用资金;(四)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和考核;(五)与专项资金执行和使用相关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集中资源、统筹安排,绩效引导、动态支持”的安排方式。统筹考虑现有学科建设项目,优化既有存量,考虑适当增量,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不断提升学校内涵发展水平。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预算类别及申报具体要求如下: “双一流”建设办公室围绕学校国内一流大学和国内一流学科建设,接受各学科和部门在以下类别进行项目申报,并对各类项目的预算申报、执行和绩效考核履行管理职责。(一)一流师资队伍建设:围绕“双一流”建设的培养、引进、聘任学术领军人才、高级(战略)管理人才和建设优秀创新团队等对应的人员经费及人才科研启动、团队建设项目对应的预算。“双一流”建设办公室会同人事处对本类项目的预算申报、执行和绩效考核履行管理职责。(二)一流人才培养:围绕培养一流创新人才,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国际视野、创新创业和实践能力,建立导向正确、科学有效的人才培养体系等对应的人才培养(含教学平台)预算。“双一流”建设办公室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长江大学创新创业中心和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本类项目的预算申报、执行和绩效考核履行管理职责。(三)科研创新能力培养:围绕“双一流”建设相关的重点学科研究方向和学科科研平台体系建设,建立协同联合、重点突出、产出明显的学科科研平台建设项目对应的预算。“双一流”建设办公室会同学科建设办公室、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本类项目的预算申报、执行和绩效考核履行管理职责。(四)社会服务能力强化: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探索校企、校地合作新模式,建立“双一流”建设研究成果转移转化、促进学科产-学-研-用的建设项目对应的预算。“双一流”建设办公室会同发展规划处和长江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对本类项目的预算申报、执行和绩效考核履行管理职责。(五)文化传承创新:建设一流大学文化,弘扬先进文化,继承传统文化,领悟长江文化和楚文化,坚定文化自信等项目对应的预算。 “双一流”建设办公室会同宣传部对本类项目的预算申报、执行和绩效考核履行管理职责。(六)国际合作交流:“双一流”建设推进国际合作交流项目对应的预算。“双一流”建设办公室会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本类项目的预算申报、执行和绩效考核履行管理职责。(七)办学能力提升:各职能部门围绕“双一流”建设而开展的提升办学能力、改善办学条件和优化办学环境等设立的项目对应的预算。“双一流”建设办公室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性质报请“双一流”建设委员会决定本类项目的预算申报、执行和绩效考核工作。(八)其他重大体制机制改革:学校围绕“双一流”建设而推进的校院两级体制改革、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等设立的项目对应的预算。“双一流”建设办公室根据改革项目的具体性质报请“双一流”建设委员会决定本类项目的预算申报、执行和绩效考核工作。第十二条 承担单位应以建设项目滚动项目库为基础,按时将年度项目预算申报材料报“双一流”建设办公室。第十三条 “双一流”建设办公室按类别汇总形成学校“双一流”建设项目预算申报书(含绩效目标表)及相应支撑材料提交评审。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双一流”建设相关资金来源下达当年预算批复数,“双一流”建设办公室组织承担单位根据预算批复向财务处报送详细预算。第十五条 预算评审是预算安排的重要前提。各单位在报送项目预算前,应履行相应的预算评审程序,并按项目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其中,购置单价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或同类批量总值超过20万元的仪器设备的,应先提交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可行性论证,可行性论证通过后方可纳入预算。第十六条 承担单位应当加强资产配置管理,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优化存量、控制增量,避免重复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预算应符合项目建设周期和实际支出需求,当年拨付经费必须当年执行完毕。确需结转经费的,应报请“双一流”建设委员会审定。年度结转结余管理,严格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剂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项目类别内进行调剂的,按照学校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调整程序执行。(二)跨项目类别进行调剂的,按照要求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第四章 支出与决算管理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与“双一流”建设相关的人员经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维修费、业务费等。经费支出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勤俭节约、事实求是的原则确定。第二十条 人员经费指培养、引进、聘任“双一流”建设项目学术领军人才、高级(战略)管理人才和建设优秀创新团队支付的高层次人才津贴、奖励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费。高层次人才应聚焦于“双一流”建设项目,并突出“高精尖缺”导向。高层次人才人员经费预算由学校人事部门统一编制并纳入“双一流”建设项目库。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列支电话、招待、罚款、还贷、捐赠、赞助以及外对投资等费用,不得购置通用办公耗材、办公家具、办公设备,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等支出,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也不得用于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绩效考核与评价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建设项目实施绩效考核与评价,同时接受省财政厅、教育厅的绩效目标检查。第二十四条 承担单位应从产出、效益和满意度三个维度设置建设项目的绩效目标。产出指标细分为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和成本指标。效益指标细分为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及可持续影响指标。满意度指标主要指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第二十五条 “双一流”建设办公室制定对建设项目的绩效考评办法、考评目标及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年度、中期和期末绩效考核,形成“双一流”建设项目整体绩效考核报告。第二十六条 “双一流”建设办公室根据上年(期)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制定动态调整方案,报“双一流”建设委员会审议。对执行较好或建设效果显著的建设项目,学校将相应增加安排专项资金。对执行缓慢或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建设项目,学校将相应减少或暂停安排专项资金。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承担单位是专项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学校批复执行预算,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使用效益负有责任。承担单位应根据专项资金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监督机制,积极配合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二十八条 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加快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自觉接受学校监察、审计、财务及相关监督检查。若发现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的行为,或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等情况的,应及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核减或暂停其以后年度的预算。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相关人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九条 承担单位不按批复的预算方案执行,擅自调整变更预算方案,或未完成既定绩效目标的,学校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条 “双一流”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归档。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双一流”建设办公室、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长江大学“双一流”建设项目预算申报书2.长江大学“双一流”建设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1 长江大学学科建设项目预算申报书( 年)项目名称: 所在学科: 项目申报单位: 一、项目基本信息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项目性质项目类别1. 一流师资队伍建设项类 2. 一流人才培养类 3. 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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