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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抵押合同法律审查表的建议目前,我行使用的抵押担保合同法律审查表中,对抵押物登记的审查事项设置在对抵押合同的审查栏内不甚合理,导致信贷业务操作出现逆程序或法律审查制度流于形式的不合规现象。一、原因分析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抵押贷款经审批后,首先要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资料,送法规部门或信贷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法律审查人员对借款人(抵押人)主体资格、借款用途、抵押物的设置、合同文本的使用、借款人及抵押人的签章、连接条款的衔接性等事项是否合规进行审查,并填写抵押担保合同法律审查表签署审查意见后,一并移交客户部门。客户部门接到经审查合规的有关资料后才能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他项权证。因此,抵押合同的签订与抵押物登记在时间上往往是不完全同步的,一般情况下抵押登记的完成时间要晚于签订抵押合同3-10天。从而出现以下问题:如果法律审查日期晚于取得他项权证日期,则明显存在着信贷合同未经法律审查就办理抵押登记的逆程序操作现象;如果法律审查日期早于取得他项权证日期,则明显存在着尚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就已对抵押物登记事项进行法律审查情况。二、修改建议把抵押担保合同法律审查表中抵押物登记的审查事项,放在对抵押合同其他要素审查结论之后。根据信贷业务操作进程,对合同其他要素及抵押物登记情况分别审查并出具审查结论,从而避免因审查表设计缺陷而造成的违规现象。 江苏省分行驻徐州审计办申长征 王海港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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