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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医院开业并标明挂号费以及自己服务项目的行为应视为要约。尽管按合同法的传统理论,要约是向特定的人发出的。但是,法律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允许要约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订约的提议具有要约的效力,例如悬赏广告、船期表、商店的明码标价的行为等等普遍被认为是要约。要约人愿意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并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后果。患者挂号的行为是承诺。说明患者能接受就诊医院的各方面条件,同时患者有承担因自己的选择而可能带来的医疗风险的心理准备。医院作为要约方,病人作为承诺方,双方都对标的(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行为),价格,地点等没有异议,即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共识。至此,医患双方缔结医疗合同,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医疗服务合同与一般的经济合同有所不同,一般的经济合同的主体有订立合同和不订立合同的选择权,而作为医疗服务合同的主体之一医院则没有这一选择权,即病人来就医医院必须予治疗。我国医疗卫生法律规定医院的宗旨是“防病治病,救死扶伤”,这一宗旨决定了医院没有拒绝治疗的权利。本文标题: 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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