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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股东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南车洛阳机车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 姚福来股东虚假出资现象,从我国实行公司制开始就一直大量存在,作为瑕疵出资的一种,股东虚假出资不仅损害公司及其他足额出资股东的利益,同时也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实现构成重大威胁。新公司法的出台,对股东虚假出资的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如果对公司法相应条款进行仔细研究,不难发现,针对股东虚假出资对公司债权人造成的损害,公司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对虚假出资的股东所承担的责任规定过轻,实际中出现了违法成本过低,这也是目前实践中大量出现股东虚假出资现象的原因。因此,我们有必要明晰股东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掌握识别虚假出资公司的技巧。案情介绍:2008年2月20日,南车洛阳机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与河北唐明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明公司)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标的为铆焊平台,总价款为38万元。合同约定预付30%,预付款到30天交货。合同生效后,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了11.4万元的预付款,但被告却在收到预付款后的第三天,以原材料涨价为由向我公司提出涨价20%的要求,遭到我公司的拒绝。考虑到被告已无履行合同的诚意,我公司同意和被告解除合同,但唐明公司经我公司多次催要拒不退还预付款。为维护合法权益,我公司依法向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经瀍河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唐明公司归还该笔预付款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我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唐明公司已经大门紧闭、人去楼空,没有任何有价值之财产。我公司法律顾问在对被告公司进行详细调查时发现,被告的生产车间是假冒别人的,其办公场所也是租赁的,注册资本虽为500万元,但其公司成立之时验资报告上注明的投资款缴存临时账户是虚构的,银行 “从未开立过此账户”,也就是说该公司的两名自然人股东根本就没有出资,唐明公司的所有注册资本500万元全部是虚假出资。该案是一起典型的“皮包公司”“空壳公司”案件。因本案被告唐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嫌故意伤害已被泊头市公安局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我公司最终选择与唐明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但这丝毫不影响我们在此对股东因虚假出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进行分析论证。而为了深入分析股东因虚假出资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首先有必要对股东虚假出资的含义及表现形式做出明确界定。一 、虚假出资的含义及表现形式出资是股东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设立协议向公司交付财产的行为,是股东最重要、最基本的义务,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股东应按照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缴纳出资。所谓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其表现为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未实际出资也未能证明验资后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公司未实际使用出资款项进行经营的行为,其本质特征是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虚假出资主要的表现形式如下: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帐单、对帐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3、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帐户后又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项款项;5、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二、股东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1、股东虚假出资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作用不仅仅在于为公司提供独立法人财产,公司在此基础上开展经营活动,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公司的注册资本亦是公司对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对与不特定的第三人交易的信用保证。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必定与不特定的第三人产生大量的交易行为,作为社会上不特定的第三人,其对作为交易相对方公司的了解包括对公司实力的判断,很大部分是基于公司在登记机关所公示的注册资本。立法机关对公司的注册资本之所以有“三原则”的要求,也是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保护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角度出发的。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必然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降低公司对外履行债务的能力,增加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更有甚者,设立公司之目的就是利用公司进行虚假交易,骗取相对方款项,然后利用公司有限责任原则予以规避法律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实际上是从理论上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的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2002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虚假验资报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为了便于相关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作了明确规定:出资人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对于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出资人在出资不实或虚假资金范围内承担责任。这里的出资人既包括了企业的开办单位也包括了企业的开办人(股东)在内。所以对执行规定第80条规定的“开办单位”应作扩张解释,即开办单位包括了开办人(股东)在内。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现行法律对此类执行问题尚无明文规定。上述法院内部规定和通知多年来在学术界备受争议,理论界有观点认为,上述规定是将公司法上的“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直接引入了执行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答辩权、上诉权等权利,明显是用执行程序替代了审判程序,违背了我国法学理论上的“实体正义原则”。各级法院在执行实务上对此大多采谨慎态度,个别案件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也必须先举行听证程序,听取被追加股东的辩论意见,而一旦被追加的股东提出异议,法院即裁定不予追加执行,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程序。2、股东虚假出资的行政责任 作为公司登记的主管机关,工商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对公司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金、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应承担责令改正、罚款或者撤销公司登记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虽然目前各地的工商机关对股东虚假出资的处罚在很多情况下没有具体落实到位,但是这一法律规定是实际存在的。3、股东虚假出资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59条1款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第3条中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诉: 1、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2、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 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刑法第158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唐明公司的两名股东作为公司的发起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分别交付按其公司章程所规定的300万元及20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法第159条的规定涉嫌虚假出资罪;又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触犯了刑法第158条的规定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由于两罪是属于刑法学理论上手段牵连的牵连犯罪,可依二人涉嫌虚假出资罪一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最终他们因虚假出资罪可能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至3 年,并各处罚金。三、在商务实践过程中如何识别和防范此类“皮包公司”识别“皮包公司”,需要你平时有敏锐的洞察能力和谨慎的经营作风。下面介绍几种实用的识别技巧:、该公司有无资金,有无场地,有无固定从业人员,有无原料等。都需要全面考虑。当然,不应该抱“怀疑一切”的态度,做事总是颖神颖鬼;但平时学会用巧妙的办法来判断事物真假对你经商还是有着重大意义。比如有一技巧叫做“一假则疑全”,这个技巧比较好。“一假则疑全”就是说,对该公司的资金、场地、固定从业人员、原料等进行综合考虑,若发现其中一项有诈,则应对该公司的其他项产生怀疑,逐个推敲,辩出真伪。、辨别该公司有无资金一般先是看其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标明其注册资金数额。但现在有一些不法中介专门帮人伪造各种资料开办公司,甚至有一些不法奸商也通过贿赂或拉拢工商人员而获得营业执照,其注册资金数额并不真实。如本案中的唐明公司就有一整套营业执照等合法外衣,但其投资款缴存临时账户却是虚构的。、判断该公司有无场地一般要坚持“眼见为实”的原则,亲自到其经营场地看个虚实。最忌那些以某宾馆(豪华大饭店)为业务办事点的公司,这些公司多属“皮包公司”是租用饭店上两间房来办公的。有些人说被“某某公司的大经理”在某豪华饭店谈过生意这一假相所迷惑,结果受骗上当。、判断该公司有无固定从业人员一般可到该公司经营所在看一看便知。、判断该公司有无原料这就是“眼见为实”。转手买卖、买空卖空的情况经常有,你要仔细判断对方是否干“买空卖空”的生意。针对以上几点情况,如果发现其中一项有疑点,就应当直接到当地工商部门去核查该公司的详细资料,必要时还应当到银行去核查其注册资本金的来往途径,这时该公司的“庐山真面目”将会大白于天下。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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