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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食品异物案案情摘要:2013年08月14日下午,一市民前来我单位投诉,称其与朋友8月13日晚在市中心某餐饮店就餐时,在所点菜肴搭配的调味酱料里发现有一白色异物,并拍下视频、照片取证,感觉恶心,身体不适,要求处理。投诉处置:执法人员当即查看相关视频、照片等证据,并对投诉人制作询问笔录,初步了解情况后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因投诉反映内容系前一晚发生的,现场未发现有关物证,但通过对店方工作人员的询问调查,与投诉人叙述情况一致,双方对该店8月13日晚提供的食物中混有异物的事实均无异议。执法人员当即受理该案,立案查处。原因追查:经执法人员深入调查,发现该餐饮店证照齐全,且系连锁企业分店。投诉中反映的调味酱料系该企业总部统一配发的酱料包,餐馆现场及库房中均发现了该批酱料包,为小袋包装,且包装完好,标识完整,所有酱料包均在有效期内,未发现涨袋、漏带等情形。该餐饮店事后提供了该批酱料包的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资质以及公司配送单据证明,初步排除原料污染问题。检查中发现该餐饮店餐具消毒后部分放置在消毒柜中保洁,其余一部分(包括盛放酱料的餐碟)直接放置在操作台上,未进行隔离保洁处理。而该酱料系乳白色半固体状,员工在顾客点餐后拆袋装入餐碟中,如不仔细检查,难以辨别酱料中是否混有其他白色物质。故基本判定为餐具消毒保洁不当,导致白色异物混入餐碟酱料中未及时发现,提供给顾客而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处理结果:消费者方面,由于事发时店方及时处理,将感到不适的消费者送医就诊,经查未有大碍,我局协调双方妥善解决纠纷,消费者对我局处理表示满意。该餐饮店方面,因其提供给顾客的食物中混有异物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以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该行为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暴露出该店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方面存在的不足。调查发现该份菜肴售价22元,但消费者发现问题后即送医就诊未付餐费,该案中无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以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该餐饮店处以五千元罚款的处罚。案件反思:这是一起典型的因餐饮具清洗消毒操作不规范而引起的食物中混有异物并提供给消费者造成不适的案件。给餐饮从业者敲响食品安全警钟,一方面对食品原料采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查验、索证索票并登记采购台账备查,在使用前应当仔细检查原料包装及食品性状,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置;另一方面,对餐饮店后场的清洁以及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提出了要求,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消毒、保洁有关餐饮具,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从本质上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有关法律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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