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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盘点:2009年上半年主要税收法规汇集企业所得税类一、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明确(国税函20093号,2009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明确(财税200929号,2009年3月19日)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三、企业各类资产损失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957号,2009年4月16日)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财税200948号,2009年4月17日)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保险公司按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五、创投企业70%投资额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发200987号,2009年4月30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六、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税200970号,2009年4月30日)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七、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财税200927号,2009年6月2日)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八、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税函2009312号,2009年6月4日)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以企业1个年度内每一个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1个计算期,每1个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企业1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个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九、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准予调整扣除(国税函2009313号,2009年6月4日)凡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再保险公司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中属于上年度的赔款,准予调整作为上年度的成本费用扣除,同时调整已计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次年汇算清缴后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的,按该赔款账单上发生的赔款支出,在收单年度作为成本费用扣除。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9173号,2009年4月1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在香港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派发股息时,可凭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确定的社保基金所持H股证明,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在香港以外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向境外派发股息时,可凭有关证券结算公司确定的社保基金所持股证明,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十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按90%计算当年收入总额(国税函2009185号,2009年4月10日)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十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国税发200980号,2009年4月16日)对居民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目录规定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十三、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国税函2009212号,2009年4月24日)自2008年1月1日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企业进行技术转让,符合以下五个条件,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十四、企业特殊重组业务可获所得税优惠(财税200959号,2009年4月30日)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其中特殊重组可享受一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十五、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63号,2009年5月24日)凡是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注册,主要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经省级科技部门会同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等部门认定,将获得优于现有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包括,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0%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十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准备金可税前扣除(财税200962号,2009年6月1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类十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95号,2009年1月7日)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十八、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940号,2009年5月4日)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所得,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十九、三类房屋产权无偿受赠免征当事双方个人所得税(财税200978号,2009年5月25日)获得这三类无偿受赠形式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增值税类二十、部分货物继续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并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2009年1月19日)农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4种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国际税收及大企业税收类二十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发布(国税发20092号,2009年1月8日)自2008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事项实行特别纳税调整管理。二十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管理(国税发20093号,2009年1月9日)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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