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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編號:發行日期:修定日期: 內部管理辦法名稱:環境補助管理辦法發行單位單位份數21111111正本 作 成審 核核 準 管 理 部日 期會 簽當前版本修訂內容修訂時間A 首次發行2009/04/021.0目的:因作業環境原因,部分單位職工因從事之工種和季節原因而享有津貼、高溫補助,特制定本辦法。2.0適用範圍:高溫下作業之職工3.0權責:管理部。4.0內容:4.1高溫補助4.1.1 根據省勞動保障廳等六部門聯合發出關于公布廣東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向社會公布省內高溫津貼標準,高溫作業人員發放津貼標準為150元/月。如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6.9元。4.1.2 每年6月至10月安排職工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室內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職工支付高溫津貼。4.1.3 職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實際出勤,且提供正常勞動的天數折算發放;每年610月期間,除發放高溫津貼外,還將視高溫天氣情況向職工免費供應清涼飲料。4.1.4 高溫工作環境為: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4.1.5 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4.1.6 應在高溫天氣來臨前,對高溫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體檢,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高濕作業的員工,應調離高溫、高濕作業崗位,暫不能調動崗位的,應在高溫、高濕天氣對其加強預防中暑保護措施。4.1.7 在高溫、高濕場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並經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診斷為職業病的勞動者,勞動保障部門要做好工傷認定工作,使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4.1.8 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4.2環境津貼4.2.1 原則上按照化工部頒發的78738號有毒有害作業工種範圍表和86化勞923號有毒有害作業工種範圍補充表執行,即以常年直接從事化工有毒有害作業的一線工人為津貼的主要對象。4.2.2 化工有毒有害作業崗位津貼共分四個等級。崗位津貼等級劃分,原則上以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GB12331-90)為依據,即根據生產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業環境毒物超標濃度,有毒作業勞動時間以及毒物的實際危害人體健康程度,分為甲、乙、丙、丁四等級。生產性毒物的害程度按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GB5044-85)予以確定。凡是接觸蓄積性毒物,對人體、內臟、血液、神經系統能造成極度危害的作業崗位,列為甲級。凡是接觸蓄積毒物,但勞動條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對人體造成高度危害的作業崗位,列為乙級,凡是接觸刺激性毒物,勞動條件差,對人體造成中度危害的作業崗位 ,列為丙級,凡是接觸刺激性毒物,毒性較低,勞動條件差,對人體造成輕度危害的作業崗位列為丁級。4.2.3 各等級日津貼標準為:甲等 極度危害 2.0元乙等 高度危害 1.5元丙等 中度危害 1.2元丁等 輕度危害 0.9元各單位在確定化工有毒有害作業崗位津貼等級時,應結合崗位勞動評價進行。4.2.4 本單位津貼發放標準為甲(2元/天),計算方式以實際出勤天數為準。5.0資料來源5.1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10)5.2職業性中暑診斷標準(GBZ41-2002)5.3關於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07186號)5.4化工有毒有害作業崗位津貼實施意見(勞薪字199243號)5.5關於調整農業事業單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貼和畜牧醫醫療衛生津貼標準的通知(82農(人)字第37號)6.0實施與修訂本辦法呈總經理核準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環境補助管理辦法第5頁/共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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