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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抽样人员监督管理细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增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公开性,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等规定,贯彻落实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一线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针对抽样工作环节,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各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监督抽查中实施产品检验检测抽样人员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检验检测(抽样)人员(以下简称抽样人员),是指在质监系统内从事检验检测抽样工作的在编、借调、聘用人员和单位委派的外单位人员。第二章抽查工作规范第四条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管理部门或委托承检机构承担抽样工作。抽样工作依据出具的省级监督抽查任务委托书。抽样人员的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第五条抽样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加强抽样过程管理,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抽样单,保证抽样工作质量。第六条 抽样单位的抽样人员应当熟悉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相关规定,并经过省局组织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第七条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时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抽样证和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告知被抽样单位阅读文书背面的被抽样单位须知,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抽查性质、抽检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第八条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库待销产品或生产线末端中随机抽取样品。至少有2名抽样人员同时现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提供样品。 第九条 统一规范抽样文书。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第十条抽检监测的样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封样单封样和保存,由抽样人员、被抽查企业负责人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封样单签字、盖章确认,并可以拍照、录像等形式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以备查阅。第十一条 抽样单位发现抽取的样品真实性存在问题的,须立即报告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抽样人员不得擅自处理存在问题的样品。第十二条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保证贮存和运输过程中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必要时应当保留相关证据证明。 第十三条 因被抽样单位停产等原因造成无法抽样的,抽样人员和当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共同确认相关情况,并向实施抽查任务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阻挠抽样工作的,抽样人员应当停止抽样,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第三章 责任追究第十五条 实行抽样人员资格证制度。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具备抽样资格方能持证从事抽样工作,未取证且进行抽样的追究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人责任,责令做出检查。 第十六条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储存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如发生样品破损,储存异常,影响检验结论判定的,追究当事人责任,责令做出检查,同时进行3个月的离岗培训; 第十七条 抽样人员应严格进行抽样前培训,加强抽样人员责任意识,学习抽样细则,在抽样方法、承装容器等任何环节上出现疏漏都可能导致整个抽样的失败,并在法律诉讼上败诉,追究当事人责任,责令做出检查,同时进行3个月的离岗培训; 第十八条 抽样人员徇私舞弊行为。抽样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接受吃请后,事先通知企业,给对方提供弄虚作假的时间,凡经群众举报,一经查实,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通报批评,对于一般工作人员给予调离岗位处理;对担任职务的工作人员给予停职、免职处理;第二十条 让企业自行送样代替抽检,甚至抽检后调换样品。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和免职处理,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理的同时,追究本部门本单位有关领导责任。一年之内有2 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对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给予免职处理;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派驻省质监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窗体顶端窗体底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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