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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要点解读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3月30日通过,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8章46条,旨在加强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筑业是能源需求增长较快的领域,我国现有建筑总面积430亿平方米,每年新增建筑面积高达16亿20亿平方米,预计到2020年建筑总面积将达到近700亿平方米,是世界上最大的建筑市场。我国建筑能源消耗已占全社会能源消耗总量的30以上;预计到2020年,这个比例将达到35左右。2009年,我省全社会用电3609.64亿度,其中建筑用电1059.36亿度,占全社会用电的29.35%。民用建筑节能潜力巨大,尽管我省的建筑节能工作起步与北方一些先进地区比较相对较晚,但通过“十一五”期间的大力推动和宣传,全省建筑节能工作已全面展开,建筑节能工作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和进步。但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仍然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尚未完全闭合化,特别是在立项、规划、土地出让、设计招标等环节需要完善建筑节能的管理,需要进一步强化施工阶段的监督;二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牵涉面太广,难度很大,特别是广东地区的节能改造重点、技术路线与北方有较大差异;三是公共建筑特别是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是用能大户,要作为重点对象来抓,带动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四是缺乏有效的民用建筑节能激励措施、奖惩制度;五是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是降低建筑对化石能源依赖的有效措施,需进一步鼓励推广。有效解决以上问题,推进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是条例立法的主要目的,为此,条例提出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我国房屋建筑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工业建筑是用于工艺过程所需要的建筑,民用建筑则分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其中,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主要指住宅建筑,此外还包括集体宿舍、招待所、托幼建筑、敬老院等。目前的建筑节能标准主要是针对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由于工业建筑能耗主要受不同工艺流程影响,差异性大,情况复杂,相应的节能标准体系尚未建立,统一规定节能要求的条件还不成熟,因而条例未将其纳入调整范围。为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我省立法在建设节约型社会方面的创新探索作用,条例结合广东实际情况,设立了以下九项主要制度:一、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制度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条例据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条例规定建筑节能规划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节能标准,对新建建筑的节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等提出目标、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二、质量责任主体单位落实建筑节能责任制度1、设计招标阶段条例要求民用建筑项目依法应当进行设计招标投标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建筑节能的要求,并作为评标的必要条件。这是关于建筑节能在设计招投标阶段的要求的规定。设计招投标文件必须要有建筑节能的要求,设计投标方案必须明确建筑总用能指标、年能耗指标,明确围护结构采取的节能措施、建筑系统设备的节能要求、建筑室内热环境的目标和绿色建筑的要求等等。这些要求应当在招投标文件中明确列出,同时考虑实施这些要求措施的工程造价,一并作为投标的必要条件,否则作废标处理。2、建设单位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负责。在上位法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基础上,强化了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做出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行为,同时自己也必须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建设单位如果需要对工程进行变更修改或改变使用建筑材料的,必须通过合法的工程建设程序来进行,否则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设计单位条例要求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篇;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和节能计算书等,明确材料、构件、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和节能措施、构造等内容。设计单位编制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当有建筑节能专题报告。4、施工单位条例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工程施工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负责。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按照方案组织施工,并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和照明设备等进行查验,对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源消耗指标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对公共建筑的集中空调系统及其监控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调试。建设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建工程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5、监理单位条例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并严格按照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组织工程监理。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主要包括:(一)材料和设备的查验;(二)关键工序的监理形式;(三)节能施工方案的论证和审批;(四)节能工程的验收等。三、施工图专项审查制度设计阶段是建筑节能工作极其重要的环节,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是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要求的有手段。目前,建筑节能标准未能严格实施的重要原因是行政监管力度不够,施工图审查机构人员缺乏建筑节能专业知识,未按标准要求进行开展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县级区域十分普遍。为此,条例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四、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制度新建建筑执行节能设计标准是当前建筑节能工作的重点。条例借鉴建设工程消防、环保、人防等施工环节专项验收制度,设立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制度,要求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五、建筑能效标识制度建筑能效标识制度是通过标注建筑物能效指标的方法,明确建筑物的能耗水平,拉开档次,引导业主和用户选择低能耗建筑物,激励开发商、生产商积极开发、生产节能建筑及节能产品,利用市场机制,推动节能建筑的发展。从政府办公建筑做起,条例借鉴国外及香港的成功经验,规定实行建筑物能效标识制度。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在建筑物投入使用二年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并予以公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居住建筑的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对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等级评定。六、既有建筑改造制度既有建筑由于未严格执行节能标准,能耗普遍过高。条例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既有建筑的能源消耗情况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评价,并根据建筑节能规划,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以公共建筑改造为重点,实行强制性改造与市场引导相结合。既有建筑未达到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在进行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改造时,应当同步进行节能改造。七、用电超额附加收费制度公共建筑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浪费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用多用少都一样”,室内空调温度过低、空调运行期间开窗、不及时关闭空调等现象普遍存在,造成大量能源浪费。为此,利用合理的价格杠杆和收费机制鼓励降低建筑能耗、限制建筑物高耗能,是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有效途径。条例参考超定额用水分级累进加价收费的制度,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能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类别、使用功能和规模等,制定民用建筑用电定额标准。用电超过定额标准的,征收用电超额附加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建筑用电限额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对超过用电限额的征收超额附加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账户,专款用于建筑节能改造。超额附加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通过合理的收费方式,可以提高使用者能源节约意识,从而达到节能的目的。八、太阳能与建筑物一体化应用制度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减少环境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条例设专章规定了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以色列早在1980年就强制要求九层以下新建房屋设置太阳能系统,据统计,该国太阳能热水器安装率已高达80。目前,我国太阳能热水系统已较为成熟,具备集热条件的多层居住建筑及别墅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条例鼓励和推广应用太阳能与建筑物一体化技术,并规定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多层居住建筑,应当配置太阳能集热设施;既有建筑在不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和整体外观的前提下,可以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九、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制度建筑节能单纯依靠市场机制难以有效推进,政府必须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并将其作为实施公共服务、实施资源的战略管理、加强环境建设的重要职能。建设部2006年开展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结果表明,建筑成本高、造价高、缺乏相关激励政策是目前顺利推动建筑节能发展的主要障碍。制定包括资金支持在内的一系列激励政策势在必行,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活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建筑物用电超额附加费和社会捐助等其他来源。此外,条例还特别突出了政府节能义务。建设节约型社会,政府应当发挥表率示范作用。条例对政府投资的建筑在节能义务方面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包括对规划编制、规划审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对选用建筑节能推广目录中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要求、对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的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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