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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管理流程图注:建设项目验收审批文件、限期整改通知书,由环评受理室统一交送建设单位及有关抄送单位。验收流程说明: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受理要件(一)建设项目验收申请1份(建设单位正式文件,加盖印章)、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报表及环评批复复印件,需要试生产的提交项目所在地市级环保局出具的试生产批复文件1份。(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报告;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验收登记卡。(验收申请报告、登记卡纸质版2份,加盖建设单位印章)。(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自查报告(纸质版2份,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四)提交由有相应验收监测(调查)资质、符合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和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函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2424号)要求的单位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纸质版2份,加盖监测单位印章)。二、验收时限1、建设单位向省环保厅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由监督管理处在3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2、建设单位接到省环保厅同意开展验收监测(调查)的通知后10日内委托具有相应验收监测(调查)资质的单位开展验收监测(调查)工作并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在接受委托之日起60内完成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其中需要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方案的,须经省环保厅监督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验收监测(调查)工作。3、省环保厅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5日内,由监督管理处组织对监测(调查)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省环保厅在5日内组织所在地市、县(市、区)环保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组成验收组进行现场检查,提出验收意见。4、经验收检查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在5日整理竣工验收材料报省环保厅,监督管理处在3日内完成审查并起草批复意见。完成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按月在山东环境网站(WWW.SDEIN.GOV.CN)进行公告。三、验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三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主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局第十三号令)(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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