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14页
第2页 / 共14页
第3页 / 共14页
第4页 / 共14页
第5页 / 共14页
第6页 / 共14页
第7页 / 共14页
第8页 / 共14页
第9页 / 共14页
第10页 / 共14页
亲,该文档总共14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北京市东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和分级受理、严格依法的原则。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设在全程办事代理办公室,负责依法受理申请人向本局提出的获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五条申请人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登陆北京市东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zljd.bjdch.gov.cn/)主页,填写电子版北京市东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发送至mailto:dzjbjtsb.gov.cn。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个人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个人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第六条本局通过发放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表的格式文本。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局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第七条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要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依法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八条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对申请进行审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要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获取的途径。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工作人员要及时登记,出具登记回执,并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二)属于不予公开的,要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三)不属于本局公开的,要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要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要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要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第十条工作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要及时将申请表、告知文书及相关资料转送承办部门,并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15个工作日内不能答复的,经承办部门领导审核批准后,可以延长答复期限,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十一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直到障碍消除后再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要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予以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按该信息存在的实际状态提供。第十三条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本局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或个人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第十四条局纪检组要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二)违反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三)违反北京市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标准(试行)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十五条申请人认为本局机关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信息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政府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申请人认为本局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六条本局全程办事代理办公室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依申请工作流程和服务承诺编入东城区质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全程办事代理办公室于12月底前向市局办公室报告本局当年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会同法制科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附件1:北京市东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信息公民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联系地址传真电子信箱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人代表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联系地址邮 编电子邮箱传真所需信息情况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载体形式(可多选) 纸质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选 填 部 分所需信息的名称所需信息的索引号所需信息的用途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不申请 申请。 请提供相关证明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自行领取 邮 寄 快 递 电子邮件 传 真附件2: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登记回执 ( )第 号-回(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你(单位)于 年 月 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传真/当面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 信息。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对你(单位)的申请,本机关将: 当场予以答复; 于 年 月 日前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另行书面通知。(机关印章) 年 月 日附件3: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 )第 号-告(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 )第 号。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纸 质 电子邮件 光 盘 磁 盘 其他方式,具体为 特此告知。(机关印章) 年 月 日附件4: 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 )第 号-部告(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 )第 号。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纸 质 电子邮件 光 盘 磁 盘 其他方式,具体为 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有部分内容属于: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 经济安全社会稳定 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该部分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特此告知。(机关印章) 年 月 日附件5: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 )第 号-不告(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 )第 号。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 经济安全 社会稳定 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特此告知。(机关印章) 年 月 日附件6: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 )第 号-非告(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 )第 号。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的掌握范围,建议向 机关咨询,联系方式为 。特此告知。(机关印章) 年 月 日附件7: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 )第 号-不存告(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 )第 号。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特此告知。(机关印章) 年 月 日附件8:补正申请通知书 ( )第 号-补通(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 )第 号。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本机关难以根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请你(单位)更改、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特此通知。(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