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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时评:买卖高考考生信息应依法追究刑责范文 今年高考刚过,网络上就有人叫卖考生的个人信息。据报道,卖家大多从学校教师、招生办或“中间人”等处得到考生信息,再卖给一些院校的招生代理,考生信息包括考生姓名、性别、电话、家庭住址、家长姓名等,每条信息售价几分钱到一两毛钱。媒体以调查手段核实了一些卖家出售的考生信息,发现绝大部分都是真实信息。 高考考生的姓名、电话、家庭住址等是纯粹的个人信息,有的还涉及考生的个人隐私,与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没有直接关系。未经考生同意,从考生毕业的中学到报考的大学,从政府教育部门到招生机构,任何人都不得将考生信息提供给其他人,更不能买卖考生信息从中获利。然而,几乎每年高考之后,大量考生的个人信息很快就被不法分子染指,并通过多种渠道流向买家。最大的买家首先是一些民办院校、高职院校的招生人员,以及一些从学校招生中提取“人头费”的招生代理,他们对考生个人信息的需求最为迫切,因此舍得花钱从教育机构、招生机构或“中间人”那里购买。考生信息无论是被招生人员、招生代理获得掌握,令考生饱受信件轰炸、电话骚扰之苦,还是被进一步转卖给其他人,使考生面临被敲诈、诈骗的危险,都给考生的身心带来极大的困扰和侵害。为维护高考考生的个人信息权益,必须对买卖考生信息的行为严加惩处。 不法分子买卖高考考生信息的行为,至少在五六年前就已经十分猖獗。如果说,前几年法律对这类行为的打击还稍显乏力,那么,在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之后,打击买卖考生信息的行为,就拥有了十分过硬的法律手段。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按照这个规定,高考考生信息买卖涉及的“内鬼”、卖方、买方、“中间人”,情节严重者都触犯了刑法,应以“非法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追究刑责。 围绕高考考生信息的非法交易大面积集中发生,情节不可谓不严重,一些不法分子并没有采取什么“反侦查”措施,公安机关只要立案查处,并不存在特别大的困难。从一般的逻辑和情理分析,从一起买卖考生信息案件的基本线索入手,一方面可以顺藤摸瓜,由买方一步一步追查“中间人”和卖方,另一方面“揪”住考生信息的源头,调查信息是如何从学校、政府教育部门、招生机构泄露出去的。如此双线夹击,内外合围,大多数买卖考生信息案件都能查个水落石出。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以来,各地陆续侦办、判决了一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犯罪人员主要是民航、电信系统的工作人员,以及一些“中间人”和买家。涉及教育系统的买卖高考考生信息案件,未必比涉及民航、电信系统的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更复杂,后者能够被查处,前者没有理由独能逍遥法外。 围绕高考考生个人信息的“买卖”还在继续泛滥,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强力介入,对不法分子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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