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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湖南农业保险模式及实施策略 摘要: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保险发展水平和风险构成决定其采取何种农业保险模式。根据湖南省情况,农业保险可由商业保险公司以统保方式经办,以减少行政开支;依靠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降低费率;实行“大农业险”,以险养险,以弥补亏损;实行共保和免赔额(率)方式,以降低损失率和赔付率;逐步发展,以缓解财政压力;发行债券,以应对巨灾风险。湖南是传统的农业大省,历年来农业经济都因自然灾害而损失惨重。如2004年6月下旬的一场暴雨,造成受灾人口达700多万,农作物受灾面积37.4万公顷,绝收5.33万公顷,农业直接经济损失近16亿元。如何依靠农业保险为湖南农业的发展保驾护航,成为湖南政府和保险业的重要任务。一、湖南农业保险现状自1979年恢复国内保险以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湖南一直开展有农业保险(以烤烟保险、水稻制种险、森林火灾险为主)。然而,经过一二十年的发展,保费总收入仅2.8亿元,赔偿却达到2.71亿元。2003年湖南全省GDP为4 633.73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为885.87亿元,总产值为.90万元,而为第一产业保驾护航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只有891万元,仅占产险保费收入的 0.4%,不到全省保费收入的千分之一(当年全省保费收入103.9亿元),全省1400多万农户户均年农业保险费支出只有0.6元。从全国来看,2003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4.32亿元,占全国保险业保费收入总额的0.081%和财产险保费收入总额的0.5%,按全国2.3亿农户计算,户均投保费用不足 2元,这显示全国的农业保险也十分落后。与全国农业保险状况比较,尤其是考虑湖南农业在全国的地位,湖南农业保险的落后状况就显得更为突出。农业保险在我国一直处于比较落后的状况,既有农业保险本身的特殊性(高风险、高赔付率),也有政府支持力度不够和农业保险模式不当等多方面的原因。因此,湖南省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要求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二、现代农业保险模式种类海外开展农业保险主要有4种模式:一是前苏联的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型模式;二是西欧的政策优惠模式;三是美国的国家和私营、政府和民间相互联系的双轨制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模式;四是日本的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而由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扶持模式。国外农业保险一般都是在政府补贴下开展,并实行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属于政策性保险,这不仅取决于农业生产的国民经济基础地位,更因为农业生产过程中农业所面临的风险具有特殊性。农业保险涉及的范围大、受多重风险制约、保险经营投入大、赔付率高。由于农民的保险意识相对淡薄,加之经济承受能力较弱,农业保险的商业化模式展业难度大。所以,政府不得不通过相关政策法规的扶持来直接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经过前期调研,保监会提出五种模式发展农业保险,力争通过一到两年的时间逐步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这五种主要模式是:(1)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2)在经营农业险基础较好的地区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3)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4)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尝试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5)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险经营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保监会提出的模式,实际上与海外开展农业保险的四种模式基本相似。除了上述保险模式外,其他保险方式主要还有:设立保险基金和保险资产证券化。各种保险模式都有自身的优点和缺陷,没有一种模式可以作为普遍适用的教条。湖南作为一个农业大省,显然必须根据自己的特点来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模式。三、选择农业保险模式的依据1.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采取何种农业保险模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表现为当地政府的财政收入和农民收入的水平。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率性质,农业保险不论采取何种模式,都难以离开政府的政策支持,尤其是财政支持;同时,农民自身也必须承担与自己的收入水平相应的保险负担,毕竟农民自身才是农业保险的主要受益人,财政不可能也难以单独承担农险保费的负担。2.根据当地的保险发展水平决定采取何种保险模式。一方面,农民的保险意识决定了当地农业保险的发展规模。如果当地保险发展水平高,农民的保险意识强,农业保险的规模较大,就可以获得规模效益;另一方面,如果当地保险发展水平高,各种保险都有较好发展,那么就可以实行“以险养险”的保险模式。3.根据当地的风险构成决定采取何种保险模式。农业的风险既有暴风雨等自然灾害、农产品价格下跌等市场风险,又有故意破坏等社会风险、战争等政治风险。对政治性风险,只能由国家提供政策性保障或者不予保障;对市场风险,在保险水平比较低下的情况下一般由农民自己承担;对某些社会风险,商业保险公司可提供一般商业保险;而自然灾害,则是农业保险承保的主要风险。四、对湖南农业保险模式的建议根据湖南的经济和保险发展水平,以及农业风险状况,湖南农业保险不能单纯采取保监会推荐的某一种模式,而只能综合使用几种模式。比如采取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模式,则财政支持不足,将使农业保险处于“不保不亏,多保多亏”的状态;采取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或者设立由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则需要财政提供强大的支持,这是湖南财政难以承受的;而单纯依靠农民互助保险,在湖南这样多自然灾害的地区,农民收入又不高,一旦遇到普遍性的严重自然灾害,这种合作制所提供的保障将会杯水车薪,意义不大。因此,湖南农业保险应由商业保险公司以统保方式经办,以减少行政开支;依靠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降低费率;实行“大农业险”,以险养险,以弥补亏损;实行共保和免赔额(率)方式,以降低损失率和赔付率;逐步发展,以缓解财政压力;发行债券,以应对巨灾风险等保险模式综合使用。五、湖南农业保险模式的实施策略(一)确定湖南农业保险的标的、险种湖南农业保险的标的和险种确定,主要取决于湖南农业的实际状况和风险状况。这些年来,湖南省稻谷、苎麻产值一直位于全国第1位,猪肉产量位于全国第2位,烤烟、茶叶产值位于全国前5位,棉花、油料、水产品产值位于全国前10位,水果产值位于全国前15位。因此,为这些主要农产品、畜产品和水产品提供保险是必然的选择。同时,由于这些农产品在湖南产量大,种植面积广,农户多,为它们提供保险可以提高农业保险规模和农民的保险意识,也便于保险公司进行统保,取得规模效益。具体的险种可包括水稻险如产量险、火灾险、制种险等)、养殖险、经济作物种植险等。这些作物遭受的风险有很多种,其中主要是自然灾害,保险公司应当把主要自然灾害作为可保风险,否则,农民投保农业险也就失去了意义。(二)确定湖南农业保险的水平衡量保险水平的指标主要是保险密度、保险深度和保费收入。保险密度是指人均保费水平,它与保费收入总量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保险的规模程度。在保险意识相当的情况下,人均保费水平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当地的人均收入。从湖南农民的人均收入在全国的水平位于第12位左右这个角度定位,湖南农业的保险密度在全国的位次大约也在第12位左右才比较合理;湖南农业的总产值多年来在全国排在第7位,因此,湖南农险保费收入在全国也应排在第7位左右才算比较合理。保险深度是指保费收入占GDP的比例,它反映了保险的需求和实现程度。影响农业保险的保险深度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农业收入占农民收入的比重,这个比重愈高,表明农业收入稳定对农民的总收入的影响愈大、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程度愈高、购买的意识愈强。据湖南省农调队提供的资料,2003年湖南农民全年人均纯收入为2 532.87元,其中来自家庭经营的收入为1427.2元,占其纯收入的 56.3%,这表明湖南农民对农业收入依赖程度比较高,因此,对保险的需求应该比较强。2003年湖南省第一产业增加值为885.87亿元,但为其服务的保费只有891万元,以此计算,农业的保险深度仅有 0.01%,这与湖南作为传统的农业大省的地位及农业在湖南的重要地位极不相称。至少当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财险保费收入比例应与其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当年GDP的比例相适应。2003年湖南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当年GDP的19.1%,而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占财险保费收入的0.4%。如果农险保费收入能占财险收入的19.1%,则农险保费收入就能达到42500多万元,保险深度就可达到0.5%左右。湖南农业保险的水平应按保险深度定位,而不应按保险密度或保险收入来定位。湖南农险水平可设立多层次的目标。如第一层次目标达到保险深度0.5%左右(财政补贴的保费不计算在内),则保险深度可提高近50倍(如果考虑财政按农民缴纳的保费数额补贴,则保险深度还可以翻一番),比全国目前农险保费收入的总和还多,这将是一个巨大的成绩;第二层次目标是达到目前全省平均的保险深度,即保险深度在第一层次目标的基础上翻两番;第三层次目标是实现应保尽保。(三)确定湖南农民可支出的保费数额可支出保费数额大小,不仅取决于农民的收入状况和农业发展状况,也取决于保险的回报多少,还取决于国家的政策法规,并受到整个保险水平的影响。2003年湖南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 532.87元,但当年农业保费仅有891万元,户均保费支出只有0.6元,而全国2.3亿农户户均投保费用约为2元,农民支出的保费水平很低。如果湖南农业保险水平要达到第一层次目标,则农民上缴保费达到42 500多万元,户均保费约为29元,人均保费约为8元,农民负担并不重。即使达到了第二层次目标,使保险深度再翻两番,全省农业保费收入达到17亿元左右,农民户均保费约117元,人均保费不足32元,农民承受起来也没有多大问题。在目前全省比较落后的农业保险状况下,能够实现这两层目标,则是农业保险的两次大飞跃。从农民的收入水平和农业状况来看,达到这两层次目标关键在于保险回报的高低和政府政策。(四)确定湖南财政可提供支持程度湖南省对农业保险进行财政补贴程度主要取决于湖南省的财政收入水平。我国农业保险的费率一般在8%12%之间,纯费率在5%左右,国外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一般都在50%左右,如美国达 53%,加拿大达50%,日本达40%80%。湖南省财政可能难以按毛费率的50%来补贴保费,但是,按纯费率的50%来补贴则是可行的。比如当保险探度达到第一层次时,农民支付保费42 500多万元,按纯费率5%计算,则保额为85亿元,占全省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不足6%,保险水平还是很低的;如果能获得大致与农民保费相等数额的财政补贴,那么保额可以翻一番,达到170亿元。在这个水平上,一年补贴的保费不足5亿元,相对于湖南省每年 200多亿元的财政收入来说,财政负担也不大(湖南省级财政支农支出2003年达6.3亿元)。即使将来达到第二层次的目标,保险深度翻两番,财政补贴达到17亿元,在财政收入逐年提高并可能获得国家财政支持的情况下,问题应该也不大。(五)保险公司的“双高”问题“双高”是指“高赔付率和高成本”,二者共同决定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根据以上分析,如果仅仅考虑5%的纯费率,并假定按此计算的纯保费由农民和政府负担,那么,保险公司如何解决管理费的问题就至关重要。不能解决管理费问题,就不可能解决高费率问题,从而不可能实现农业保险的飞跃。解决高费率问题需要多方协作,多管齐下。可供选择的方式主要有:1.税收减免。政府部门可适当减免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相关税收。2.统保。要求一个区(县)或一个乡(镇)范围内,所有同类的单位共同参加保险,若投保比例不足,赔偿则按相应比例计赔。这既能增加农业保险的覆盖面积,提高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有效防止保险的逆选择,又可以减轻农业保险展业的工作量,利于在减灾、定损、理赔等各个环节上统一标准,统一手续,以缓解农业保险工作人力与财力上的不足,也便于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统保政策和适当的行政干预手段,是有力推动农业保险发展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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