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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邡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管道天然气供用气合同(商业用户)合同编号: A2010CS091 用气单位: 养胃堂 签约时间: 2010年5月20日 管道天然气供用气合同 (商业用户) 合同编号:A20010CS091用气方(甲方):养胃堂 联系人:高强 地址:永宁街45、47、49、51号铺 邮编: 618400 电话:13700900368 供气人(乙方):什邡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地址:什邡市亭江中路215号 邮编:618400 联系人:周明富电话:08388102587 传真:08388102587 联系电话:8102756为了明确供气人和用气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气人与用气人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气地址、性质和用气量(一)用气地址为 永宁街45、47、49、51号铺 (用气人燃气用具所在地的地址)(二) 用气性质为:商业用气 (三)气源搭接处:从街对面57中压管接入 (四)用气数量1、用气量:根据设计用气量为_15000 立方米年 50 立方米日。2、用气调峰的约定: / 。 (五)通气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用气人通知供气人,供气人一般情况下 2 天内进行通气,若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约定供气时间。第二条 供气方式和质量(一 ) 供气方式1、供气人通过管道输送方式向用气人供给天然气。2、燃气供应时间约定:24小时连续供气,但遇不可抗力影响供气和供气人因碰管等其他因素除外。(二) 供气质量1、供气人所供天然气气质应当执行“GB17820-1999天然气标准”。2、供气人保证在 用气人燃气具 前气压大于等于 2.5 千帕。第三条 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一) 供气人根据用气人的用气性质,按照什邡市物价局什价发(2006)17号和什价(2006)52号商业用气价格:天然气2.05元/立方米收取燃气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和地方天然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二)用气计量,气费结算方式1、天然气流量计量按照标准状态下的体积进行计量,标准状态是温度为20(293.15K),绝对压力为101.325kPa(一个标准大气压)。2、天然气流量计量器具为: / 燃气计量表; 一只海力25方 IC卡燃气计量;或者 / 。3、天然气计量器具按照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进行强制检定和到期更换,检定费用和表具更换费用由用气人承担。计量器具使用过程中供气人有监督检查的职责和权力。4、经双方协商,决定采用按期结算的气费结算方式,以一个月为结算期。5、机械表用户:供气人每月19日左右定期操表,用气人按缴费通知单金额于每月30日前到供气人指定的缴费点缴纳气费或通过银行转帐缴纳气费。6、IC卡表用户:用气人持IC卡到供气人售气点购气,在出现电子计数和机械表计数不符时,按建设部颁发的城镇建设行业标准中IC卡皮膜煤气表的规定,以机械表显示计量数据为准。7、带温度、压力智能补偿仪的流量计的用户:供气人每月19日左右定期操表,用气人按缴费通知单金额于每月30日前到供气人指定的缴费点缴纳气费或通过银行转帐缴纳气费。在出现补偿仪电子计数部分出现问题时,以机械表显示计量数据,按当时工况状态的温度、压力补偿公式换算成标准状态的体积流量为准。第四条 增容与变更用气(一)如果用气人方需要变更燃气使用性质、增加用气量、户名移动表位或管线,均应事先通知供气人,由供气人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变更,变更费用由用气人承担,用气人不得擅自实施。如用气人擅自改动并由此发生的事故及责任均由用气人负责。(二)用气人进行燃气设施转让,必须对前期费用进行结算,并按相关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用气人负责。第五条 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一)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是:在乙方供气管网上的甲方燃气管道接气点,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气流方向的燃气管道、设施及器具产权属于甲方,产权分界点逆燃气气流方向的输、配气设施产权属于乙方。(二)产权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供气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至燃气用气器具由用气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气人维护管理。第六条 安全供用气(一)供气人应对用气人的人员进行安全使用宣传教育,并提供咨询服务。(二)用气人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三)为了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用气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使用各种设备或方法盗用燃气;2、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管道燃气设施;3、擅自改变燃气用途;4、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5、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炉火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6、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7、使用明火检查泄露;8、将装有燃气表、燃气管道的房间作为卧室或临时搭铺睡人;9、施工、装修时将燃气管道、燃气设施包裹在内;10、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堆放危害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重物,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或放置易燃易爆品和进行焊接、烘烤、爆破作业及其他损害管道燃气设施的行为;11、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或拆除管道燃气设施统一标志。12、其它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七条 供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用气人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用气人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二)监督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数量、使用性质、使用范围内使用天然气,有权制止用气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气、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用气。 (三)用气人应于每月30日前缴纳气费,逾期不交燃气费,乙方有权停止供气。供气人应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气人每日按照气费金额的1%收取滞纳金。 (四)用气人用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 、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或者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燃气费的,供气人有权中断供气。 (五)供气人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气或者用气人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24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气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供气人应及时抢修,并在2小时内通知用气人。(六)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气人供气。第八条 用气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监督供气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气人提供燃气。(二)有权要求供气人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三)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供气人提供(有偿)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服务。(四)按照合同约定交燃气费。(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六)未经供气人许可,不得添装、改装燃气管道,不得更动、损害供气人的供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换、变动供气计量装置。 第九条 保证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用气人需向供气人支付相当于双方商定的一个结算期的气款,即:¥ / 元 大写 / ,作为本合同的定金,在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向供气人支付。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用气人下年度须继续用气的定金可转为下年度合同的定金。下年度不用气的,双方进行财务结算,用气人无息退还用气人定金。第十条 违约责任(一)供气人的违约责任1、供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气人供气,应当向用气人支付正常用气量燃气费百分之_/_ _的违约金。2、由于供气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气、气压降低。质量事故,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供气人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人,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气,使用气人受到损失的,供气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用气人的违约责任1、用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燃气,应当向供气人支付百分之 / 的违约金。 2、用气人未按期交燃气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3、用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用气,给供气人造成损失的,用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合同有效期限合同期限为 / 年,从 2010 年 5 月 20 至 / 年 /月 / 日止。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 / 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什邡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一)燃气器具的使用安装:用气人使用的燃气器具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格产品,燃气器具的安装必须由具有燃气器具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用气人不得自行接管安装和改装。(二)若用气人对天然气计量值有异议,应在收到供气人缴费通知单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气人提出,经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国家授权的计量检定部门申请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若计量装置检定不合格,检定费由供气人承担,反之则由用气人承担。争议未解决前,用气人应先按供气人计量值结算,不得拒付气款。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调整。如因计量器具不计量,供气人以用气人计量器具不计量前三个月(不足三个月的,按照实际用气时间计算)用气量的日平均数为依据,乘以相对应的天数(用气人计量器具失准或不计量)为标准收取气费,若用气人拒不按此执行,供气人有权暂停供气直至按上述标准追缴回气费为止。(三)用气人应积极配合供气人抄读计量表,因用气人原因造成供气人无法抄读计量表,经提出仍拒不执行和配合的,供气人有权暂停供气直至问题解决为止。(四)依照相关规定,供气人应对用气人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用气人应积极配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向用气人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用气人拒不限期整改排除,供气人有权暂停供气直至安全隐患整改排除为止。(五) 若用气人在使用中天然气用量经常超出或低于用气人计量装置量程范围则须更换该装置,费用由用气人承担;若为供气人计量装置出现上述问题则由供气人承担更换。用气人(甲方): 供气人(乙方):什邡华润燃气有限任公司 (盖章) (盖章) 地 址: 地 址: 什邡市亭江东路225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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