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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是将党政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能力、实绩与政绩考核、奖惩和晋职晋级直接挂钩的专项制度。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局主要领导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分管局领导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分管责任;各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股室(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落实责任。 第五条 各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把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一方平安,作为重要工作任务之一,综治工作列入年度述职报告。局综治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对股室(单位)综治工作进行考核。在研究干部任用、晋职、晋级时,将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能力和实绩作为重要条件之一。 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是:单位内部政治稳定、治安秩序良好,无安全事故、重大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职工群众有安全感。 第二章 责任 第七条 局党组的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综治部门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决策,作出具体安排,并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实施、层层落实; (二)切实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本单位、本部门工作整体规划中,做到年有计划、季有安排、月有部署;定期分析治安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的实现; (三)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使本单位、本部门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四)必须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把各种不安定的因素和重大治安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 (五)加强领导,配备专兼职干部,并从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和保障,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第八条 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以及局党组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决策和措施性意见; (二)认真协助局党组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的落实,全力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的实现; (三)在股室(单位)内部层层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坚持一级抓一级,做到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检查,奖惩兑现,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四)切实抓好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组织实施督查工作(一年不少于八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宣传好人好事,倡导“见义勇为”,鼓励干部职工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九条 股室(单位)其他干部职工,负有参与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在工作中如遇到重大综治问题应及时参与解决。 第十条 局党组在考察任用领导干部和领导干部晋职、晋级、提拔使用时,应听取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意见,将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能力和实绩作为重要条件之一。 第十一条 局监察室对严重失职或渎职,导致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一票否决的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纪检、监察部门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考核 第十二条 对单位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能力与实绩的考核,由局综治办会同组织人事、机关党委、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负责,每年结合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一并进行。 第十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干部在作年度述职报告时,必须对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情况如实作出自我鉴定,各级综治办须健全完善本单位、本部门综治基础档案工作,有关领导干部抓综治工作的考评情况应送组织人事部门作为考察干部的依据。 第十四条 考核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力和实绩标准: (一)能力标准: 1、熟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创造性贯彻执行; 2、对责任区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底数清、情况明,控防措施得力,能及时预防影响稳定的重大问题发生; 3、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将各种隐患和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4、及时发现并整治本单位、本部门的突出治安问题,迅速改变治安面貌。 (二)实绩标准: 1、真抓实管,形成“谁主管、谁负责”和齐抓共管的局面,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带头遵纪守法,以模范行为带领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2、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通过人力、物力、技术防范手段,形成群防群治的网络,达到防止和减少违法犯罪的目的; 3、积极开展“和谐单位”、“文明单位”和“平安单位”创建活动,保持政治、社会稳定,治安状况良好,职工安全感增强,保障本单位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五条 对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能力强、实绩突出,符合下列条件的领导干部职工,应给予表扬;有突出贡献的,由本单位综治办推荐,报局综治领导小组批准,给予相应奖励。 (一)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十分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真抓实管的; (二)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原则,层层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保质保量地完成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规定的各项目标的; (三)对违法犯罪行为敢抓敢管,见义勇为,积极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 (四)积极疏导,调解各类民事纠纷,避免械斗、重大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发生,成绩显著的; (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研究成果被省级以上单位采纳,社会效果显著的; (六)荣获全国、全省综治工作先进个人的; (七)本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创“四无”单位、成绩显著的; (八)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十六条 根据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鼓励为主,适当地给予物质奖励。奖励由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提出,局党组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对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重失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领导干部,其股室(单位)主要责任人,视情节严重,由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建议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执行,不检查督促落实,致使本单位、本部门治安秩序严重混乱,影响政治稳定,社会安定,造成恶劣影响或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重视,机构制度不健全,干部经费不落实,没有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致使本单位、本部门综治工作无人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造成内部治安混乱,刑事案件和治安事件上升,群众缺乏安全感的; (三)对不安定因素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非法游行,聚众闹事,纠纷械斗,停工、停课等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治安的; (四)因本股室(单位)领导失职,工作不负责任,发生特大案件或恶性重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五)存在重大治安、火险隐患,经有关部门提出警告、整改建议,仍拒不整改或工作不力的; (六)因内部治安管理混乱,防范措施不落实,制度不健全,发生贪污、盗窃、诈骗等重大刑事案件,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股室(单位)干部职工违法犯罪比例上升的; (八)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有意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九)出现其他重大问题、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认为需要作出处理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监督实施,并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实行维护社会稳定责任查究的若干意见 为切实维护好本系统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例、条规,经研究,决定在本系统实行维护社会稳定责任查究制。责任追究制的对象为:各单位及其责任人和负责人。现就实行维护社会稳定责任查究的工作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维稳工作 1、末按要求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维稳信息网络,或形同虚设、无所作为的,导致发生影响稳定的事件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者说因同一原因发生2起以上的,予以限期整改。 2、维稳信息报告不及时,按要求应实行每周一报情况而未完全落实,一月内缺报、漏报2次以上的,予以通报批评;一季内因此受到2次以上通报批评的,予以限期整改。 3、对责任单位未建立健全维稳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快速反应机制、处置联动机制的予以限期整改。 4、矛盾纠纷定期排查未落实,排查报表报送不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六个月内因受到2次以上(含2次,下同)通报批评的,予以限期整改;2次限期整改仍未落实的予以黄牌警告。 5、因矛盾纠纷调处不及时,或调处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末造成严重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因同一原因受到2次以上通报批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予以限期整改;经2次限期整改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改进的,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领导的有关责任。 6、因信息不灵,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2 0人以上重特大群体性矛盾纠纷事件的,予以限期整改,并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相关责任;经2次限期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干部的相关责任。 7、所有关于维稳的工作,在6个月内累计受到2次以上通报批评的,责令限期整改。经2次限期整改仍未有效改进工作的, 予以黄牌警告。 二、“610工作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l、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一个月内发生2起以上“”干部,或其他邪教及有害气功组织非法活动案件的;2、发生“非法活动滋事情况,或其他邪教及有害气功组织非法活动案件,未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情况,瞒报、漏报、缺报的; 3、未按要求落实“干部回访监控措施,回访考察月报表报送不及时的; 4、未按所制定的“”重点干部教育转化三年规划目标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教育转化工作任务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限期整改: 1、6个月内累计受到2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2、因回访监控措施落实不力,导致出现“”干部失控的; 3、因防范措施不力,在一段时间内频繁出现“”干部非法活动案件,或其他邪教及有害气功组织非法活动案件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有关领导及干部的相关责任。 1、半年内经过2次限期整改,仍未能及时有效改进工作2、因制度不健全,措施落实不力,导致出现“”人员,或其他邪教及有害气功组织在当地聚众滋事闹事,造成较大影响的; 3、因回访监控不力,导致发生“干部进京滋事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并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干部的相关责任: 1、年度内受到2次黄牌警告的; 2、因防范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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