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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作组要指定一名人员承担信息报送工作,负责搜集和整理本组及相关成员单位的各类信息,经组长审核把关后及时报综合组,每周至少报送一条工程进展信息,每季度报送工作总结。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第二章 保险责任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第三章 除外贵任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第四章 保险金额第五条 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第五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手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第八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第九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或全部经济损失。第六章 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第十条 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俭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第十二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第十三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第十四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第十五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伸裁机关或法院处理。说 明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投保人在订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时,要认真研究条款的内容,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该条款是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标准条款,内容包括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金额计算方式、被保险人的义务、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等。货物运输投保单一经双方签章,该条款就成为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双方必须依此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国内船舶保险单被保险人_保险单号码_本公司依照本保险单载明的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和其它条件承保被保险人下开各种船舶的保险船舶名称种类船质结构用途制造年份总吨位或马力船舶造价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航行区域载童吨船籍港总保险金额,人民币保险期限, 个 月 自 年 月 至 年 月日 零时起 日 二十四时止保险费总数(人民币)特别约定保险公司或代理单位签章_年_月_日经理副经理_主管负责人_复核_制单附:国内舶舶保险费率规章一、本表所订费率,按保险金额的每百元计算。二、本表所列船质档次均包括机动船舶与非机动船舶(非机动船舶包括驳船)。其它材质船舶,如玻璃钢船均按水泥船的费率厘订。三、根据国家对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发8563号文件),各类钢质客货轮,油轮为二十五年;各类木质船为十八年;水泥船为十年。凡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船舶均按费率规定加费20%。四、各种工程船(测量船、挖泥船、打桩船、救护船)和港作船(*船、消防船、交通船、巡逻艇、供应船)以及渡船、游船可分别按各类船舶的费率降低20%。五、各种油轮、液化燃气船、运输化学产品专用船等均按费率规定加费50%。六、凡从事拖航作业的拖船,按年费率加费20%。七、凡船舶航行不止一类区域时,则应以其中的_高档费率计算。平流河、苏州河、黄浦江承其他永流平稳的江河。半急流长江下游(宜昌及宜昌以下)、淮河、赣江、湘江、甬江、洪泽湖、高邮湖、邵伯湖、太湖、洞庭湖、鄱阳湖、巢湖以及其他半急流的江河。急流长江上游(宜昌以上)、嘉陵江、乌讧、金沙江、源江、资水、*澄水、陀江及其他水流湍急的江河。八、承保航次保险按年费率的15%计算。九、承保短期保险按下列费率表计算.保险期限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四个月五个月六个月七个月八个月九个月十个月十一个月十二个月按年费率25%35%45%55%65%70%75%80%85%90%95%100%备注:1.投保1年,中途退保,按短期费率计算退保费。但保险船舶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停航或出售,转借等申请退保,其退保费应按日计算。2.保险期限不满一个月的,均按一个月计算。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可以根据各类船舶的经营赔付倩况,在总颁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30%,凡实行浮动费率的地区须将费率向总公司备案。说 明国内船舶保险单是保险人签发的对投保人投保的船舶予以承保的书面文件,它是船舶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单是被保险人索赔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险人进行赔偿的依据。国内船舶保险单中应当写明承保船舶的种类、名称、船质结构、用途、制造年份、总吨位或马力、船舶造价、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航行区域、载重吨、船籍港、总保险金额、保费总数、保险期限以及双方的特别约定。制作保险单时应注意核对船舶险投保单的填写是否正确、完整,审查投保船舶是否适航。如果符合承保条件,在收取保险费或者约定收取保险费后(一般应在起保时全部付清保险费,定期保险也可分期付费),签发保险单。保险单所列各项内容要清楚完整地填写,并加盖印章。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凭证本公司依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对下列货物名称,金额等承保运输险:被保险人:_投保人:_货票号码货物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目的地本保险凭证承保基本险、综合险运输方式火车船舶备注联运(火车、汽车、船舶、飞机)如遇出险,请凭本凭证及有关单证向当地保险公司联系。保险公司_年_月_日说 明货物运输保险凭证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保险人收到投保单后应审核投保单是否填列齐全、清楚。对危险性货物要检查包装,同时了解货物易损程度。经办人按照货运保险费率规章核定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然后编制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编制保单时应注意下列事项:第一,有信用证的,根据信用证上的要求开立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第二,保单份数根据需要确定,一般一式四份,保险公司一般自留两份。第三,保险险别的排列先列主要险,后列附加险,再列特别附加险,最后是特别条款或扩展责任。第四,条款粘贴应和承保险别栏上的先后次序一致。第五,保险单编制后须经复核盖章。最后,保险人应将保险单正本和投保单位所需副本连同保险费收据(清单)送交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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