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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热水锅炉及系统,第十章 热水锅炉及系统,(一)本章由下列内容组成: 10.1 设计 10.2 排放装置 10.3 保护装置 10.4 热水系统 10.5 使用,第十章 热水锅炉及系统,(二)本章主要变化为: 热水锅炉超温报警装置的配置由原来的4.2MW放宽至7MW; 热水系统的要求直接引用GB50041,不在本规程详细描述。,10 热水锅炉及系统 10.1 设计 (1)锅炉的额定工作压力应当不低于额定出口水温加20相对应的饱和压力; 条款解释:水规第127条的修改条款。 内容:本条款是对热水锅炉限定欠热的规定。,第十章 热水锅炉及系统,(2)锅炉的结构应当保证各循环回路的水循环正常,所有受热面应当得到可靠冷却并且能够防止汽化; 条款解释:水规第24、25条的修改条款。 内 容:对热水锅炉要求水循环正常并防止汽化的规定。,第十章 热水锅炉及系统,(3)锅壳式卧式外燃锅炉,设计、制造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解决管板裂纹或者泄漏以及锅壳鼓包等问题。 条款解释:水规第26条的保留条款。 内容:本条款是对针对锅壳式卧式外燃热水锅炉的规定。,第十章 热水锅炉及系统,10.2 排放装置 (1)锅炉的出水管一般设在锅炉最高处,在出水阀前出水管的最高处应当装设集气装置,每一个回路的最高处以及锅筒(锅壳)最高处或者出水管上都应当装设公称通径不小于20mm的排气阀,每台锅炉各回路最高处的排气管宜采用集中排列方式; 条款解释:水规第126条的保留条款。 内 容:是对热水锅炉的出水管、集气装置和排气阀的设置规定。,第十章 热水锅炉及系统,(2)锅筒(锅壳)最高处或者出水管上应当装设泄放管,其内径应当根据锅炉的额定热功率确定,并且不小于25mm;泄放管上应当装设泄放阀,锅炉正常运行时,泄放阀处于关闭状态;装设泄放阀的锅炉,其锅筒(锅壳)或者出水管上可以不装设排气阀; 条款解释:水规第126条的修改条款。 内容:对热水锅炉装置泄放管和泄放阀的规定。,第十章 热水锅炉及系统,(3)锅筒(锅壳)及每个循环回路下集箱的最低处应当装设排污阀或者放水阀。 条款解释:水规第115条的修改条款。 内容:对热水锅炉设置排污阀或放水阀的规定。,第十章 热水锅炉及系统,10.3 保护装置 (1)B级锅炉及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7MW的C级锅炉,应当装设超温报警装置和联锁保护装置; 条款解释:水规第118、119、120条的修改条款。 内容:对热水锅炉设置超温报警装置和联锁保护装置的规定。,第十章 热水锅炉及系统,(2)层燃锅炉应当装设当锅炉的压力降低到会发生汽化或者水温超过了规定值以及循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转时,能够自动切断鼓、引风的装置。 条款解释: 水规第121条的保留条款。 内容:对层燃热水锅炉设置自动切断鼓、引风的装置的规定。,第十章 热水锅炉及系统,10.4 热水系统 热水系统的设计应当符合GB 50041锅炉房设计规范的规定,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1)在热水系统的最高处以及容易集气的位置应当装设集气装置,并且有可靠的定压措施和循环水的膨胀装置; 条款解释:水规第128、129、130条的修改条款 内 容:对与锅炉密切相关的热水系统的安全原则要求,对热水系统的设计、集气装置、定压措施和热水膨胀装置提出规定。,第十章 热水锅炉及系统,(2)热水系统应当装设自动补给水装置,并且在锅炉操作人员便于操作的地点装设手动控制补给水装置; 条款解释:水规第131条的修改条款。 内容:对与锅炉组成的热水系统应装自动补给水装置的规定。,第十章 热水锅炉及系统,(3)强制循环热水系统至少有2台循环水泵,在其中一台停止运行时,其余水泵总流量应当满足最大循环水量的需要; 条款解释:水规第132条的保留条款。 内容:对热水锅炉系统配置循环水泵数量的规定。,第十章 热水锅炉及系统,(4)在循环水泵前后管路之间应当装设带有止回阀的旁通管,或者采取其他防止突然停泵发生水击的措施; 条款解释:水规第132条的修改条款。 内容:对 与锅炉安全相 关的循环水泵 应有防止突然 停泵发生水击 措施的规定。,第十章 热水锅炉及系统,(5)热水系统的回水干管上应当装设除污器,除污器应当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并且应定期清理。 条款解释:水规第133条的保留条款。 内容:对热水锅炉系统的回水干管上应装设除污器的规定。,第十章 热水锅炉及系统,10.5 使用 10.5.1 锅炉运行顺序 锅炉投入运行时,应当先开动循环泵,待供热系统循环水循环正常后,才能提高炉温。停炉时不应当立即停泵,待锅炉出口水温降到50以下时,才能停泵。如果锅炉发生汽化需要重新启动时,启动前应当先放汽补水,然后再启动循环水泵。 条款解释:水规第145条的修改条款。 内容:热水锅炉启停操作的规定。,第十章 热水锅炉及系统,10.5.2 停电保护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突然停电时防止锅水汽化的保护措施。 条款解释:水规第142、143条的修改条款。 内容:对热水锅炉应有防止汽化措施和建立突然停电的操作方法和程序的规定。,第十章 热水锅炉及系统,10.5.3 锅炉排污 锅炉排污的时间间隔及排污量应当根据运行情况及水质化验报告确定。排污时应当监视锅炉压力以防止产生汽化。 条款解释:水规第148条的修改条款。 内容:对热水锅炉排污操作的规定。,第十章 热水锅炉及系统,10.5.4 锅炉需要立即停炉的情况 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炉: (1)水循环不良,或者锅炉出口水温上升到与出水压力相对应的饱和温度之差小于20; (2)锅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 (3)循环水泵或者补水泵全部失效; (4)补水泵不断给系统补水,锅炉压力仍继续下降; (5)压力表或者安全阀全部失效;,第十章 热水锅炉及系统,(6)锅炉元(部)件损坏,危及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安全; (7)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者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8)其他危及锅炉安全运行的异常情况。 条款解释:水规第141条的修改条款。文字修改。 内容:对热水锅炉发生本条文中列举的情况时应立即停炉的规定。,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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