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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劳动合同制度 第一节 劳动合同概述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与终止 第六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第一节 劳动合同概述,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 我国对劳动合同的定义可分为学理定义和立法定义。 从学理上定义,可概括为: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确立、变更、终止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从立法上定义,我国劳动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二)劳动合同的特征 劳动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即平等性、自愿性、目的性外,还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2.较强的法定性 3.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 4.合同履行中劳动者主体的从属性 5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单纯是劳动成果的给付,二、劳动合同的种类 以不同的标准可对劳动合同进行多种分类,其中具有法律意义的分类主要有: 1以合同期限为标准的分类。 劳动合同可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按照就业方式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劳动合同可分为全日制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3按照用人单位的所有制性质进行的分类。 劳动合同可分为国有单位劳动合同、集体单位劳动合同、私营企业劳动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个体经济组织劳动合同等。 4按照劳动合同的存在形式进行的分类。 劳动合同可分为书面劳动合同、口头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作用 (一)劳动合同是实现劳动者劳动权的法律形式 (二)劳动合同是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三)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措施 (四)劳动合同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纠纷,四、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类型,主要包括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等。 (一)二者的联系:双方都包含一定量的劳动,都具有一定的财产性和人身性。而且,报酬的多少,均与一定的劳动数量与质量相联系。 (二)二者的区别: 1在主体上,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都是自然人,也可以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劳务提供者的资格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限制; 2在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上,劳务合同的主体无论在合同签订前或合同履行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3在劳动内容上,劳务合同所追求的目标是物化的或非物化的劳动成果;劳动合同虽然也涉及具体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但并非劳动合同之根本目标,其根本目标应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行为 ; 4在生产资料的使用归属上,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者所使用的生产资料由自己来提供,而且承担生产资料与劳务活动相结合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使用和改造的生产资料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劳动者不承担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各种风险 ;,5在酬金计算和反映的性质上,劳务合同的酬金计算以市场价格来衡量,其支付方式及次数由双方约定,反映了商品交换性质;劳动合同的报酬计算以法律的规定以及当事人的约定来衡量,其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严格制约,反映了按劳分配的性质 ; 6.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属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 返回,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一、劳动合同的形式 劳动合同的形式是劳动合同内容存在的方式,即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外部表现。 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的形式有以下规定: 1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未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的处理。形成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不违法 ; (3)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协议形式。,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而约定的具体的劳动权利义务的条款。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规定为两部分,即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 (一)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6劳动报酬 ; 7社会保险 ;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二)可备条款 可备条款,也称约定条款,是指在必备条款之外,双方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的条款。 1试用期条款 约定试用期应遵守以下规定: (1)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就同一岗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4)试用期的法律意义,2服务期条款 3保密条款 4补充保险 5福利待遇 6竞业限制条款 7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 返回,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一、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1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亦称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它是劳动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 (二)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就是指在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所谓平等,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这既是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有效条件,也是劳动法律关系确立的基本原则。 所谓协商一致,是指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合同订立与否、劳动合同内容如何,应当在双方当事人以协商的方式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劳动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二、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 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是指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过程,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的步骤和方式。 订立劳动合同主要应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基本阶段。 (一)要约 要约是指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建议。 (二)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对劳动合同的要约内容表示完全的同意和接受,即受要约人对要约人提出的劳动合同的全部内容表示赞同,而不是提出修改,或者部分同意,或者有条件的接受。,三、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先合同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先合同义务,主要有:用人单位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规章制度等情况。有些地方立法还要求这种说明应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劳动合同中写明。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定金或者其他财物,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也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劳动者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职业技能、健康状况等证明。用人单位必须尊重劳动者的个人隐私权,不可以任意询问劳动者与应聘工作无关的个人情况,而且对因为招聘而获悉的劳动者个人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二)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作出了规范。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 对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作出特别规定。 针对存在劳动关系三方主体的特殊情形,除了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外,还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针对劳务派遣的特殊性,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作了一些特别规定 。限定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 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三)先订立劳动合同后建立劳动关系问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其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试用期、经济补偿金等,均从用工之日起计算。 返回,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一、劳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劳动合同的成立 劳动合同的成立是指劳动合同的缔约双方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合意的客观状态。 劳动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三个要件:双方当事人作出完整的意思表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劳动合同为目的,并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一致。,(二)劳动合同的有效(生效) 劳动合同的有效(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一般而言,劳动合同的有效(生效)须符合下列条件: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订立合同的程序必须合法;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劳动合同的成立并不完全等同于劳动合同的有效(生效)。,劳动合同有效(生效)后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的法律约束力具体表现为: 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自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同时享受权利),否则当事人必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都必须遵循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否则当事人必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当事人双方因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必须以法定方式处理。,二、劳动合同的无效 (一)无效劳动合同的概念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对当事人全部或部分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 (二)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 按照劳动法第18、35条、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以下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 2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三)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 1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修正合同。 修正合同的处理方式,适用于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无效的劳动合同。 3赔偿损失。 返回,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 变更与终止,一、劳动合同履行的概念 劳动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二、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2合法原则 劳动合同法着重强调了三个方面: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三、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履行 在下列情形下,不影响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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