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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人,第一节 法人的概述 第二节 社团法人 第三节 财团法人,第一节 法人的概述,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指在私法上具有权利能力并且能够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团体或者财产集合体。 (二)法人的特征 1.只有人的结合体与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结合体才有可能成为法人。 2.法人资格的取得是法律承认的结果。 3.法人具有权利能力。,(三)我国法上法人特征的实证考察 1.社团法人要求必为团体,其成员不得少于两人,否则法人不得成立,即使成立后也构成解散的法定事由。当然,依特定目的而组织的财产也可以取得法人资格。 2.法人资格的取得是法律承认的结果。 3.法人与其成员的财产分离、意志分离且责任分离。,二、法人的本质 (一)关于法人本质的各种学说 1.法人拟制说。德国法学家萨维尼 2.目的财产说。 3.法人实在说。德国法学家基尔克 (1)有机体说。基尔克 (2)组织体说。法国的米修德与塞雷勒斯 (二)对以上各种学说的评价 关于法人本质讨论在法律实践中并无太大意义。法人拟制说与法人实在说在关于法人作为权利义务主体方面无任何差别。,三、法人的种类 (一)公法人与私法人 1.公法人与私法人的概念及分类标准。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划分标准是其同国家权力与公共利益的关联性。公法人是依公法设立的法人,由国家或者公共团体设立的法人,与国家有特别关系并受其特别保护以及行使或者分担国家权力或者政府职能的法人;私法人是依私法设立的法人,由私人设立的法人,与国家无特别利害关系以及不行使国家权力的法人。,2.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具体区别。 (1)私法人是根据私法规范并基于私人设立行为而成立的,而公法人大多数是基于一种公权力行为,特别是依据法律而成立。 (2)就人的组织来说,私法上的联合体的成员是基于其私法上的意思行为而得到成员资格。相反,公法上团体的成员则是根据法律规定的事由得到成员资格,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 (3)公法上的法人可以行使主权者的强制手段,而私法上的法人因彼此地位平等而无实施强制手段的可能性。,(4)私法人必须有自己的章程,章程是私法人的“宪法”,法人的成员依章程而统一起来,章程使法人“活”起来。而公法人活动的依据则是宪法,不可能有自己的章程,法律也不可能允许其制定自己的章程。 (5)法律要求多数私法人成立须经登记,而公法人成立一般不要求其进行登记。 (6)私法人一般要求一个意思机关(或者称为权力机关或者决策机关),而公法人没有这样的机关,公法人活动的范围或者职责直接由法律规定。 (7)公法人存在的目的在于行使国家权力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私法人有的为营利,有的则为公益,其行为与其成立宗旨有关。,3.公法人与私法人划分的意义。从最初的理论意义上说,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划分是为了防止国家权力无限制地干预私人生活,从而给私人社会的安全提供理论支持。 本书认为,公法人与私法人的这种划分,在民法实践中的意义要远远小于其在法理学与宪法上的意义。前面述及的公法人与私法人的不同,并非是民法上的不同。,(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1.分类标准及概念。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分类的标准:凡是以人的集合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为社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为财团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主要区别:成立基础不同。设立人的地位不同。设立行为不同。有无意思机关不同。目的事业不同。法律对其设立的要求不同。解散的原因及解散的后果不同。,(三)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 根据法人是否从事经营性活动并且是否将经营所得分配给其成员为标准,将其分为: 1.营利性法人。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即不仅从事收益事业,而且还向其成员分配利益。 2.非营利性法人。指不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虽然从事经营活动但其经营所得并非用于分配给成员之目的,而是为扩大目的事业的法人。又分为两种:公益法人。中间法人。指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四)我国法上关于法人的分类 1.法人分类的现状。 2.评价与建议。现行法的分类并非从民法的角度进行,没有揭示法人的一般意义。本书建议:未来民法典以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作为基本的分类,再辅助以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方式对社团法人再分类,并适用不同的法律政策。在以上分类之外,承认某些特别法上的法人,如公法人等。,四、法人设立的原则 (一) 对法人设立原则的考察对自由设立原则的质疑 自由设立主义原则/放任主义原则,是指法人的成立完全依设立人的意志自由,国家不加任何干预。本书对法人自由设立主义原则的质疑来自于两方面的考察:实证考察。历史与理性考察。 (二)特许主义原则 特许主义原则是指任何一个法人的设定必须依据法律或者国家元首许可。这一原则曾在法国和英国历史上盛行。特许主义原则在目前私法中已经鲜有使用,但在公法中仍然可以作为重要的原则。,(三)许可主义原则 许可主义原则是指法人须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方得成立的原则。这一原则因适应国家对特殊行业法人的控制,故在许多国家仍然使用。 (四)准则主义 准则主义是指法律对法人的设立规定了具体要件,只要符合这些条件,发起人就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经登记机关审核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就予以登记并成立法人。从目前来看,准则主义是私法人成立的主要原则,为世界许多国家的立法所确认。,(五)关于强制设立主义原则及疑问 强制设立主义,即依国家法律规定,在某些领域必须设立法人。 本书认为这一原则能否称为原则殊值探讨,因为:若有强制设立主义原则,就必有任意设立主义原则。按照这一逻辑,所谓强制设立主义原则的划分标准显然与上面诸原则有本质差别;这些法人的设立也多是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而且这些法人也不以从事私法上的事务为主业。因此,将其作为私法上的法人之设立原则值得商榷。,(六)对于以上原则的评价 可以说,除“自由设立原则”外,其他任何一个原则都是对于个人“结社自由”权利的限制,而这种限制会因法人的性质或者形式不同而不同。对社会交易安全或者秩序影响较大的法人采取干预较强的做法,反之,则会干预较少。,(七)我国法上的法人设立原则 1.企业法人(大体相当于营利性法人)设立的原则。 (1)公司法上的法人,一般采取准则主义设立原则;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则采取许可主义原则。 (2)非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则采取行政许可主义原则。 2.非营利性社团法人的设立原则:行政许可主义原则。 3.财团法人的设立原则:实行许可主义原则。,返回,第二节 社团法人,一、社团法人设立的条件 (一) 法人成立的实质条件 1.法人的设立应当有规范基础。 2.法人的设立应当具有自己的章程。 3.法人的设立必须有自己的财产。 4.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 5.法人应有自己的组织。,(二)法人成立的程序要件 1.首先应当有一个设立行为。 2.制定章程。 3.按照法定程序交付财产或者筹集财产、确定机关。 4.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 5.申请登记。法人自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并同时领取营业执照取得行为能力。,(三)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法人成立的条件及其评价 1.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评价: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并不是法人成立的条件,前三项可以作为法人成立的条件,还遗漏了“章程”这一重要的条件。,二、法人成立的方式 (一) 命令设立 命令设立是指政府以命令设立法人的方式。 (二) 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设立人认足法人设立所需要的资本,从而设立法人的方式。 (三) 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是指公司的发起人不认足法人设立所需要的资金,而以法定方式向社会公开募集其余部分资金而设立法人的方式。,三、设立中的社团之法律地位 (一) 研究设立中的社团的意义 (二) 设立中的社团的法律地位 对之应准用合伙的规定。该团体在未经登记之前,没有权利能力,也不得以法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三) 设立中的社团与设立后的法人于权利义务关系上的承继 我国公司法采取的是债务承担的方式。成立中的公司的权利义务只有经过股东会或者创立大会认可设立行为的正当性之后,公司才承受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四) 法人未获得登记的法律后果 设立人对设立行为的后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四、社团法人的组织机构 (一)社团法人与其成员的关系 1.法人与其成员的人格彼此独立。 2.法人的财产与其成员的财产相互区别而独立存在。 3.法人债务与其成员的债务彼此独立。 (二)法人的内部组织机构法人的机关 1.决策机关 2.执行机关。 3.代表机关。 4.监督机关。并非是所有法人的必设机关,五、法人人格否认 (一)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及制度价值 法人人格否认/揭开公司面纱,指法人虽为独立的主体,承担独立于其成员的责任,但当出现有违法人存在目的及独立责任的情形而若再坚持形式上的独立人格与独立责任将有违公平时,在具体个案中视法人的独立人格于不顾,直接将法人的责任归结为法人成员的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价值在于:平衡了股东的有限责任与债权人利益损失之间的矛盾。为防止股东控制权的滥用提供了规范性保障。,(二)法人人格否认的法理基础与实证依据 1.公平。美国 2.法人人格滥用。大陆法系 3.规范适用理论。德国米勒-费赖菲尔 4.成本与收益平衡理论。美国学者弗兰克与丹尼尔 5.法人人格否认在我国法上的依据。本书认为,在我国法人人格否认的实证法基础有二:对法人制度规范本身的违反。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法人的否认规定了具体规范,即公司法第20条。,(三)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具体条件 1.美国的适用标准。美国法院在考虑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时,往往坚持三个基本的原则,即“真实原则”、“首要原则”及“公平原则”。法院在个案中决定是否对公司人格进行否认时,要通过两种测试:“独立性测试”,股东的行为表明他们在进行活动时从未对公司实体的“独立性”加以考虑;“不公平测试”,如果法院不否认公司人格将导致不公平。,2.德国司法判例与学理标准。 (1)资产混淆。 (2)资本过低。 (3)康采恩关系。 (4)毁灭生存。 3.日本的适用标准。 (1)滥用法人人格。 (2)法人格空洞化。,(四)法人人格否认的具体效果 一般法人人格否认,不是一般地消灭或者否定法人的存在,而是在个案中,视公司的独立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于不顾,将分割法人与其股东责任的法律面纱揭开,将法人的责任直接归于股东,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绝对贯彻所带来的不公平后果的矫正。,六、法人的变更与消灭 (一)法人的变更 1.法人变更的概述。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的组织形式、登记事项(如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更或者法人的分立或合并。 在法人的变更中,最重要的是法人的分立与合并。,2.法人的分立。 (1)法人分立的概念与形式。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的行为。 存续式分立是指法人分出一个法人后,原法人继续存在。 新设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后,原来的法人不再存在。,(2)法人分立后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法人分立后,法人的债权可以由分立后的法人约定享有;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连带债权。关于原法人的债务,除债权人明确同意分立后的法人分别承担的以外,分立后的法人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3)法人分立的一般程序:由股东会作出分立的决议;对债权人的通知或者公告;主管机关批准;注册登记。,3.法人的合并。 (1)法人合并的概念与形式。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归为一个法人主体的行为。 数个法人合并,其中一个法人存续而其他法人终止的,谓之吸收式合并。 新设合并是指参加合并的各方均在合并中消灭,而一个新的法人实体从而产生的行为。,(2)法人合并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 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合并后,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根据公司法第174条、第175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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