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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方略,加强村级民主法制建设,规范村级计划生育群众自治、民主管理,使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轨道。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村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特制村村规民约,凡居住在本村和户口在本村的村民都应自觉遵守。一、学习并遵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不违反政策生育,不违法收养孩子,自觉履行计划生育协议(合同)。二、积极参加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活动,了解人口政策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计划生育科学知识。三、倡导婚育新风,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男女青年结婚应达到法定婚龄(女满二十周岁,男满二十二周岁)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四、符合生育条件要求生育的夫妻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属生育一孩的,由乡(镇)计生办发服务证后方能生育,属生育二孩及以上的,由乡(镇)计生办发放再生一胎生育证(或报县人口计生委批准)后方可怀孕。五、早婚、非婚、不符合政策怀孕的应主动终止怀孕;政策外生育对象要主动按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六、孕环检对象,每年参加至少三次孕环情检查,重点对象随时监测。落实节育措施的对象应在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措施(生育一孩的,落实上环或皮埋措施,生育二孩及以上的,落实结扎措施)。环孕检对象不按要求参加环孕检(流出的环孕检对象,没有及时参加流入地环孕检并通过流动人口计生信息平台反馈有效环孕检报告单),由村委会对其收取每次200元的违约金,并按每逾期七天200元的标准加收,直至其环孕检到位为至。四术(上环、结扎、人流、引产)对象不按要求施行手术的(除特殊情况由村委会决定外),按每例500元的标准收取违约金,并按手术每逾期七天200元的标准加收,直至其手术到位为至。七、已婚育龄妇女应主动参加镇、村组织的生殖保健服务和月访视服务,自觉参加环、孕检。八、离开户籍地外出务工、经商30天以上育龄人员,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自觉按要求通过流动人口计生信息平台反馈有效环孕检报告单或返乡参加环孕检。有房屋出租的村民应配合村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不按要求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租房户不配合村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处以500元以上*。九、奖励优待本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1、免费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生殖保健服务证;2、按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子女的夫妇在规定期限内落实结扎手术的由村级补助100元营养费;3、对积极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且家庭特别困难的,由村优先安排农村低保,直至脱贫为止。4、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的子女高考录取本科的,由村级一次性给予200元奖励;5、在宅基地的审批、子女当兵、技术培训、组织劳务输出等优先安排计划生育户;农村低保、救济救灾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困难户。十、对私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按照江西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严肃处理,属持一孩生殖健康服务证的三年内不准生育,属持二孩生育证的取消其再生育资格。十一、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财产安全的,3年内不得享受各级优待,并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十二、村民应关心、支持计划生育工作,自觉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经常提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建议、意见,发现本村村民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积极举报,对政策外怀孕、私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查证属实的每例奖励500元。十三、村内育龄人群均应向村签订不同类别的计生协议书,自觉遵守,履约诚信。以上公约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村计生协会负责实施,全体村民共同监督,已婚育龄夫妇必须自觉遵守。对不履行村规民约的依照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合同)及群众自治章程追究违约责任。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方略,加强村级民主法制建设,规范村级计划生育群众自治、民主管理,使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轨道。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村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特制村村规民约,凡居住在本村和户口在本村的村民都应自觉遵守。一、学习并遵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不违反政策生育,不违法收养孩子,自觉履行计划生育协议(合同)。二、积极参加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活动,了解人口政策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计划生育科学知识。三、倡导婚育新风,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男女青年结婚应达到法定婚龄(女满二十周岁,男满二十二周岁)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四、符合生育条件要求生育的夫妻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属生育一孩的,由乡(镇)计生办发服务证后方能生育,属生育二孩及以上的,由乡(镇)计生办发放再生一胎生育证(或报县人口计生委批准)后方可怀孕。五、早婚、非婚、不符合政策怀孕的应主动终止怀孕;政策外生育对象要主动按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六、孕环检对象,每年参加至少三次孕环情检查,重点对象随时监测。落实节育措施的对象应在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措施(生育一孩的,落实上环或皮埋措施,生育二孩及以上的,落实结扎措施)。环孕检对象不按要求参加环孕检(流出的环孕检对象,没有及时参加流入地环孕检并通过流动人口计生信息平台反馈有效环孕检报告单),由村委会对其收取每次200元的违约金,并按每逾期七天200元的标准加收,直至其环孕检到位为至。四术(上环、结扎、人流、引产)对象不按要求施行手术的(除特殊情况由村委会决定外),按每例500元的标准收取违约金,并按手术每逾期七天200元的标准加收,直至其手术到位为至。七、已婚育龄妇女应主动参加镇、村组织的生殖保健服务和月访视服务,自觉参加环、孕检。八、离开户籍地外出务工、经商30天以上育龄人员,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自觉按要求通过流动人口计生信息平台反馈有效环孕检报告单或返乡参加环孕检。有房屋出租的村民应配合村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不按要求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租房户不配合村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处以500元以上*。九、奖励优待本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1、免费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生殖保健服务证;2、按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子女的夫妇在规定期限内落实结扎手术的由村级补助100元营养费;3、对积极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且家庭特别困难的,由村优先安排农村低保,直至脱贫为止。4、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的子女高考录取本科的,由村级一次性给予200元奖励;5、在宅基地的审批、子女当兵、技术培训、组织劳务输出等优先安排计划生育户;农村低保、救济救灾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困难户。十、对私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按照江西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严肃处理,属持一孩生殖健康服务证的三年内不准生育,属持二孩生育证的取消其再生育资格。十一、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财产安全的,3年内不得享受各级优待,并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十二、村民应关心、支持计划生育工作,自觉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经常提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建议、意见,发现本村村民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积极举报,对政策外怀孕、私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查证属实的每例奖励500元。十三、村内育龄人群均应向村签订不同类别的计生协议书,自觉遵守,履约诚信。以上公约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村计生协会负责实施,全体村民共同监督,已婚育龄夫妇必须自觉遵守。对不履行村规民约的依照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合同)及群众自治章程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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