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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项目部财务管理规范项目部财务管理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工程项目财务管理行为,提高项目财务管理水平,依据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制订本规范。第二条 项目财务管理是在项目利润最大化目标下,关于项目资金获得、管理及有效使用的综合管理活动。项目财务管理活动涉及项目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应在项目经理组织下由各部门共同参与完成。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为实施工程项目管理成立的直属项目部。第二章 财务机构设置和职责第四条 项目部应依法设置专门的财务机构或配备专职财务人员。项目部财务机构负责人由公司委派。项目部财务机构负责人的管理和考核按照公司有关委派财务主管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项目部应当根据项目财务会计业务需要配备相应的财务会计人员。所有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均应依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六条 项目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务人员配备情况设置相应的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应当符合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控制要求,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第七条 项目部财务机构的主要职责:1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具体会计政策,开展项目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实施会计监督。2负责项目部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关于资金集中管理和结算的各项规定,做好项目资金收支计划,合理安排和运用资金。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验工计价工作,参与项目部收入、成本的分析、测算工作。4参与项目责任成本管理,根据公司下达的责任成本目标或现场经费预算,协助项目经理开展成本和费用控制。5负责编制并向公司及有关方面报送项目部财务报告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如实反映项目部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开展财务分析。6负责项目部财务预算的编报,参与预算执行控制、分析和考核。7负责项目部各项税费的计算、缴纳,积极开展税收筹划。8参与项目部经济合同签订、合同执行过程控制和经济活动分析等各项经济管理工作。9依法监督项目部各项财务收支活动,对项目部重大财务收支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司报告。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八条 项目部应严格按照*集团有限公司账户管理办法(*200829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账户开立、使用、变更和销户等事宜。第九条 项目部必须按规定在公司资金中心开立内部账户。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在项目所在地开立银行账户,并原则上应选择与中国中铁资金管理系统有接口的商业银行作为开户行,选择其他银行开户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公司资金中心审批后方可开立。对开立的银行账户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授权和备案。开立内部账户和银行账户的相关手续、银行账户的授权和备案应严格按集团公司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项目部开立的内部账户和银行账户涉及账户信息变更时,应按照集团公司账户管理办法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或备案手续。第十一条 项目部应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账户,严禁出租、出借或转让项目部的银行账户。第十二条 项目部银行账户开立、年审等所需资料,由项目部向公司资金中心申请取得,并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第十三条 项目部应随时监控所开立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对无余额的长期未用账户或有余额但可不用的账户应及时办理销户及授权注销手续;对业务量很少但又不能撤销的银行账户,应按银行相关规定进行定期维护,保证每年至少发生一笔收支(存、贷款利息等银行主动划、拨业务除外),杜绝出现久悬账户等账户不正常情况。第十四条 项目进入收尾阶段后,原则上在项目所在地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办理销户,结余资金全部转入在资金中心开立的内部账户。项目部应做好与业主等的沟通工作,确保后续工程款、质保金等各种应收款项及时到账。第十五条 项目部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应由项目部财务专用章和项目部负责人个人名章组成,财务专用章由财务主管保管,个人名章由其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要的全部印章。使用网上银行支付系统的项目部必须确保制单、复核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加强USBKEY等数字证书的管理,确保网银支付的安全。第十六条 项目部应严格执行公司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网上业务等各项规定,按照公司统一要求完成实施资金集中管理系统的各项相关工作。第十七条 项目部应实行资金计划管理,定期(至少按月)或按照阶段工期开展资金收支预测和分析,制定资金收支计划,合理安排资金使用,确保项目施工生产资金需求和资金链安全。资金收支计划应报送公司财务部。第十八条 项目部应加强资金收入管理,积极主动催收按合同应收的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等各种款项,保证应收资金及时收取到位。所有资金收入必须进入项目部银行账户,严禁截留或挪用。资金收入应当合法、真实,严禁为无关单位或个人收付资金。第十九条 项目部应结合市场情况,合理利用商业信用自然融资。项目部申请内部调剂资金应按公司调剂资金有关规定办理。未经批准,不得在项目间拆借资金。第二十条 项目部应建立资金支付和使用的管理制度,明确工程款、劳务款、购货款、日常报销款等各类资金支出的程序和权限,并严格执行。资金支付程序应包括申请、审核、审批、复核、办理支付等环节,支付申请部门或人员应按财务部门要求提供相关的各类原始凭据。项目部制定的资金管理制度应符合*集团项目部重要事项党政联签制度(*监2008189号)和*集团项目部资金支付管理规定(*2008288号)的有关要求。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所有资金支付应有明确的依据,对无计划、无有效合同、无合法凭证、无合规手续的款项不得支付。对付给劳务分包等单位的各种款项要严格按合同约定并依据经相关部门会签确认和项目部负责人审批的验工计价单等支付,并留有足够的工程尾款和质保金,不得超前或超计量支付款项。项目部资金支付应优先安排应付集团内部单位的款项。第二十二条 项目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完成上缴款指标。对公司下达的资金扣缴计划,项目部有义务及时足额扣缴,并上交公司财务部。上缴款和扣缴计划完成情况纳入项目经理期薪制考核。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不得通过截留收入、虚构经济事项等方式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将资金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第二十四条 项目部对参建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应实施有效监督,防止出现将项目资金挪作它用影响项目施工生产的情况。项目部可根据情况对项目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和支付。第二十五条 项目部应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金额,对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支出均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严禁大额支付现金。第二十六条 项目部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对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支情况进行序时登记。第二十七条 项目部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现金盘点、银行存款核对制度。出纳人员应当每日对现金进行盘点,并与现金日记账核对相符,财务主管应当每月对现金进行一次抽查盘点,做好盘点记录。财务部门应当定期(每月至少一次)核对银行账目,由出纳以外的人员将银行存款账面数与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现金盘点不符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不符的,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做出处理。第二十八条 项目部应当配备合格的保险柜保存库存现金和有关结算单据。出纳人员不得以白条充抵现金,不得保管非本单位所有的财物。第三章 债权债务管理第二十九条 项目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与业主办理验工计价手续,并根据业主批复计价确认应收账款。项目部物资、计价等部门应及时办理材料物资采购入库报销、劳务结算、机械设备租赁等结算手续,以便财务部门正确确认应付款项。第三十条 项目部应建立债权债务台账管理制度,详细反映各项债权债务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及其账龄等财务信息。财务部门应当至少按季编制债权债务明细表,向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反馈债权债务的结算情况、余额、账龄等信息,分析债权债务管理情况,提请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部门采取相应措施。第三十一条 项目部应当建立债权债务定期清查和核对签认制度,至少于每季度末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和核对一次。对各项债权必须取得签认记录。对清理核对过程中发现的长期挂账、长期无结算、账龄较长、核对不符等情况,应及时提请相关部门查明原因,按规定做出处理。第三十二条 项目部应加强应收票据管理,对收到的承兑汇票应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逐笔登记每一张应收票据的种类、号码、出票日期、交易合同及付款人、承兑人或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和利率、贴现净额、收款日期、收款金额等信息。对已到期收回的票据及时注销,对背书转让或贴现的票据及时在登记簿中做出标识。项目部对收到的应收票据可在综合考虑项目资金状况、贴现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情况采取背书转让、贴现等方式加快资金回收。对到期应收票据应及时向银行提请兑付,保证资金按期回收。项目部对收到的商业承兑汇票应随时跟踪和关注出票人财务状况,防范到期不能收回的风险。第三十三条 项目部对预付账款应严格控制。所有预付款项应按合同约定的比例付款,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及时清算或扣回。合同没有约定预付款项的一律不得支付。财务部门对长期挂账的预付款项应及时提请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查明原因后做出处理。第三十四条 项目部应切实加强职工备用金管理,严格控制备用金金额。除确因工作需要实行定额备用金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临时借支备用金时应明确备用金用途、报销期限,并按期办理报销和归还手续。逾期无故不办理报销或归还手续的,财务部门有权从应付相关人员的款项中扣回。第三十五条 项目部对各种债权应建立催收责任制度,根据债权性质明确责任部门或人员,加快债权资金的回收进度。第三十六条 项目部应按照公司会计政策足额计提坏账准备。对确因债务人破产、死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等需作为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应按规定报公司批准后处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将应收款项作为坏账处理。对经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处理的应收款项,应按照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备查登记并积极催收,最大限度予以收回。已作坏账损失处理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及时入账。第三十七条 项目部为加速或最大限度回收债权,拟通过债务重组方式对应收款项进行处理的,应事先将债务重组方案报公司审批。第三十八条 项目部对外支付需办理承兑汇票的,应向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办理。对开出的应付票据应设置“应付票据登记簿”,详细登记票据的号码、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收款人名称、承兑人、存入保证金额、到期付款额等信息,并在应付票据兑付后予以注销。项目部对即将到期应付票据应提前安排资金,按期兑付。严禁出现因不能按期兑付而影响公司银行信用的情况。第三十九条 项目部在与劳务队伍、供应商等各类债权人办理债务清算前,应组织相关部门对与对方的结算支付情况进行全面清理,确保应扣的各种款项足额扣回。第四十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部应负责完成所有债权清收和债务清算工作。第四章 存货管理第四十一条 项目部应根据公司物资管理和其他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材料物资采购、付款、验收入库、库存材料管理、领用发出、盘点、废旧材料处理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程序和办法,控制和降低项目材料成本。第四十二条 项目部材料物资采购方式应根据合同约定、材料物资种类和公司有关规定确定。按合同约定业主对物资供应有特别规定的,按业主要求和合同约定办理。按合同约定自行采购的材料物资,属于公司规定的物资集中采购类别的,应按*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法(*物2008207号)和*工程项目物资集中采购实施办法(*物2008208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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