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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财税毕业论文范文 【摘要】为鼓励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可充分利用这些政策规避缴纳残疾人保障金,以实现不缴、少缴或退税待遇,实现树立单位形象、增加自身利润、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多赢目标。 【关键词】安置残疾人,税务筹划,切入点残疾 【摘要】为鼓励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可充分利用这些政策规避缴纳残疾人保障金,以实现不缴、少缴或退税待遇,实现树立单位形象、增加自身利润、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多赢目标。 【关键词】安置残疾人,税务筹划,切入点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并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政策。 一、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用人单位(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1.亏损单位适用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政策 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可扣除;亏损单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用人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享受残疾人工资100%加计扣除的条件 用人单位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不少于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三)增值税和营业税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1.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限额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2.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方法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3.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条件 首先,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其次,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4.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筹划 首先,兼营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其次,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二、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实行备案管理 用人单位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办理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手续。 包括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缴纳社会保险凭据;实际支付工资凭据;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用人单位逾期未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审核认定的,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主管地税机关依法按照实际在职职工人数确定应缴纳保障金数额,并对未缴或少缴的保障金予以追缴。 对于虚报或未正确申报职工人数和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的用人单位,由主管地税机关依法按照实际在职职工人数和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确定应缴纳保障金数额,并对未缴或少缴的保障金予以追缴。 三、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需要缴纳保障金 (一)残疾人保障金的征缴范围与征缴标准。 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即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例如,大政办发20XX103号规定,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50人的单位,原则上应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到比例的,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缴纳保障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 应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总数)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残疾人保障金的审核认定。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用人单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的审核认定。 每年审核期内,用人单位须携带用人单位工资手册(或工资明细表)、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表,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审核,并填写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单位登记表;已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还须携带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的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中国残联制发的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填写在职残疾人登记表。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审核情况为用人单位开具缴费通知单,并加盖审核单位印章,用人单位据此在企业在所得税前列支。 逾期未参加审核的用人单位,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核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确定应缴保障金数额。 用人单位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未经批准,逾期不交者,可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四、安置残疾人就业是企业有效税务筹划的切入点 用人单位根据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比例,实际安排了残疾人就业,即可不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而将其用于给残疾人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对企业来说没有多支付一分钱,却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和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安置残疾人就业即贯彻落实了残疾人保障法、解决了残疾人生活、缓解了社会压力,又树立了用人单位的光辉形象、增加了自身的盈利水平与社会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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