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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目 录录 中山港客运口岸管理暂行实施细则.2 中山市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管理暂行规定 .4 关于加强全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经营管理的通知.6 关于禁止摩托车在城区载客的通告.7 关于加强我市公路管理的通知.8 中山市机动车辆清洗行业管理办法10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 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 意见的补充通知 .11 中山市摩托车总量控制管理办法12 转发市公安局 关于限制外地摩托车 进入中山辖区行驶管理办法 的通知 13 关于农用机车借用国道省道行驶有关规定的通知14 中山市乡镇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15 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户口整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7 关于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补办消防审批手续的通知19 转发市交通局关于落实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请示的通知20 中山市预防和处置特大消防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2 转发市公安局关于中山市110 社会援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25 中山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 27 中山市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9 转发市公安局 关于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 32 中山市城区工程运输车辆管理试行规定35 中山市出租小汽车管理办法 38 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对我市特批入户车辆办理产权转移处理意见的通知42 中山市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43 中山市联合整治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销售及上路行驶秩序工作方案45 中府办20056 号,中府办 20056 号颁布.45 中山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48 中山市户籍迁移若干规定 51 中府200625 号,2006 年 3 月 1 日颁布.51 转发中山市流动人员及出租屋税费财务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等 4 个文件的通 知 中府办200671 号,2006 年 9 月 11 日颁布 54 中山市门(楼)牌管理实施办法61 中山市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65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67 2 中中山山港港客客运运口口岸岸管管理理暂暂行行实实施施细细则则 中府199096 号,1990 年 7 月 25 日颁布 为了加强中山港客运口岸管理,确保客运口岸安全、畅通,提高客运口岸综合效益,根据 广 东省客运口岸管理暂行规定,结合中山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中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局)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市口岸工作;中 山港外经办,负责中山港客运口岸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同时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和督促,处理本细则实 施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 本细则适用于中山港客运口岸范围。 第二条 中山港客运口岸设置客运口岸管理区,管理区范围包括:旅客、员工、行李物品、交通 工具的检查和监管场所;各检查检验单位的现场工作、办公场所;与旅检工作有关的仓库、堆场以及 商店等。 管理区的范围:客运口岸的联检楼及联检楼两恻的应急通道;联检楼至客轮靠泊码头及码头周围 水域(水域范围由中山港务监督具体规划确定并树立标志)。 第三条 进入管理区范围内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管理区是旅客、行李物品及其交通工具办理入出境手续,接受检查检验和监督、监管的场所, 无关人员和交通工具非经准许,不准进入; 2、获准进入管理区的人员,必须着装整洁;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服从执勤人员的管 理; 3、各检查检验单位工作人员,凭本部门的制服、标志进出; 4、外经贸局、外经委和各检查检验单位的上级机关或本系统单位的人员,需进入管理区内视察 或检查工作时,由本单位派员自始至终陪同进行; 5、外经贸局、外经委的工作人员,凭省边防局委托中山边防检查站发给的标志进出; 6、有外事接待任务的单位及旅游部门,因工作关系需派人员进入管理区时,需事先提出申请, 经主管局加具意见后,送中山边防检查站核发给 中山客运口岸出入证(以下简称出入证) 进出; 7、因业务关系需进入管理区与检查检验部门联系工作的,凭本人证件和各检查检验单位开具的 报关单、报验单或退运单进入。业务联系较频繁的,可按上一项规定申领 出入证; 8、需要进入管理区内参观的单位,事前应与中山边防检查站取得联系,经同意发给参观证,办 理登记手续后方能进入,同时参观人员进入管理区时,必须在指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四条 管理区的治安秩序,在口岸规定的开放时间内,各单位的办公、工作场所由各单位负责; 公用场地和应急通道、码头由中山边防检查站负责;水域范围的交通安全由中山港务监督负责;联检 楼周围由中山港客运联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营公司)负责。休息时间应上锁或派入值班,联检楼 周围由联营公司负责。口岸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互相支持,共同搞好治安、保卫工作。 中山港客运广场是出入境旅客疏运场地,其治安管理和交通安全管理,由中山港公安派出所和中 山港交通警察中队负责。 第五条 中山港容运口岸开放时间暂定为:上午八时四十五分至十二时正;下午二时三十分至五 时正。旅客入闸截止时间为:上午十一时四十五分;下午四时四十五分。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内,管理 区内各检查检验单位要做好本职工作。 1、为保障检查检验工作时间,在客船开航前三十分钟开闸进行检查检验工作。特殊情况,需要 延长客船离岸时间的,应及时报告港务监督现场负责人,由港务监督通知各检查检验单位; 2、重大节假日因客源较集中需要加班,延长客运口岸开放时间的,联营公司必须作出具体计划, 提前七天报中山港外经办,由中山港外经办商各检查检验单位后批准,经批准后的计划不得随意改变, 3 以免影响有关单位人员安排和工作协调; 3、因突发事故影响当天船舶正常班期的,应及时报中山港外经办,由中山港外经办通知各检查 检验单位。 第六条 船舶发生交通事故或管理区发生重大事件时,中山港外经办和各有关单位,应及时采取 应急措施,并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报告。 第七条 要做好客运口岸的环境卫生、绿化工作。管理区各单位的办公、工作场所的环境卫生、 绿化工作,由各单位负责;管理区内的公共场所(厕所、码头、应急通道)的环境卫生,由联营公司 负责。中山港外经办负责定期组织检查,中山卫生检疫所负责监督、指导。 第八条 管理区内各单位的办公、工作场所和通道,应保持整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在应急 通道除装卸货物外,不得停放车辆和堆放货物,平时应由联营公司锁好第一道铁门。 第九条 管理区内场地布局及设施不得擅自改变。需要新增建筑物或改造原有建筑物的,应先经 中山港外经办协调同意后,再按基建程序上报。 第十条 在客运口岸的各项管理设施和检查检验单位的办公设施,要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 每年进行一次检查、维修,必要时需进行更新的,各检查检验单位(包括公安驻中山港的有关部门) 要做好计划,报给中山港外经办审查,经同意的,由联营公司负责经费和实施。 第十一条 各检查检验单位要加强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自任务。因争议影响正常开航的,应由 争议双方或经营单位,及时通知中山港外经办,必要时中山港外经办可作出决定,各检查检验单位须 执行;因工作、业务关系发生矛盾或争议,应以顾全大局为原则,解决工作上的矛盾;必要时由中山 港外经办报市外经贸局,市外经贸局必须遵循国务院办公厅 198721 号文提出的原则,积极做好协调 工作,并可进行仲裁。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山港外经办要定期召开会议,推动客运口岸 文明建设,提高口岸综合效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有关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工作规程。 4 中中山山市市生生产产销销售售燃燃放放烟烟花花爆爆竹竹 管管理理暂暂行行规规定定 中府1993103 号,1993 年 9 月 1 日颁布; 中府199895 号,1998 年 10 月 26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城市环境污染,减少噪声、火灾和伤害人身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公安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监察部门和区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实 施本规定。 第二章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第三条 在本市东区、中区、莲峰区、郊区、烟墩区、西区、歧江区(以下简称城区)范围内,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中山港、环城区办事处以及各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条 在重大节日、庆祝、庆典活动中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出通告, 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第三章 生产销售运输烟花爆竹的管理 第五条 在城区内,严禁生产烟花、爆竹。 在城区外季节性生产烟花、爆竹的作坊,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向市公安局提出申 请,经审查,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发给 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然后向市工商局办理登 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生产。 第六条 在城区内不准零售烟花、爆竹。 在城区外,零售烟花、爆竹的商店、摊档以及城区内的经营批发单位,须向市公安局申领 爆 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并向市工商局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城区内经营批发烟花、爆竹的单位,其贮存烟花、爆竹的仓库,应当设在远离工业、商业、居民 住宅区和公共设施的地方。 第七条 凡运入城区的烟花、爆竹,必须持有市公安局签发的 爆炸物品运输证,方能运入。 第八条 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严禁在托运行李和邮寄的包裹中夹带 烟花、爆竹。 第四章 处罚与奖励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按下列职责范围和规定处理: (一)对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执罚,由公安派出所裁决; (二)对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含个体工商业户)的执罚,由市区公安分局裁决。 5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经现场查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公安机关按本规定的有 关条款作出裁决。裁决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被裁决人(单位),一份留存执法单位。收取罚款的机关, 应当立即开具罚款收据。 罚款全部上缴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按本规定没收烟花、爆竹的,处理机关应当给被没收物品的单位、个人开具收据,并 载明没收的品种和数量。 没收的烟花、爆竹全部上交市公安局统一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由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由交通、邮电等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对同一种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不得重复处罚。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和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均可以劝阻 或向公安机关举报。执罚机关对举报人可给予罚款数额百分之二十的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未满十八周岁,个人没有经济收入的,对其的罚款或者应当由其 负责赔偿的款项,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6 关关于于加加强强全全市市民民用用爆爆破破器器材材专专卖卖经经营营 管管理理的的通通知知 中府199779 号,1997 年 8 月 8 日颁布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等文 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爆器材的经营管理,防止民爆器材丢失、被盗及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 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统一由市物资总公司属下的中山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公司实行专卖经营。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从事民爆器材的采购、运输、储存和销售。属于抢险救灾的临时爆破 及大爆破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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