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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唯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 021-20511000 传真: 021-20511999 邮编: 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唯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唯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16)锦律非(证)字第)锦律非(证)字第 655-3 号号 致:浙江唯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致:浙江唯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唯唯光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唯唯光电”)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 项法律顾问合同 ,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 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出具关于浙江唯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1 日出具的 关于浙江唯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 (以下 简称“第二次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及经办律师对本次股票挂牌所涉及的相关 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 称“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第二次 反馈意见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 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 缩略语、 术语, 除特别说明外, 与其在 法 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3 正正 文文 1、第二次反馈意见问题、第二次反馈意见问题 1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和法律意见书,关于公司环保合规事项,公司建设项 目仅履行备案程序而未说明环评批复、环评验收等情况。请公司、主办券商、 律师核查上述事项是否符合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挂牌 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的相应要点作进一步落实环保合规事项, 请主办券商、律师说明核查方式、核查程序和核查结论,并对公司是否符合“合 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和法律意见书,关于公司环保合规事项,公司建设项 目仅履行备案程序而未说明环评批复、环评验收等情况。请公司、主办券商、 律师核查上述事项是否符合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挂牌 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的相应要点作进一步落实环保合规事项, 请主办券商、律师说明核查方式、核查程序和核查结论,并对公司是否符合“合 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回复: 为进一步落实唯唯光电的环保合规事项, 本所律师采取的主要核查程序及核 查手段包括: 查询与公司建设项目环保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机关出具的 相关文件; 核查公司提供的证书、 环保登记备案表、 无违法违规证明等相关材料; 通过走访、电话咨询当地环保局的方式,向主管部门了解公司的环保合法合规情 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唯唯光电的主营业务为 LED 封装器件以及 LED 灯丝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处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1)中的半导体照明(发光 二极管)行业(C39)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 ,半导体照明(发光二极管)行业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 造业(C39)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颁布的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 类指引 ,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属于“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中的“C3969 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颁布的挂牌公司投资型行业分类指引 ,公司投资型行业分类属于“17 信息技 术-1712 半导体产品与设备-17121011 半导体产品”。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 (环办函2008373 号) ,重污染行业是指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4 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纺织、制革等 14 个行业。经核查,公司不属于上述文件所列的重污染行业。 (2)公司建设项目的环保合规性 新增年产 LED4.8 亿粒技改项目的环保手续 2012 年 4 月, 唯唯有限取得了浙江商达环保有限公司对新增年产 LED4.8 亿 粒技改项目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报告认为该项目从环保角度来说是 可行的。 2012 年 4 月 25 日,海宁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浙江唯唯光电科技有限公 司新增年产 LED4.8 亿粒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海环审201253 号) ,原则同意唯唯有限环评报告表的结论。 2013 年 12 月 11 日,海宁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浙江唯唯光电科技有限 公司新增年产 LED4.8 亿粒技改项目和铬液循环使用及污水处理工艺调整技改项 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函 (海环经验20137 号) ,原则同意唯唯有 限该项目环保设施投入正式运行。 新增年产 LED 电光源 3 亿粒技改项目及年产 LED 灯丝 6000 万根、 LED 灯珠 6 亿粒技改项目的环保手续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 2014 年 9 月 10 日下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 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 (浙政发201438 号) ,就 浙江省工业企业在不新增建设用地前提下实施的技术改造类工业建设项目(即 “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进行改革,对“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实行 审批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以外项目不再审批,实行承诺验收制度。2015 年 6 月 4 日,海宁市环保局颁布关于关于对工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实施环保登记备案 的通知 (海环发201545 号) ,规定海宁市“负面清单”以外的工业企业( “负 面清单”是指审批权限不在海宁的建设项目)实施项目“零土地”技改,在企业 污染物种类没有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总量以内的情况下,可以不再 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直接实行环保备案登记。 根据海宁市政府 2015 年 12 月 24 日颁布的海宁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5 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海政办发2015207 号)以及海宁市环保局 2016 年 1 月 8 日颁布的 关于印发海宁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 则的通知 (海环发20166 号) ,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且属轻污染建设项目 或“零土地”技改项目,可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施项目登记备案制。 公司新增年产 LED 电光源 3 亿粒技改项目及年产 LED 灯丝 6000 万根、 LED 灯珠 6 亿粒技改项目的建设均符合上述规定中关于项目备案登记制的相关要求, 仅需履行环评备案登记程序,无需环保批复。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已履行相应的建设项目环保备案程序:公司已取得海宁市环保局出具海宁 市轻度污染建设项目环保登记备案表 (海环轻经备201600003 号)及海宁市 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环保登记备案表 (海环零经备201600002 号) , 完成新增年产 LED 光源 3 亿粒技改项目和年产 LED 灯丝 6000 万根、LED 灯珠 6 亿粒技改项目的备案。 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12 月 24 日颁发的海宁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建设项目环保 “三同时” 监管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 2015 210 号) , 海宁市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实施。根 据该监管办法,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 应定期填写 海宁市建设项目环保 “三 同时”制度执行报告 ,自主向市环保局报告。建设项目建成竣工投入生产后三 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市环保局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备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已报送新增年产 LED 电光源 3 亿粒技改项目已提交建设项目环保 “三同时” 制度执行报告并获得备案;且该项目已通过环评验收并获得海环经竣备201686 号竣工备案。公司年产 LED 灯丝 6000 万根、LED 灯珠 6 亿粒技改项目因尚在 建设阶段,目前尚未启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备案程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新增年产 LED4.8 亿粒技改项目已完成相应的环评批复和验收程序; 新增年产 LED 电光源 3 亿粒技改项目及年产 LED 灯丝 6000 万根、 LED 灯珠 6 亿粒技改项目无需进行 环评批复,已履行了相应的备案程序,且该两项建设项目已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6 工备案程序或尚处于建设阶段。 上述行为未违反浙江省及海宁市环境保护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 (3)公司排污许可证取得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根据浙江省排污许可证暂 行管理办法 、 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及海宁市排污许 可证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相关规定取得由海宁市环境保护局颁发的浙江省排 污许可证 (浙 FC 经 B391001) ,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4)公司的环保未处罚证明 2016 年 4 月 20 日,海宁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环保证明 : “浙江唯唯光电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近三年来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而受到环保行政处罚。 ” 经查询浙江省环境保护厅(http:/www.zjepb.gov.cn/hbtmhwz/index.htm) ,海 宁市环境保护局(http:/www.hnhbj.gov.cn/)的公开信息,未发现唯唯光电存在 环境保护违法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收到违反相关环境 保护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 (5)结论 经核查,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环保事项合法合规,报告期内不存在环境保 护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公司符合“合法规 范经营”的挂牌条件。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7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唯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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