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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一期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 一、重要提示一、重要提示 1、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人民币5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期限为 270天。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 2、本次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国家 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者除外)。 3、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之间流通转让。 4、本公告仅对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有关 事宜向投资者做扼要说明,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在决策前,请仔细阅读 刊登于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和上海清算所(www.shclearing.com) 上的 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 等文件。 5、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发行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 对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6、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 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 也不代表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 险作出任何判断。 二、释义二、释义 在本发行公告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公司/发行人 指 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债 务融资工具 指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 约 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短期融资券/融 资券 指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 约 定在 1 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超短期融资券 指 具有法人资格, 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 市场发行的,期限在 270 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本期超短期融 资券 指 发行额度为人民币 5 亿元、 期限为 270 天的江苏洋河集团 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 2 本次发行 指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 主承销商 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商 指 与主承销商签署承销团协议, 接受承销团协议与本次发行 有关文件约束,参与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簿记建档的机构 承销团 指 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组织的, 由主承销商和承销商组成的 承销团 簿记建档 指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价格)区间后,承销团 成员/投资人发出申购定单,有簿记管理人记录承销团成 员/投资人认购债券融资工具利率(价格)及数量意愿, 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最终发行利率(价格)并进 行配售的行为。集中簿记建档是簿记建档的一种实现形 式, 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实现簿记建档过程全流程线上 化处理。 簿记管理人 指 制定集中簿记建档流程及负责集中簿记建档操作的机构,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期间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 任。 承销协议 指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签订的 江苏洋河集团有限 公司 2015-2017 年度超短期融资券承销协议 承销团协议 指 承销团成员签订的 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补充协议 余额包销 指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主承销商按照 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 司 2015-2017 年度超短期融资券承销协议的规定,在规 定的发行日后,将未售出的短期融资券全部自行购入 上海清算所 指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北金所 指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 实名记账式超 短期融资券 指 采用上海清算所的登记托管系统以记账方式登记和托管 的超短期融资券 人民银行 指 中国人民银行 交易商协会 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银行间市场 指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务融资工具 管理办法 指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管理办法 节假日 指 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工作日 指 中国的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节假日) 元 指 人民币元 三、本次发行基本情况三、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超短期融资券名称 指 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 发行人 指 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待偿还债务 融资工具余额 指 截至本公告之日,发行人待偿还债务融资工具余额 66 亿 元,其中短期融资券 20 亿元,中期票据 20 亿元,定向 工具 20 亿元,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 2014 年度第一期 3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 6 亿元。 注册文号 指 中市协注【2015】SCP【281】号 注册总金额 指 20 亿元 本期发行金额 指 5 亿元 超短期融资券期限 指 270 天 计息年度天数 指 非闰年 365 天,闰年 366 天 超短期融资券面值 指 壹佰元(100 元) 发行价格 指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平价发行,发行价格即面值 利率确定方式 指 采用固定利率发行,发行利率通过集中簿记建档、集中 配售的方式最终确定 发行对象 指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 投资者除外) 发行方式 指 采用集中簿记建档、集中配售方式 承销方式 指 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发行日 指 2015 年【12】月【24】日 缴款日 指 2015 年【12】月【25】日 起息日 指 2015 年【12】月【25】日 兑付办法 指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到期日的前五个工作日内,由发行人 按有关规定在人民银行指定的信息媒体上刊登“兑付公 告”。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兑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 定,由上海清算所代理完成。相关事宜将在“兑付公告” 中详细披露 付息、兑付日 指 2016 年【9】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后一工作日) 兑付方式 指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于付息、兑付日一次性还本付息 信用评级 指 中债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予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 AA,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予发行人的主体信用 级别为 AA+。 担保情况 指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无担保 认购和托管 指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采用集中簿记建档、集中配售方式发 行;上海清算所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登记、托管机构 税务提示 指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 超短期融资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集中簿记建档系统 技术支持机构 指 北金所 四、发行时间安排四、发行时间安排 (一)集中簿记建档安排(一)集中簿记建档安排 1、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簿记管理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期超短期融 资券承销团成员须在2015年【12】月【24】日,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向簿记管 理人提交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申购要约 (以 下简称“ 申购要约 ” ) ,申购时间以在集中簿记建档系统中将申购要约提交 4 至簿记管理人的时间为准。 2、每一承销团成员申购金额的下限为1,000万元(含1,000万元) ,申购金额 超过1,000万元的必须是1,000万元的整数倍。 (二)分销安排(二)分销安排 1、认购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投资者为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国际法律、法 规及部门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上述投资者应在上海清算所开立开立A类或B类托管账户,或通过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债券结算代理人开立C类持有人账户;其他机构投资者可通 过债券承销商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债券结算代理人在上海清算所开立C 类持有人账户。 3、在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分销期内承销团成员进行分销工作,并安排分销额 度的缴款事项。 (三)缴款和结算安排(三)缴款和结算安排 1、缴款时间:2015年【12】月【25】日 2、簿记管理人将在2015年【12】 月【25】日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发送江 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 (以 下简称 “ 缴款通知书 ” ) , 通知每个承销团成员的获配超短期融资券面额和需缴 纳的认购款金额、付款日期、划款账户等。 3、合格的承销商应于缴款日(2015年【12】月【25】日) ,将按簿记管理 人的“缴款通知书”中明确的承销额对应的募集款项划至以下指定账户: 户名:招商银行 开户行:招商银行 账号:910051040159917010 支付系统行号:308584000013 汇款用途: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承销款 如合格的承销商不能按期足额缴款,则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 有关规定和“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的有关条款办理。 主承销商在缴款日或次一工作日将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全部募集款项扣除承 销手续费后,划付发行人指定账户。 4、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束后,超短期融资券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 构的规定进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转让、质押。 (四)登记托管安排(四)登记托管安排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以实名记账方式发行,在上海清算所进行登记托管。上 海清算所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定债权登记人, 在发行结束后负责对本期超短 期融资券进行债权登记, 权益监护和代理兑付, 并负责向投资者提供有关信息服 5 务。 (五)上市流通安排(五)上市流通安排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在债权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2015年【12】月【28】日) , 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转让。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颁布的相 关规定进行。 (六)其他(六)其他 无。 五、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五、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发行人:发行人: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江苏省宿迁市青海湖路17号(江苏银行大楼13层) 法定代表人:韩锋 联系人:范晓路 电话:0527-81686005 传真:0527-81686002 邮编:223800 主承销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招商银行上海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别致环、袁美洲、田嘉超、陈天宇、惠慧 电话:021-20625867/5869/5833/5973/5866 传真:021-58421192 邮政编码:200120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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