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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山 东东 中中 展展 律律 师师 事事 务务 所所 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 关于岚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岚桥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发行 20152015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之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之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1 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 关于岚桥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关于岚桥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20152015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之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之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致:岚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岚桥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为发行人发行 2015 年度第二期中 期票据(以下简称为“本次发行”)提供专项专项法律服务,本所指 派执业律师姚永亮、张永美(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共同担任发行 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 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以下简称 “ 发行注册规则 ”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指引”)、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 “ 中介服务规则 ” ) 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以下简称 “交 易商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定资格及条件进行了 调查, 对涉及本次发行的事实、 法律事项和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 并就有关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 的询问和讨论。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承诺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2、本所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 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 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3、本所已经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和材料,并且有关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资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 致;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盖章均是真实的。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信评级、偿债能力和现金流分析等非法律 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信评级、 偿债能力和现金流分析等内容时, 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 报告引述。 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其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 保证。 5、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 所认定某些事实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依据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 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确认。 6、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 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 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7、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期现行有效的中国 法律而出具。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目的。 9、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注册或备案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一)经适当核查,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 发行人现持有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注册号为 371100228030716,成立日期为 2001 年 7 月 6 日,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亿叁仟万元,住所地为日照市北京路 266 号,法 定代表人为叶成。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具有法人资格。 (二)经适当核查,发行人属于非金融企业。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及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注 册 号 371100228030716),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包括:前置许可经营项目: 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 (有效期限以 许可证为准)。一般经营项目:燃料油(不含闪点在 60 度以下的燃 料油);金属材料、农产品(不含食品)销售;普通货物进出口,但 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农作物及其他作物、林 木种植;建筑工程施工;普通货物装卸、搬运;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 租赁; 企业管理服务; 社会经济咨询; 工程管理服务; 技术推广服务; 城市绿化管理; 办公设备维修; 化工产品 (不含化学危险品) 销售 (以 上经营范围需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涉及任何金融业务,为非金 融企业。 (三)经适当核查,发行人是交易商协会的会员。 发行人于2012年7月13日取得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出 具的中市协会2012122 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特别会员资 格通知书,交易商协会已经接收发行人为协会特别会员。 (四)本所律师通过对发行人主体资格的文件的核查,发行人历 史沿革情况如下: 发行人是于 2001 年 7 月 6 日经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 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为山东省日照市北京路 266 号。发行人初始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66 万元,叶成出资 4649.4 万元,占 90%股份; 付承顺出资 82.656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6%;胡明东、姚守平分别 出资 56.826 万元,分别占注册资本的 1.1%;王波田、田云、潘为安 分别出资 46.494 万元,分别占注册资本的 0.9%;胡忠东、孙纪飞、 张顺、 韩正宾、 厉夫泉分别出资 36.162 万元, 分别占注册资本的 0.7%, 已经山东同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验, 并出具鲁同泰验字2001 第 322 号验资报告。 2005 年 5 月 19 日,通过股东会决议,原股东付成顺、胡明东、 姚守平、王波田、田云、潘为安、胡忠东、孙纪飞、张顺、韩正宾、 厉夫泉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权依法转让给股东叶成, 同时新增注册 资本为 10,834 万元,其中叶成以货币资金出资 9,234 万元,新股东 叶芳以货币资金出资 1,600 万元。 增资后, 发行人注册资本为 16,000 万元,由自然人叶成和叶芳出资,其中叶成以货币出资 14,400 万元, 占比 90%,叶芳以货币出资 1,600 万元,占比 10%,已经山东日照正 和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日正和验字2005第 137 号验资报告。 2008 年 12 月 23 日,通过股东会决议,叶芳增资 5,000 万元, 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 21,000 万元,其中股东叶 成出资 14,400 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68.57%,另一位股东叶芳出 资 6,600 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31.43%,已经日照方大有限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日方大审验字2008177 号验资报告。 2009 年 11 月 16 日,通过股东会决议,叶成增资 2,000 万元, 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 23,000 万元,其中股东叶 成出资 16,400 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71.30%,另一位股东叶芳出 资 6,600 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28.70%,已经日照方大有限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日方大审验字2009198 号验资报告。 截至本意见书出具之日,岚桥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序号 姓名姓名 股份(万元)股份(万元)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 1 叶成 16400 71.30 货币 2 叶芳 6600 28.70 货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及历次变更均已履行相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五)经适当核查,发行人有效存续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均通过历年工商年检,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的规 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为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具有法人 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成员,历史沿革合 法合规,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 终止、解散或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 资格。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程序二、本次发行的发行程序 (一)本次发行的内部批准 发行人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召开了 2015 年度第 2 次股东大会 (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向交易商协会 申请注册金额为 20 亿元人民币的中期票据额度,可以分期发行。本 次发行金额为 5 亿元人民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通过本次发行事宜的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发行人已取得本次 发行必要的内部批准。 (一)本次发行的外部批准 根据业务指引、管理办法、发行注册规则的规定, 发行人发行中期票据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人于 2015 年 5 月 19 日取得交易商协会出具的中市协注2015MTN172 号接受注册通知 书,注册金额为 20 亿,发行人已于 2015 年 7 月 7 日发行 5 亿元中 期票据,本次发行系在注册额度内发行。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取得本次发行所需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但是,根据业务指引、管理办法、发行注册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尚需向交易商协会进行备 案,发行人在向交易商协会备案后,即可依法进行票据的发行。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文件及相关机构三、本次发行的发行文件及相关机构 (一)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 经适当核查,本次发行的岚桥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二期中 期票据发行公告 (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重要提示、释义、本期中期票据发行基本情况、本期中期票据发行时 间安排、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公告对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在所有重大 方面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本次发行的安排合法合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二)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 本所律师通过对 岚桥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募 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文件的核查,确认: 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指引和募 集说明书指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就风险提示、发行条款、募集资金运 用、 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主要财务状况、 发行人资信状况、 担保、 税项、 发行人信息披露工作安排、 违约责任与投资者保护机制等事项, 逐一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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