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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度年度第一第一期期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发行公告 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簿记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国家开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一、重要提示一、重要提示 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2015年度 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已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期短期融资券的主承销商。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 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 的投资风险作出任何判断。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国家开发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期短期融资券的联席主承销商。 发行人承诺发行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对其承担个别和连带 法律责任。 本期发行面值共计15亿元人民币短期融资券, 期限为1年, 每张面值为100元。 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国家法律法规禁止 购买者除外)。 本期短期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机构投资者之间流通转让。 本公告仅对发行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 资券的有关事宜向投资者做扼要说明,不构成本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投资建议。 投资者欲了解本期短期融资券的详细情况,敬请阅读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该募集说明书已刊登于上 海清算所网站 (www.shclearing.com) 和中国货币网 (www.chinamoney.com.cn) 。 2 二、释义二、释义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发行人/公司: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短期融资券: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3、注册总额度:本次注册总额度为30亿元人民币; 4、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人民币15亿元,期限为1年的内蒙古能源发电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 5、本次发行: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 6、发行公告:本公司为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作的 “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 7、募集说明书:公司为本期短期融资券而制作的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 8、主承销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9、联席主承销商: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开行”; 10、承销商:由兴业银行为主承销商组织的本期短期融资券承销团的成员; 11、承销团: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和承销商组成的承销 团; 12、簿记建档: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价格)区间后,承销团 成员/投资人发出申购定单,由簿记管理人记录承销团成员/投资人认购债务融资 工具利率(价格)及数量意愿,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最终发行利率(价 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集中簿记建档是簿记建档的一种实现形式,通过集中簿 3 记建档系统实现簿记建档过程全流程线上化处理; 13、北金所: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 14、簿记管理人:制定集中簿记建档流程及负责具体集中簿记建档操作的机 构,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期间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 15、余额包销:主承销商按照承销协议的规定,在规定的发行期结束后,将 未售出的短期融资券全部自行购入; 16、交易商协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17、托管机构/上海清算所: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18、银行间市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19、同业拆借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20、工作日:国内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21、节假日: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22、元: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三、本次发行基本情况三、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短期融资券名称: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短 期融资券; 2、发行人: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品种:短期融资券; 4、接受注册通知书文号:中市协注【2015】CP473号 5、注册金额:人民币30亿元(即RMB3,000,000,000.00) 6、本期发行金额:人民币15亿元(即RMB1,500,000,000.00)。 7、计息年度天数:366天; 8、计息方式:存续期内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 4 付。; 9、短期融资券期限:1年; 10、发行方式:通过集中簿记建档、记账配售方式发行; 11、票面金额:人民币壹佰元(即100元); 12、发行价格:按面值发行; 13、票面利率:由集中簿记建档结果确定; 14、发行日:2015年【12】月【25】日; 15、簿记建档时间:2015年【12】月【25】日9:00-11:00; 16、缴款日:2015年【12】月【28】日; 17、起息日:2015年【12】月【28】日; 18、债权债务登记日:2015年【12】月【28】日; 19、上市流通日:2015年【12】月【29】日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转 让; 20、兑付日:2016年【12】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的 第一个工作日); 21、发行对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 买者除外); 22、托管方式:采用实名记账式; 23、承销方式:本期短期融资券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由主承销商以余额 包销方式承销本期短期融资券; 24、兑付方式: (1)利息的支付 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本期短期融资券利息的支付通过债券托管人办理。 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 5 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投资人投资本期短期融资券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 (2)本金的兑付 本期短期融资券到期一次还本。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12】月 【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本期短期融资券本金的兑付由托管人办理。 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25、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短期融 资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26、信用增进情况:无信用增进; 27、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机构及评级结果: 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 公司综合评定,本期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为A-1级,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为AA+ 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28、募集资金的用途:本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将用于置换发行人本部银行 借款和补充发行人日常营运资金。 29、登记和托管机构:上海清算所; 30、簿记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1、集中簿记建档系统技术支持机构:北金所。 四、本期发行时间安排四、本期发行时间安排 (一)集中簿记建档安排(一)集中簿记建档安排 1、本期短期融资券簿记管理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期短期融资券 承销团成员须在2015年【12】月【25】日【9】时至【14】时整,通过集中簿记 6 建档系统向簿记管理人提交 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 短期融资券申购要约(以下简称“申购要约”),申购时间以在集中簿记建 档系统中将申购要约提交至簿记管理人的时间为准。 2、每一承销团成员申购金额的下限为【1000】万元(含【1000】万元), 申购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必须是【1000】万元的整数倍。 (二)分销安排(二)分销安排 1、认购本期短期融资券的投资者为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上述投资者应在上海清算所开立A类或B类托管账户,或通过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中的债券结算代理人开立C类持有人账户;其他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债券 承销商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债券结算代理人在上海清算所开立C类持有 人账户。 (三)缴款和结算安排 1、缴款时间:2015年【12】月【28】日【12】点前。 2、簿记管理人将在2015年【12】月【25】日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发送内 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配售确认及缴款通 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通知每个承销团成员的获配短期融资券 面额和需缴纳的认购款金额、付款日期、划款账户等。 3、合格的承销商应于缴款日12:00前,将按簿记管理人的“缴款通知书”中明 确的承销额对应的募集款项划至以下指定账户: 资金开户行:兴业银行总行 资金账号:031070177599000114 户名: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行支付系统号:309391000011 如合格的承销商不能按期足额缴款, 则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有 7 关规定和“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的有关条款办理。 4、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束后,短期融资券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 规定进行短期融资券的转让、质押。 (四)登记托管安排 本期短期融资券以实名记账方式发行,在上海清算所进行登记托管。上海清 算所为本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定债权登记人, 在发行结束后负责对本期短期融资券 进行债权管理,权益监护和代理兑付,并负责向投资者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五)上市流通安排 本期短期融资券在债权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2015年【12】月【29】日), 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转让。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颁布的相 关规定进行。 (六)其他 无。 五、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五、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发行人: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五塔寺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薛昇旗 联系人:王憬 电话:0471-6229238 传真:0471-6229230 邮编:010010 主承销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C座17层 联系人:傅强 电话:010-88395758 传真:010-88395658 邮编:100005 联席主承销商: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8号 联系人:郭海梦、李乐 电话:010-88309129/0471-3310184 传真:010-68308270/0471-331-185 邮编:1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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