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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行政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勤政守则第一条 热爱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公仆意识;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努力学习并掌握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依法行政;第三条 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第四条 坚守工作岗位,维护办公秩序,工作期间不串科室,不聊天,不做与公务无关的事情;第五条 在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要主动出示证件,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秉公执法;第六条 准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第七条 对来机关办事的群众,要热情接待,认真办理,不推诿,不拖延,不刁难;第八条 对于领导交办的任务,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确有困难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及时向领导汇报;第九条 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和处理问题;第十条 树立全局观念,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密切协作。工作纪律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规范行政行为,提升干部队伍素质,建设人民满意的行政执法机关,特制定十条工作纪律。 一、不准违法执法,严禁不文明执法。 二、不准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当事人。 三、不准收费不开票或打白条,严禁向服务对象乱收费、乱罚款。 四、不准受当事人的吃请,严禁收受行政相对人的钱、物。 五、不准以言代法,严禁执法中的随意行为。 六、不准在工作日中午饮酒,严禁参与赌博。 七、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包庇纵容,严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程序。 八、不准在药械生产经营单位兼职,严禁将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交管理相对人报销。 九、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及他人谋取私利,严禁参与或变相参与食品、保健用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和其营利性中介、推荐活动。 十、不准挪用罚没款,严禁私自处理罚没药械。 文明办公行为规范一、全体工作人员要说文明话,办文明事,做文明人,共创文明机关;二、办公时间内要做到着装整洁庄重,服饰大方得体,注意场合和年龄层次;不穿无袖上衣、短裤、拖鞋;不留奇异发型,女同志化淡妆,不涂抹有色指甲;三、办公时间注意维护良好的办公秩序,不大声喧哗,不高声叫喊;四、办公环境保持整洁,办公用品摆放整齐,桌面布置简洁大方;五、接待来客主动服务,热情大方。做到 “十字、三声、四个一”,即: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一句问候,一张椅子,一杯热茶,一张笑脸;六、挂接电话文明礼貌(一)电话要保持畅通,接听电话语气要亲切、和蔼,解答问题要耐心、详细;(二)使用文明语言和普通话,语言清晰简练;(三)电话铃响,应在铃响三声内接听,不要有意延误,拿起话筒应注意和对方讲话,不要拿着话筒仍与周围的人谈笑;(四)不要用电话聊天。请示、报告制度 为加强组织纪律性,推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防止和避免不规范的行政行为的发生和行政事务的失误,培养公务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优秀的思想品德,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逐级请示和报告制度,重大案件和重要的行政事务要及时准确地报告和请示,具体工作有部门负责人负责。 二、每周工作计划和上周工作完成情况由科室负责人向局领导请示、报告后实施,擅自做主造成的错案或工作失误,由科室负责人承担责任。 三、简易程序的定性和处罚金额要及时利用通讯设备请示,一般程序案件的处理必须书面请示领导,按程序依法处理,否则,追究主管人员的党纪、政绩责任。 四、接待上级领导、部门工作人员及来访人员,凡涉及政治、法规、政策、经济和内部机密及案件秘密的事项,必须原则性答复,不宜公开的政务和需要请示的事项及时报告,否则,由此出现的麻烦,有接待人员负责。 五、外出参加会议和学习及业务活动回单位后,要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凡参加本系统举办的培训班,未取得结业证者,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六、财务收支要向每月书面向局领导汇报一次,做好明细帐。 七、凡是应当请示、报告的事宜不请示、不报告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干部考核与目标管理考核相结合的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全面地评价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履行职责和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加强对干部职工工作实绩的考核,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干部考核与目标管理考核有机结合,实现良好衔接,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考核范围第二条 本单位全部行政事业在职工作人员。第三章 考核原则第三条 考核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简便易行,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第四章 考核内容第四条 接照管理权限,对本单位全部行政事业在职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一)个人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二)干部职工履行主要职责情况(三)临时交办的其他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四)争先创优情况;(五)遵纪守法情况;第五章 考核办法第五条 个人目标考核分值为100分,其中业务目标考核(70分)、群众民主评议(20分)、单位主要领导评签(10分),由单位干部考核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工作人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考核分作为评选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的主要依据,按分数高低排序,高分为评选优秀的主要对象,考核评分在80分以下者为不称职(不合格),其余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以上。第六条 年终考核审评确定综合得分时,干部年终考核依据完成目标管理任务情况打分,考核分占60%,平时考核分占40%。第七条 年度内,根据单位重点工作调整的情况,追加工作目标,但追加的工作目标考核分值累计不超过百分制以外的5分。年度干部考核计分在考核分基础上,按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惩细则加奖励分,扣除惩罚分,确定考核综合分。第八条 考核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按地区局规定的比例评选; 第九条 年度考核的否决项目(一)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度评优资格。(二)凡被考核科室及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绩实不符,一经发现,取消被考核工作人员评奖资格,对被考核科室和考核人员通报批评,并追究被考核科室负责人和考核人员的责任,被考核科室负责人和考核人员年度公务员考核时均暂缓确定等次,来年第二季度末再根据有无明显改进的考核情况确定等次。 (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局党组讨论作出意见,建议地区局作出辞退处理。 1、不胜任本职工作,又不能接受另外调整工种的。 2、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的。3、缺勤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超过30天的。第六章 考核程序第十条 半年、年终的目标管理考核与干部考核必须严格挂钓,具体程序和做法如下:(一)按照个人年初目标任务分解表,自查打分,正确评价自己,全面完成半年或全年任务的单项业务目标打满分;完成任务50100%的打80%的分值;按时限规定只完成50%以下的不得分;(二)个人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工作述职或小结,分别由群众评议,做好会议记录,然后由单位考核小组给工作人员业务目标任务分解完成情况逐项打分,打分采取“背靠背”的形式进行,以考核小组的打分为准;(三)群众民主测评,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一般工作人员都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群众测评,测评表设置五项内容,即:执行党的政策、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工作态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创新举措,每项分值4分,其中设满意(4分)、比较满意(3分)、基本满意(2分)、不满意(0分),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测评时任选一项,汇总分数,按参评人数平均计算;(四)主要领导评签10分,设五项内容,即: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工作能力、遵纪守法、创新意识,每项2分(好2分、较好1.5分、一般1分、较差0分),科室领导给一般干部评签,分管领导给科室领导评签,单位正职给副职评签;正职根据全县各单位考核结果确定档次。(五)考核评分时应适当拉开档次,控制优秀和不称职(不合格)人数比例。业务目标的高分为6568分,民主测评的高分为1819分,领导评签的高分为9分,高分人数均控制在15%以内,其余均在高分之下,一律不能打满分。对有严重违法违纪受处分和不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在50%以下的人员的总分控制在80分以下;(六)考核的汇总和排序。个人目标管理考核评分后,根据单位目标管理奖惩细则有关规定加分和扣分,确定工作人员目标管理考核总分,考核结束汇总分数时,综合评分=业务目标分+民主测评分+主要领导评签分+奖励加分-惩罚扣分。排序分别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在前面的15%人员作为评先优秀的主要对象,年度测评总分在8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不合格)人员;(七)单位干部考核领导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结合被考核人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在考核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反馈本人。 (八)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定等标准严格按照或者参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执行。(九)已连续两年评为优秀档次的人员,第三年评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十)干部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 1、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4、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三)干部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 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4、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第十一条 单位半年、年终干部考核登记表、单位干部考核汇总表、考核结果综合汇总排序表,按照干部考核管理权限,报送地区局备案。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局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目标管理考核奖惩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改进、完善和规范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程序,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约束工作人员遵纪守法,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确保我局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目标管理考核奖惩细则,由局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平时注意积累有关资料。半年、年终干部考核时,首先按年初个人目标分解任务完成情况由个人自查打分,考核小组逐项审查打分,然后按考核奖惩细则的规定加分和扣分,根据个人分值汇总,按高分到低分排序,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制定细则的原则第三条:目标管理考核奖惩细则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奖勤罚懒,操作易行”的原则,采取自查与考核,干部考核与目标管理考核严格挂钩的方式进行。第三章 奖惩细则的范围、内容第四条:本局所有工作人员,均执行奖惩细则,奖励加分的内容包括:工作指标、表彰、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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