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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庆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公告 重庆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公告 一、重要提示 一、重要提示 1.1. 重庆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 或 “商投集团” ) 承诺发行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对其承担个别和连带 法律责任。 2.发行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已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注 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中期票据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 价, 也不代表对本期中期票据的投资风险作出任何判断。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为本期中期票据的主承销商。 3. 本期发行金额共计面值 10 亿元人民币中期票据,期限 5 年。 4. 本期中期票据的发行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法 律、法规禁止购买的除外) 。 5. 本期中期票据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在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之间流通转让。 6. 本公告仅对发行重庆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 票据的有关事宜向投资者作扼要说明, 不构成对本期中期票据的投资 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期中期票据的详细情况,敬请阅读重庆商业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 ,该募集说 明书已刊登于上海清算所网站和中国货币网,网址如下: 重庆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 或 “商投集团” ) 承诺发行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对其承担个别和连带 法律责任。 2.发行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已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注 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中期票据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 价, 也不代表对本期中期票据的投资风险作出任何判断。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为本期中期票据的主承销商。 3. 本期发行金额共计面值 10 亿元人民币中期票据,期限 5 年。 4. 本期中期票据的发行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法 律、法规禁止购买的除外) 。 5. 本期中期票据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在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之间流通转让。 6. 本公告仅对发行重庆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 票据的有关事宜向投资者作扼要说明, 不构成对本期中期票据的投资 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期中期票据的详细情况,敬请阅读重庆商业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 ,该募集说 明书已刊登于上海清算所网站和中国货币网,网址如下: http:/ www.shclearing.com/,http:/www.chinamoney.com.cn/。 http:/ www.shclearing.com/,http:/www.chinamoney.com.cn/。 2 二、释义 二、释义 在本公告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发行人/ /公司公司/ /本公司本公司 指重庆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期票据中期票据 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以下简称企 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 具。 本期本期中期票据中期票据 指注册金额为贰拾亿元, 本期发行金额为壹 拾亿元人民币的重庆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 2015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本次发行本次发行/ /本期发行本期发行 指重庆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期向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公开发售重庆 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期中 期票据人民币 10 亿元 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指本公司为本期中期票据的发行而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制作的 重庆商业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 人民银行人民银行 指中国人民银行 交易商协会交易商协会 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上海清算所上海清算所 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北金所北金所 指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 银行间市场银行间市场 主承销商主承销商 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团承销团 指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根据承销团协议组 织的、 由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团成员组成的 3 承销团 承销协议承销协议 指主承销商与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流通签 订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承销协议文本(2013版) 承销团协议承销团协议 指各方为本次发行签订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协议文本 (2013版) 余额包销余额包销 指主承销商按照承销协议的规定, 在承销期 结束时, 将售后剩余的本期中期票据全部自 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簿记建档簿记建档 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价格) 区间后, 承销团成员/投资人发出申购定单, 由簿记管理人记录承销团成员/投资人认购 债务融资工具利率(价格)及数量意愿,按 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最终发行利率 (价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集中簿记建档 是簿记建档的一种实现形式, 通过集中簿记 建档系统实现簿记建档过程全流线上化处 理 簿记管理人簿记管理人 指制定集中簿记建档流程及负责具体集中 簿记建档操作的机构, 本期中期票据发行期 间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 工作日工作日 指中国的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 (不包括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元元 指人民币元 4 公司法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三、发行基本情况 三、发行基本情况 中期票据中期票据名称:名称: 重庆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期中期 票据 发行人:发行人: 重庆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主承销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簿记管理人:簿记管理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待偿还债务融资待偿还债务融资 工具余额:工具余额: 截至本公告发行日, 发行人待偿还债务融资工具余 额为 15 亿元整 注册通知书文号:注册通知书文号: 中市协注2015MTN516 号 注册金额:注册金额: 人民币贰拾亿元(RMB 2,000,000,000 元) 本期发行金额:本期发行金额: 人民币壹拾亿元(RMB 1,000,000,000 元) 中期票据中期票据期限:期限: 5 年 中期票据中期票据面值:面值: 人民币壹佰元(RMB 100 元) 发行价格:发行价格: 人民币壹佰元(RMB 100 元) 发行对象:发行对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 禁止投资者除外) 票面利率:票面利率: 本期中期票据票面利率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根 据集中簿记建档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 一致后确定,并在本期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固定不 变,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5 托管方式:托管方式: 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 投资人认购的本期中期票据 在托管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含 A 类、B 类和 C 类 账户)中托管记载 发行方式:发行方式: 通过集中簿记建档、集中配售方式发行 承销方式:承销方式: 组织承销团,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发行日:发行日: 2015 年【11】月【4】日 起息日:起息日: 自 2015 年【11】月【6】日开始计息,本期中期票 据存续期限内每年的【11】月【6】日为该计息年 度的起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 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缴款日:缴款日: 2015 年【11】月【6】日 债权债务登记日:债权债务登记日: 2015 年【11】月【6】日 上市流通日:上市流通日: 本期中期票据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 可上市交易 付息日:付息日: 2015 年-2020 年每年的【11】月【6】日,如遇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 期间不另计息 本金兑付日:本金兑付日: 2020 年【11】月【6】日(遇中国法定节假日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 还本付息方式:还本付息方式: 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次利息随本 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兑付价格:兑付价格: 到期按面值兑付 6 兑付方式:兑付方式: 本期中期票据到期日前 5 个工作日, 由重庆商业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按有关规定在主管部门指定的信 息媒体上刊登“兑付公告”。按照银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 本期中期票据的兑付由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完成兑付资金 的支付工作。相关事宜将在“兑付公告”中详细披 露 信用评级机构及信用评级机构及 信用评级结果:信用评级结果: 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定的中期票据信用级别 为 AA,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级别为 AA 信用增进机构:信用增进机构: 本期中期票据不设信用增进机构 担保情况:担保情况: 本期中期票据不设担保 登记和托管机构:登记和托管机构: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市场:交易市场: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集中簿记建档系集中簿记建档系 统技术支持机构统技术支持机构 北金所 税务提示:税务提示: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投资者投资本期中 期票据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适用法律:适用法律: 本期中期票据所涉及的法律条款均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 7 四、本期发行安排 四、本期发行安排 (一)集中簿记建档安排 (一)集中簿记建档安排 1、本期中期票据簿记管理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期中期票据承销团成员须在2015年【11】月【4】日9:00时至16:00 时整, 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向簿记管理人提交 重庆商业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申购要约(以下简称“申购要 约”),申购时间以在集中簿记建档系统中将申购要约提交至 簿记管理人的时间为准。 2、每一承销团成员申购金额的下限为1000万元(含1000万元), 申购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必须是1000万元的整数倍。 (二)分销安排 (二)分销安排 1、认购本期中期票据的投资者为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国家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上述投资者应在上海清算所开立A类或B类托管账户,或通过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债券结算代理人开立C类持有人账户;其他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债券承销商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债券结算 代理人在上海清算所开立C类持有人账户。 (三)缴款和结算安排 (三)缴款和结算安排 1、缴款时间:2015年【11】月【6】日12:00点前。 2、簿记管理人将在2015年【11】月【6】日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系 统发送 重庆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配售确 认及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通知每个承销团 成员的获配中期票据面额和需缴纳的认购款金额、 付款日期、 划款账 户等。 3、合格的承销商应于缴款日12:00前,将按簿记管理人的“缴款 通知书”中明确的承销额对应的募集款项划至以下指定账户: 资金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 资金账号:115500733 户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人行支付系统号:310290000013 如合格的承销商不能按期足额缴款,则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 商协会的有关规定和“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的有关条款办理。 4、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结束后,中期票据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 机构的规定进行中期票据的转让、质押。 (四)登记托管安排 (四)登记托管安排 本期中期票据以实名记账方式发行,在上海清算所进行登记托管。 上海清算所为本期中期票据的法定债权登记人, 在发行结束后负责对 本期中期票据进行债权管理, 权益监护和代理兑付, 并负责向投资者 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五)上市流通安排 (五)上市流通安排 本期中期票据在债权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2015年【11】月【9】 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转让。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 (六)其他 (六)其他 无。 9 五、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五、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发行人 发行人 重庆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0号金星大厦园馆一楼,401121 法定代表人:范光明 联系电话:023-67885928 传真:023-678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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