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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蓉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A8合同段临时用地项目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 甲方:龙岩市国土资源局新罗土地分局 乙方:福建厦蓉高速公路漳龙段扩建工程有限公司 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土地复垦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落实土地复垦费用,保障土地复垦的顺利开展,复垦义务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银行三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第二条 根据土地复垦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甲方有权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进行监督管理,监督乙方落实土地复垦费用,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第三条 乙方应当遵守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土地复垦费用的存储、使用应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协助甲方对乙方土地复垦费用的存储、支取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议所称土地复垦费用,是指复垦义务人为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依据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土地复垦任务所需要的费用。土地复垦费用属于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义务人损毁土地的复垦。第六条 土地复垦费用账户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第七条 本协议在土地复垦方案及各阶段土地复垦计划通过备案后签订。第二章 乙方复垦任务第八条 乙方项目位置: 龙岩市新罗区小池镇 项目名称:厦蓉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A8合同段临时用地项目用地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 0.38公顷 ,项目建设性质 高速公路建设临时用地 ,建设周期 1 年。第九条 根据土地复垦方案,预计该项目损毁土地总面积 0.38 公顷,拟复垦土地总面积 0.38公顷, 工程动态总投资5.84万元。土地复垦方案服务期限为2年。第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以及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 第三章 土地复垦费用的存储第十一条 乙方应将土地复垦费用存入在甲方指定银行(即丙方)开设的土地复垦费用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龙岩分行,账号:79560188000091865。第十二条 乙方应依据批复的土地复垦方案及阶段土地复垦计划中确定的费用预存计划,一次性将土地复垦费用存入土地复垦费用专用账户。第十三条 乙方应在将相应的土地复垦费用存入土地复垦费用专用账户。具体存储金额和时间如下:第一期存储金额:人民币大写 贰万叁仟捌佰伍拾柒元 (小写 ¥: 23857.00 元);已交。第二期存储金额:人民币大写 叁万肆仟伍佰肆拾叁元 (小写 ¥:34543.00元);存储日期:2017 年5月31日前。第十四条 土地复垦费用所产生的利息归乙方所有,可用于抵减下一期应存储的土地复垦费用。第十五条 如乙方不能按本协议第十三条规定的日期存储土地复垦费用,须每天按未存储土地复垦费用的万分之一向土地复垦费用专用账户缴纳滞纳金。滞纳金不能用于抵减下一期应存储的土地复垦费用。第四章 土地复垦费用的管理和使用第十六条 乙方在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和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完成全部复垦任务后向甲方提出最终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乙方可向甲方申请从土地复垦费用专用账户中支取结余费用的80%。第十七条 复垦为农用地的,甲方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最终验收合格后的5年内对土地复垦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复垦效果达到土地复垦方案和阶段土地复垦计划要求的,乙方可向甲方申请从土地复垦费用专用账户中支取结余所有费用。第十八条 丙方应在收到甲方出具的验收合格确认书和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复垦费用支付给乙方。未经甲方授权,丙方不得向乙方支付土地复垦费用,否则由丙方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甲、乙双方委托丙方对上述建设项目土地复垦费用予以监管,丙方对本协议项下接受、保管的任何材料,文件凭证仅做形式审查,不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丙方只负责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上述款项安全、及时划转到甲指定账户,除此之外的甲、乙双方之间及/或其他方的任何纠纷以及其他原因导致的可能出现的一切纠纷,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九条 丙方应在向乙方支付土地复垦费用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土地复垦费用支取回执及土地复垦费用账户情况。第二十条 乙方在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和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完成全部复垦任务后向甲方提出最终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可凭甲方出具的验收合格确认书和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办理费用支取手续。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办理土地复垦费用支取手续。第五章 协议修订和转让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对各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及经许可的受让人具有同等约束力。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签订后,未经各方共同确认,原则上不进行修订。第二十三条 如甲方与土地复垦相关的行政管理权发生转移,协议各方应在协商的基础上修改本协议中的相关条款。第二十四条 乙方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重大调整,需要重新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各方须根据新审批的土地复垦方案和阶段土地复垦计划重新签订协议。第二十五条 乙方可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缩减、中断或中止经营。在上述缩减、中断或中止期间,乙方应与甲方协商,在甲方认为合理的范围内免除其在本协议中应履行的义务,并经协议各方确认后,补签相关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文本。第六章 协议终止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三方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第七章 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 乙方不履行本协议中规定的土地复垦义务,或复垦验收不合格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将乙方土地复垦费用专用账户中相应数额的土地复垦费用转为土地复垦费,由甲方代为组织复垦。第二十八条 如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进入破产、解散、清算程序,或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土地复垦费用在按法律规定偿付相关债务后,须优先用于缴纳土地复垦费。第二十九条 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土地复垦工作,并提交验收申请,甲方收到验收申请 5 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的,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第三十条 乙方因遭遇不可抗力而延迟或停止履行本协议中规定的义务,经甲方确认的,不应构成乙方在此期间对本协议的违约。第八章 争议解决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纠纷,协议三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在开始协商后60个工作日内未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按照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最终仲裁裁决对协议各方均具有约束力。除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外,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第三十二条 争议仲裁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协议各方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协议中规定的其他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三方商定后以书面形式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龙岩市国土资源局新罗土地分局(公章)地址:邮编:电话: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2017年 月 日乙方:福建厦蓉高速公路漳龙段扩建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地址:邮编:电话: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2017年 月 日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公章)地址:邮编:电话: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201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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