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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劳动用工管理文件三星凤凰府二期(二标段)项目工程 项目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全体人员,包括项目管理人员和项目作业人员。第3条 员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应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工作任务、遵守项目部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4条 项目部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第二章 员工录用与培训教育第5条 项目部招聘员工条件: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人士都可应聘公司相关职位。应聘项目部职位时必须提供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持有职业技能岗位证、职业资格证、技术职称证等有效证件者优先录用。患有疾病或有身份缺陷,不能胜任建筑施工相关岗位工作的人员不在录用之列。第6条 员工应聘项目部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第7条 项目部录用员工不收取押金,不扣留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第8条 部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第9条 项目部录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项目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在录用3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施工现场留存一份。第10条 劳动合同期限。项目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完成项目部所承建的工程施工任务为合同终止期限。职工劳动合同不设试用期。第11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第12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第13条 项目部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项目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第14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第15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提供虚假身份证件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项目部依法制定并公示的管理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项目部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项目部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第1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部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第17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部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6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18条 项目部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额的设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项目部下列损失:(1)项目部录用员工直接支付的费用;(2)项目部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相当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第19条 非项目部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员工擅自离职,属于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18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第2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1)跨年度工程,年后职工不再续职,视为职工自动终止合同; (2)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3)建设单位终止工程承包合同,项目部解散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劳动合同,项目部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第21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16条的情形除外)。但项目部部所承建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劳动合同期限不再延续。第22条 在合同期满前项目部必须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在员工向项目部交还必要证件或资料之日起10日内,为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第23条 项目部解除劳动合同的,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24条 项目部所有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第25条 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将根据季节性变化而及时通知。第26条 项目部根据经营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安排职工调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第五章 工资福利第29条 项目部实行的工资制度按项目部所在地区和项目部实际情况确定。第30条 安排员工加班的,项目部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第31条 项目部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项目部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第32条 项目部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第33条 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项目部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项目部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第34条 因员工原因给项目部造成经济损失的,项目部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或依项目部管理制度对员工罚款的,可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过员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第35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项目部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1)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2)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第36条 项目部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第六章 社会保险第37条 项目部按政府规定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费用由项目部承担。项目部不为员工办理除工伤保险外其他社会保险,但应由项目部负责担的费用必须以现金形式补偿员工,计入员工工资总额内。第38条 除工伤保险外其他社会保险由职工自行到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第七章 劳动安全第39条 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第40条 项目部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并通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项目部必须举行班前安全活动,指出安全注意事项,对员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41条 项目部必须为职工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设备。第八章 劳动争议第42条 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项目部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申请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履行调解协议。经过项目部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可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履行调解协议。经过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可向项目部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第八章 附 则第43条 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44条 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条文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第45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项目部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认真做好职工考勤工作,维护员工劳动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工出勤考核工作,由劳动力管理员、工长、班组考勤员三级管理。 第三条 出勤记录原则:1、每天上、下午收工后,考勤员必须如实记录职工出勤情况,班组长和工长必须对当日的职工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核实;2、考勤记录内容分为: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工等形式;3、职工每月迟到、早退不超过2次,累计时间30分钟之内的,项目部予以口头警告。每月迟到、早退2次以上,累计时间超过1小时的,按缺勤半天处理,超过4小时的按缺勤1天处理。4、未经批准不出勤的按旷工处理。每月旷工3次以上的,按项目部管理制度执行。第四条 事假、旷工处理:1、职工事假或旷工不予计算工资;2、扣除事假、旷工后经计算的职工当月基本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时,当月基本工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差额部分在职工工资总额中扣除。第五条 病假处理:1、职工工伤治疗期间和持有医院所开具证明的康复期间,其病假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职工非工伤病假期间,项目部应发给基本生活费;3、职工采取非法手段骗取病假证明而不出勤的,经查实后,项目部除向其追回病假期间所发生活费外,可以处以同等金额的经济处罚。第六条 考勤管理1、职工考勤表必须由职工本人签字认可,职工有异议的应根据有关证明更正;2、每月职工考勤表必须张榜公布,接受公众监督;3、各作业班组、承包作业班组的职工考勤记录表,必须经班组长或承包作业班组负责人签字。4、劳务分包单位的职工考勤表,必须经劳务分包队伍现场施工队长签字,并加盖劳务分包企业公章;5、各作业班组和承包作业班组必须在每月5日前将考勤表原件交项目部财务部门保存,复印件由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和作业班组保存;6、劳务分包单位每月考勤表复印件必须在每月5日前交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保存。第七条 违规处罚1、考勤员弄虚作假,考勤记录不真实,发现多记、少记现象的,每次罚款100元,累计发生5次以上的取消考勤员资格;2、作业班组、承包作业班组不提交或未及时提交考勤表原件的,除责令纠正外,每次处罚班组长200元;3、劳务分包队伍不提交或未及时提交考勤表复印件的,除责令纠正外,每次处罚劳务分包队伍500元;4、项目部财务部门、劳动力管理员未及时催收上月考勤表原件或复印件的,除责令纠正外,每次处罚责任人100元;5、项目部财务部门、劳动力管理员因保管不善,遗失考勤表原件或复印件的,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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