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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创新港湾公司用车管理办法第一条 公司用车需由办公室主任请示执行董事批准,凡未经执行董事批准,一律不得使用公司公车。第二条 公司公车主要用于接待外部来宾。第三条 公司本部员工赴外出差赶往机场,需填写用车申请单(见附件一),经执行董事批准后,可以使用公司公车。如执行董事外出,可先电话请示批准,以后补办手续。用车申请单交公司本部司机保管。第四条 公司本部员工需自己解决外出公务(市内)之交通工具。第五条 员工市内外出公务距离大于3公里(指办事目的地与办公室的最小路径)时,可到办公室秘书处登记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准后(见附件二、公交IC卡使用登记表),领取公交车IC卡使用,乘坐公交车往返,返回公司后应立即到办公室秘书处交回所领取的公交IC卡,进行核销。禁止将公司公交IC卡自己保留或用于私人事务办理使用。第六条 下列情况的,可乘坐出租车,费用由财务计入部门成本,进行预算管理:(1)、外出办事需携带东西较多或有大件物品时,可以申请乘坐出租车和租用其它车辆,但需事先征得部门经理的同意;(2)、有重要接待任务时可以申请乘坐出租车,也需事先征得部门经理的同意;(3)、紧急情况下,可先行乘坐出租车或其他车辆,但需在事情发生之时起的16小时内向部门经理报告。第七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八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附件一、用车申请表申请部门(人)需用车时间申请事由办公室主任签字附件二、公交IC卡使用登记表时间部门申请人事由目的地部门负责人签准交卡核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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