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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XK06-010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3月1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尽管波浪理论是现存最好的预测工具,但它主要不是一种预测工具;它是对市场行为的细致刻画。不过,这种刻画的确传达了有关市场在行为连续统一体中所处位置,及其随后的运动轨迹方面的学问。波浪理论的主要价值在于它为市场分析提供了一种背景。2 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4 许可程序34.1 申请和受理34.2 企业实地核查3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4.4 审定与发证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5 审查要求55.1 企业生产空气压缩机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5.2 企业生产空气压缩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75.3 空气压缩机产品出厂检验项目95.4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05.5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106 证书和标志166.1 证书166.2 标志17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188 监督检查189 收费19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911 附则19附件1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20附件2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1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33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34附件5 检验报告35附件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407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空气压缩机产品划分为5个产品单元、11个产品品种 (见表1)。表1 空气压缩机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单元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1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1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功率范围;排气压力范围2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功率范围;排气压力范围3全无油空气压缩机功率范围;排气压力范围4直联便携式空气压缩机功率范围;排气压力范围2隔膜压缩机5隔膜压缩机功率范围;排气压力范围3螺杆空气压缩机*6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功率范围;排气压力范围7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功率范围;排气压力范围8一般用干螺杆空气压缩机功率范围;排气压力范围4滑片空气压缩机9一般用喷油滑片空气压缩机功率范围;排气压力范围5压缩空气干燥器10一般用冷冻式压缩空气干燥器容积流量范围;压力范围11一般用吸附式压缩空气干燥器容积流量范围;压力范围备注:1、“*”为涉及产业政策产品,具体规定见本实施细则3.7;2、“规格型号”按照企业实际生产能力明确。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空气压缩机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空气压缩机产品。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空气压缩机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机械工业通用机械产品检测所,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空气压缩机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空气压缩机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空气压缩机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空气压缩机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空气压缩机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888号邮政编码:电 话:0551-传 真:0551-电子信箱:kyjxkzscb163.com联 系 人:李 江、辛安见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限制新建100立方米及以下活塞式动力压缩机制造项目、20立方米以下螺杆压缩机制造项目。淘汰3W-0.9/7(环状阀)空气压缩机、动力用往复式空气压缩机1-10/8、1-10/7型。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空气压缩机,“产品名称”栏填写空气压缩机,“产品单元”栏填写表1所列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中的产品品种填写表1所列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企业申请产品的规格型号应与其生产设备及检测设备的能力相一致。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 产业政策证明材料。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中的100立方米/分及以下动力压缩机、20立方米/分以下螺杆空气压缩机产品的,应提供有关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说明书、铭牌或者合格证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于试生产期中,企业生产的每个产品品种,应送一个规格的试生产产品到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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