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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五 运输条款的谈判,案件导入一:倒签提单遭索赔 案件导入二:货物贸易合同与租船合同中转运条款不一致,造成经济损失 问题讨论: 1.结合上述案例,在国际货物贸易中,运输条款谈判包括哪些内容? 2.业务员在进行运输条款谈判时应考虑哪些因素?,运输:就是在国际贸易中,交易货物的运输过程。即:采用一种或者多种运输工具,将货物从A地点运至B地点的过程。,一、运输条款的谈判内容 (一)运输方式的选择 1.海洋运输 海洋运输按其经营方式可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1)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又称定期租船运输。它是在固定的航线运行,固定的港口停靠,并按事先公布的的航期表营运,事先公布的运价表收费的运输方式。 班轮运输的特点:四固定。固定的船期表、固定的航线、固定的港口、固定的运费率。二管,管装管卸,装卸费包括在运费中,货方不再另付装卸费。,租船运输。又叫不定期运输。与班轮运输相比,不具有四固定、管装管卸的特点。主要适用于成交数量大,交货期集中或装、卸港口无直达轮停靠的场合。租船运输的方式包括: (1) 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又称航次租船。依照承租人与出租人双方事先约定的条件,船舶按时到达装货港装货,再驶抵卸货港卸货,以完成整个航程的运输任务,船东承担该航程中船舶的经营管理及船舶在航行中的一切开支。,(2)定期租船(time charter)又称期租船。按一定期限租赁船舶,租期从数月到数年甚至到船舶报废为止。 在租赁期间,租船人支付租金并取得船舶的使用权,租船人可以按自己的需要安排船舶的营运和调度,并负责在此期间的船舶的燃料费、港口费、装卸费等。船方仅负责船舶的维护、修理、机器正常运转,和船员工资与给养。,(3)光船租船(bare boat charter)。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一个时期,船舶所有人提供的船舶是一艘空船,既无船长,又未配备船员,承租人自己要任命船长、配备船员、负责船员的给养和船舶营运管理所需的一切费用。这种租船方式比较复杂,一般很少使用。,2.铁路运输 这是使用铁路列车运送客货的一种运输方式。铁路运输主要承担长距离、大数量的货运,在没有水运条件地区,几乎所有大批量货物都是依靠铁路,是在干线运输中起主力运输作用的运输形式。 铁路运输优点是速度快,运输不大受自然条件限制,载运量大,运输成本较低。 铁路运输经济里程一般在200公里以上。,3.航空运输 这是使用飞机或其它航空器进行运输的一种形式。 航空运输的单位成本很高,因此,主要适合运载的货物有两类: 一类是价值高、运费承担能力很强的货物,如贵重设备的零部件、高档产品等; 另一类是紧急需要的物资,如救灾抢险物资等。 航空运输的主要优点是速度快,不受地形的限制。,4.邮政运输是指通过邮局寄送进出口商品的一种较简便的运输方式。 国际邮包运输具有国际多式联运和“门到门”运输的性质,而且手续简便,费用也不高。 邮包运输包括普通邮包和航空邮包两种方式。由于国际邮包运输对每个邮包的重量和体积都有一定的限制,如每个邮包重量不得超过20公斤,长度不得超过1米,故只适用于运输量轻、体积小的商品。,5管道运输。 这是利用管道输送气体、液体和粉状固体的一种运输方式。 其运输形式是靠物体在管道内顺着压力方向循序移动实现的,和其它运输方式重要区别在于,管道设备是静止不动的 。,6.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多式联运应具备下列条件: ( 1)必须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豁免。 (2)必须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它可以作成可转让的,也可作成不可转让的。,(3)必须至少有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我国海商法规定,必须至少有一种方式是海运。 (4)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5)必须有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负责。 (6)必须是全程单一运费率。,动物运输方式,(二)运输条件的规定 1.装运时间的规定 装运时间,又称装运期(time of shipment),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如违反这一条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可以要求卖主赔其损失。装运时间可以规定如下: (1)规定最迟期限; (2)规定一段时间; (3)规定收到电汇款或信用证若干天后装运; (4)笼统规定。,2.转运港/地和目的港/地的选择 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是指最终卸货的港口。 在规定装卸港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必须是政府许可往来的港口。 (2)必须明确规定装卸港口。 (3)采用选择港时,备选港口不宜超过3个,而且必须在同一航区、同一航线比较靠近的港口。 ( 4)要选择安全港(即非疫港、非战争港)。 ( 5)要考虑港口具体运输和装卸条件。,3.分批装运和转运的规定 所谓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装运。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不同装货港口,也不作分批装运论处。 在大宗货物交易中,买卖双方根据交货数量、运输条件和市场销价需要等因素,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举个例子:我出口公司出口2 000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上海各装1 000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提单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货港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这种情况就不属分批装运,没有违约。,案例分析国际货物分批装运,基本案情: 中国某公司与外商成交出口焦炭2000公吨,约定采用分批装运,装运日期为1997年3月至6月,每月装运500公吨,凭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并受国际商会第400号出版物的约束。中方公司按照买方开出的信用证于3、4两月装运500公吨焦炭出口,并按时交单议付。,但因国内市场货源紧缺,5月份运输线路出现故障,部分焦炭未能按时装运出口,导致中方公司在6月份一次运出1000公吨焦炭,并凭单向银行议付货款,但却遭到银行拒付,其理由是我方公司5月份未按信用证装运焦炭出口,信用证已失效。 我方只好将付款方式改为托收方收到货款。但最后仍不得不向买方偿付损失赔偿金近万美元。,基本理论: 国际货物装运是国际货物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装运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是一项买卖交易活动能够顺利完成的重要保证。 本案涉及到分批装运的问题。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中明确规定,除非信用证有相反规定,可准许分批装运和转船。在分批装运的情况下,如其中任何一批未按规定装运,则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一般来说,允许分批装运的条款对卖方较为有利。一些国家的合同法规定,若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未对装运加以规定,则不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 由此,建议国际贸易当事人最好应在买卖合同中对此项内容予以明确,以免发生争议。,案例分析,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与信用证完全独立的法律文件。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分批交货的合同除非各批货物之间存在互相依存之关系,否则,各批交货均应视为一个独立的合同。 因此,本案中对其中一批货物交付的违反,并不影响其他各批交货的合同。中方公司应仅就5月份未装运出口部分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其他各批货物买卖的履行应照常进行。,同时案例中载明受国际商会第400号出版物的约束,信用证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应适用该惯例的有关规定。 根据该惯例,对于分批交货的信用证,如果其中任何一批货物未按时装运,除非开证人另行授权,否则以后各批交货均告失效。 所以,当本案当事人6月份向银行议付货款时,信用证已失效,银行也因此有权拒付货款。,转 船,如果货物没有直达或一时无合适的船舶运输,则需要中途转船运输。 按实际情况,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订明是否允许转船。 若信用证未规定可否转船,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规定,为允许转船。,4.装运通知 装运通知(shipping advice)是在采用租船运输大宗进出口货物的情况下,在合同中加以约定的条款。规定这个条款的目的在于明确买卖双方责任,促使买卖双方互相合作,共同做好船货衔接工作。 装船通知则在FOB合同、CFR合同、CIF合同中都会碰到。 在FOB合同下,卖方应在约定的装运期开始前30天,向买方发出货物备妥待运的通知,以便买方派船接货。 同时,买方在安排好船只后,以电报方式将装货船名、船籍、吨位、预计到港日期告诉卖方,以便及时安排货物装运事项。 卖方在货物装船完毕后,立即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在CFR合同下,卖方负责装运,买方自己负责保险,及时发出装船通知,显得尤为重要。,5.滞期和速遣的规定 如果在约定的允许装卸时间内未能将货物装卸完,致使船舶在港内停泊时间延长,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则延迟期间的损失,应按约定每天若干金额补偿给船方,这项补偿金叫滞期费。 反之,如按约定的装卸时间和装卸率,提前完装卸任务。使船方节省了船舶在港的费用开支,船方将其获取的利益的一部分给租船人作为奖励,叫速谴费。 按惯例,速遣费一般为滞期费的一半。滞期费和速遣费通常约定为每天若干金额,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6.货运单据 运输单据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证明货物已装船或已经由承运人监管的单据,它是交接货物、处理索赔与理赔以及向银行结算货款或进行议付的重要单据。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运输单据有很多,主要有海运提单、铁路运单、承运货物收据、航空运单、邮包收据等。,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BL),海运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其承运的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货方)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的证明,在法律上具有物权凭证(谁合法持有海运提单,谁就合法占有提单上的货物)的作用。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货物时,必须递交正本提单。,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的主要内容,1.货名; 2.船名; 3.承运人; 4.托运人; 5.收货人; 6.装运港与目的港; 7.包装标志; 8.货物包装的数量; 9.运费; 10.提单的签发地点; 11.提单的份数; 12.签字; 提单还规定了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责任与豁免等条款。,海运提单的种类,(1)根据货物是否已经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a. 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是指轮船公司已经将货物装上指定的船舶后所签发的提单,其特点是提单上必须以文字表明货物已经装到某某船上,并有装船日期,同时还应有船长或其代理人的签字。 b. 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是指船公司已经收到托运货物等待装运期间所签发的提单。,(2)按提单有无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a. 清洁提单(Clean BL)是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船公司在提单上未加注任何有关货物受损或包装不良等批注的提单。 b. 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是指轮船公司在提单上对货物表面状况或包装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单。,二、运输条款的表示方法 (一)对运输方式、装运时间、装运港与目的港、分批与转运等的要求 装运条款的内容及其具体订立与合同的性质和运输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 我国的进出口合同大部分是F.O.B.、C.I.F.和C.F.R.合同,而且大部分的货物是通过海洋运输。 按照国际贸易惯例解释,在上述条件下,卖方只要装合同规定的货物在装运港履行交货手续,取得清洁的装船单据,并将其交全买方或其代理人,即算完成交货义务。,(二)对货运单据(包括出单人)的要求(以海运为例) (三)对装运通知的要求,三、运输条款谈判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装运时间的表示不能笼统,要明确具体 (二)装运时间不能固定在某一天 (三)不应规定我国政策不允许往来的港口/地方作为装卸港/地 (四)及时发出装运通知的重要性 (五)贸易合同中的装运条款与租船合同中的装运条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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