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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定义,国际货物买卖法是调整所有营业地点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以及同国际货物买卖有关的其他一系列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在维也纳外交关系会议上通过,1988年1月1日起生效。 适用范围: 1.主体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 2.当事人所在国是缔约国; 3.当事人所在一方或双方的营业地所在国如果不是缔约国,也可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不适用的买卖范围: 1.私人、家庭货物; 2.证券、货币; 3.船只、飞机; 4.法律、令状; 5.拍卖; 6.电力。,中国对公约所做的保留,1.适用范围,仅限于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 2.合同形式条款上不受公约约束。,国际贸易惯例,主要国际惯例: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UCP500、UCP600); 托收统一规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缩写INCOTERMS 是国际商会为统一各种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于1936年制定的,随后,为适应国际贸易实践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进行过多次修订和补充。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通则。,注意: E组,FAS和D组属于实际交货:卖方必须在指定地点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才算履行交货义务而得到付款。在实际交货中,货物连同单据和风险同时转移给买方。如果货物在实际交付前发生灭失或受损,卖方要承担未履行交货义务的责任。 F组的FOB、FCA和C组属于象征性交货:卖方以提交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或其他装运单据代替向买方实际交货。在这种运输方式下,货物与单据是分离的,卖方提交了单据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受损,买方也不能拒绝付款买单。,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通则,INCOTERMS2010删除了INCOTERMS2000中四个D组贸易术语,即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DES (Delivered Ex Ship)、 DEQ (Delivered Ex Quay),只保留了INCOTERMS2000D组中的DDP( Delivered Duty Paid ); 新增加两种D组贸易术语,即DAT ( Delivered At Terminal )(目的地交货)与DAP(Delivered At Place )(指定地点交货)。 E组、F组、C组的贸易术语不变。,思考题,1.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通则 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通则各自的效力如何? 2. 二者如何适用?,4.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1.要约的构成要件: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区别于要约邀请); 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思; 内容明确、肯定; 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沉默是否构成承诺? 公约第18条:沉默或者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接受。 例外: 1.受要约人履行要约; 2.依双方的习惯。,4.3 国际货物买卖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卖方应承担的义务: 1.交付货物; 2.移交单据; 3.质量担保; 4.权利担保。所有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第三方权利等。 例外规定 P79.,1.支付价款; 2.收取货物。,买方的义务,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所有权转移 一、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从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所有。 二、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基本规则: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 ; 2、法律另有规定的,从规定; 3、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从其规则; 4、除以上3种情形外,一律以交付完成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4.4 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三、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 (一)现实交付(直接占有的转移) 1、出卖人送货上门的,以出卖人送货到约定地点并经买受人验收后为交付; 2、出卖人代办托运的,以办理托运手续后为交付; 3、出卖人邮寄的,以办理邮寄手续后为交付; 4、买受人自提的,以出卖人通知的提货时间(双方约定时间或合理时间)为交货时间。,例:甲乙于8月15日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9月1日前交货。交货方式为代办托运。(由甲办理运输,运费由乙支付。)8月20日,甲办妥与铁路局的铁路托运手续。问货物的所有权何时归乙所有? 假如,上例中双方约定交付方式是自提,并约定乙于8月30日提货。问:所有权何时归乙? 假如:上例中双方约定为甲方送货上门,并约定甲于8月31日送货到乙方。问:所有权何时归乙?,(二)观念交付 1、拟制交付(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如仓单、提单,以代替交付标的物本身。) 例:甲的货物存放在丙的仓库中,8月15日,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8月20日甲将经丙签字并由自己背书的仓单交付给乙。问:所有权何时转移?,2、简易交付(标的物在订约时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即为交付。占有的原因有保管、试用、借用、仓储等关系。即买受人占有标的物在前,订立买卖合同在后。) 例:甲乙于8月15日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甲乙订立买卖合同之前,该批货物甲已委托乙保管。问:所有权何时转移?,3、占有改定。指动产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有必要继续占有该动产标的物时,出卖人和买受人取得间接占有的合同关系以代替实际交付。 例:甲拥有一架钢琴,甲乙于8月1日签订了买卖钢琴的合同。合同约定:合同订立后即为交付。由于甲于8月10日要参加一个钢琴大赛,甲乙约定甲可保留钢琴至8月11日,此间甲代乙占有。问:钢琴所有权何时转移给乙?,四、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转移所有权 1、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以登记簿记载的时间为准 2、当事人特殊约定排除登记规定的,约定无效(物权法定主义) 3、在不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不动产所有权仍以登记为准,当事人关于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时转移所有权的约定无效。 另外、在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当事人关于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时转移所有权的约定有效。 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依当事人约定,无约定的,适用“交付主义”。,例:张三在市场上卖一母鸡,李四是买鸡人,双方讲好以10元的价格成交。请判断: 1、张三将鸡交给李四,李四第二天将钱送给张三,李四何时拥有该鸡的所有权? 2、李四将10元钱交给张三,张三正要将母鸡交给李四,这时,该母鸡下了颗鸡蛋,则该鸡蛋属于张三还是李四? 3、李四将10元钱交给张三,张三正要将母鸡交给李四,这时,一只疯狗跑来,母鸡受了惊吓,跑到人群中丢失。则李四要回10元钱是否合法? 4、张三将母鸡交给李四,李四正要付款,这时,一只疯狗跑来,母鸡受了惊吓,跑到人群中丢失。则李四不付款是否合法?,合同法中的风险负担规则 一、风险的概念。风险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而使标的物遭受毁损、灭失的情形。引起风险发生的事由主要包括: 1、不可抗力 2、意外事件 3、当事人不能预见的第三人的原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的风险转移,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 2.买卖合同中涉及运输时的风险转移 (1)没有约定特定地点交货的货交第一承运人转移; (2)有特定地点交货的,交付转移。 注意的三点:P82,3.货物在运输途中销售时风险的转移 合同订立时,风险转移。 但是卖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者损坏,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损失就由卖方承担。 4.其他情况下风险的转移 P82.,例:甲乙订立一运输合同,委托乙将一批货物从大连港运往广州黄埔港。乙于8月1日启运。8月3日,甲、丙订立该批货物的买卖合同。8月4日,乙船行至广东海域遭强风暴袭击而沉,货物全损。问:谁承担货物的风险?,二、买卖合同中动产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定 1动产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具体为: (1)送货上门的,在途风险由出卖人负担 (2)自提的,回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买卖在途标的物的,自合同生效时风险归买受人承担 (4)代办托运、邮寄的,办完托运、邮寄手续后由买受人承担 (5)因买受人原因致标的物不能按期交付的,自买受人违约之日起风险归买受人承担。 (6)因标的物存在严重质量瑕疵的,买受人拒绝受领或解除合同的,其后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例:A城之甲与B城之乙订立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于9月1日前交货,交货方式是甲方送货到乙处。8月25日,甲启程送货,预计8月30日至乙处。但在8月29日途径一山区时逢山体滑坡,货物全被冲埋。(以下简称8.29事件。)问:谁承担货物的损失? 假如:上例中甲乙约定乙于8月26日到甲处自提货物,返回时遇8.29事件,谁承担货物损失? 假如:上例中甲乙双方约定的交货方式是代办托运,甲于8月26日办妥委托丙运输公司的手续,丙于当天启运,途中逢8.29事件,谁承担货物损失?,二、不动产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规则:交付主义 甲将A城B区楼房一幢卖给乙。二人于8月5日订立买卖合同,8月7日甲交钥匙予乙,乙当天搬进居住。二人相约在8月20日之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尔后付款。8月11日晚,楼房遭雷击起火,焚于一旦。后甲要求乙交付房款,乙拒绝,遂发生纠纷。问:乙应否交房款?,三、租赁合同、货运合同、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所有权主义 1、租赁合同中,承租期内,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原因致租赁物毁损的,出租人承担。此时,承租人可要求减少租金(部分毁损)或不支付租金(全部毁损),并可解除合同。 2、承运合同中,承运期间,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原因致货物毁损的,由托运人或收货人(即买卖合同中之出卖人和买受人)承担货物风险。但同时,承运人丧失运费。 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提供劳务的合同同理。,3、承揽合同: (1)若原材料或半成品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保管期间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因素致原材料毁损的,由定作人承担风险。 (2)若原材料或半成品由承揽人提供 ,则由承揽人承担风险。 (3)若已完成的工作成果毁损的,适用交付主义,交付之前由承揽人承担,交付之后由定作人承担。 (4)上述3种情形下,除交付工作成果之情形外,承揽人均丧失报酬收取权。,4.5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违约时间的划分,1.实际违反合同 2.预期违反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71条的规定。 P83,违约的形式,违约的程度划分 重大违约根本违反合同; 轻微违约非根本违反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25条的规定。 P83,买方违约时卖方的补救措施:,1.实际履行; 2.损害赔偿; 3.解除合同,卖方违约时买方的补救措施:,1.要求卖方实际履行; 2.请求损害赔偿; 3.解除合同; 4.减少价金。,本章重点,(1)4.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和公约所做的保留 (2)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3)4.3国际货物买卖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4)4.4.2货物风险转移的 (5)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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