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31页
第2页 / 共31页
第3页 / 共31页
第4页 / 共31页
第5页 / 共31页
第6页 / 共31页
第7页 / 共31页
第8页 / 共31页
第9页 / 共31页
第10页 / 共31页
亲,该文档总共3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市场秩序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12.29.八届人大常第29次会议通过1998.5.1.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4.10.27.八届人大常第10次会议通过1995.2.1.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责任法 1993.2.22.七届人大常第30次会议通过1993.9.1.生效 2000.7.8.九届人大常第16次会议通过修改2000.9.1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9.2.八届人大常第3次会议通过1993.12.1.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10.31.八届人大常第4次会议通过1994.1.1.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生产者严格责任 销售者原则过错责任 例外严格责任 产品质量侵权赔偿要件 a . 产品缺陷不合理的危险 b . 损害事实 c . 存在因果联系 d . 无法定免职事由,法定免职事由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进入流通时导致损害的产品缺陷尚不存在 进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产品缺陷的存在 (因产品符合政府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缺陷存在) 时效 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损时起2年 责任时效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 明示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 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经营者 从事商品经营或盈利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不正当竞争行为 假冒 滥用独占优势 商业贿赂 滥用行政权利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侵犯商业秘密 低价倾销 搭售 违法有奖销售 诋毁他人商誉 串通投标招标 法律责任 民事 行政 刑事 直接起诉 处罚决定 15日内 申请复议复议决定15日内起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 含义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特征 消费性质 生活消费 消费客体 商品与服务 消费方式 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消费者的权益 安全权 知情权 自主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 获得赔偿权 依法结社权 获得有关知识权 人格尊严权 监督权 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与经营者争议的解决途径 和解 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 调解 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请求调解 申诉 向有关行政部门提起(卫生、防疫、环保、税务等) 仲裁 依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 起诉 向提起,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主体 生产者 销售者 服务者 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持有人 展销会举办者和柜台出租者 变更后承受权利与义务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票据由出票人依法签发、 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 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广义 本票 支票 汇 票 股票 托运单 债券 提单 国库券 仓单 车船票 狭义 本票 支票 汇票,票据的法律特征 有价证券代表一定财产权,其发生转移行使与证券紧密结合 设权证券出票人签发票据是创设新的权利 要式证券须按法定方式作成,欠缺或有误导致票据无效 文义证券依票据文义行使权义 无因证券只要票据本身符合法定条件 票据关系人间的权利义务即完全独立于其他因素 流通证券除出票人明示禁止,票据上权义可依背书 / 交付自 由转让不必通知票据债务人,金钱证券票据所创设的权利以金钱为给付标的 债权证券票据是以表示债权为目的的证券 债权人(持票人 /收款人) 有权向债务人(票据上签名的人) 请求给付载明的金额 单方证券票据债务人因其票据行为而单方面承担票据责任 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上权利,必须占有并提示票据 返还证券票据债务人向权利人履行债务即付款后,即行收回票据 否则转入善意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已付款为由拒绝再行付款,票据的作用 汇兑 异地兑换 票据转移即金钱转移 支付 替代现金 方便 安全 信用 汇票本票 延付 贴现 如卖方先行交货并约定一个月后付款,买方签发一 个月到期的票据,双方即建立起一个月的信用关系 持票人还可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转让或办理贴现 结算 票据交换抵消债务,即用票据清洁债权债务关系 融资 主要通过票据贴现实现 货币替代作为支付工具,不断背书转让,节省货币流通量,票据行为 含义 能直接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 广义 出票 背书 承兑 保证 参加承兑 保付 付款 涂消 划线 参加付款 狭义 出票 背书 承兑 保证 参加承兑,狭义的票据行为 出票 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背书 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转 让、设质、委托取款)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承兑 承诺兑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保证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 以负担同一内容票据债务为目的的票据行为 (票据保证不允许先诉抗辩),票据行为的特点 要式性记载内容、书写格式、签章要求等均法定 无因性仅形式有效,即有相应法律效力 独立性同一票据上各票据行为相互独立 文义性确定内容以票据记载的文义为准 关联性同一票据上各票据行为具连带性,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 实质要件 票据行为人须具备票据能力票据权利能力、票据行为能力 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票据行为人作出的票据行为合法真实、自愿 形式要件书面 记载必要事项具备法定方式 签章 交付收款人(完成出票行为),票据代理 原则严格显明 即应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 显名的要求:一是要写明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要写明被代理人的姓名 三是要表明二者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一般民事代理有三种方式 指明被代理人,并以被代理人名义为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 不指明被代理人, 仅说明代理他人为民事法律行为 不披露被代理人,也不表明自己是代理人,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票据的瑕疵 影响票据效力的行为 伪造 变造 涂消,票据的伪造 假冒他人名义而实施的各种票据行为 伪造人不是票据行为人,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 但应承担民事、行政、刑事的责任 被伪造人未在票据上签章,不负票据上的责任 法律 其他真正签章人承担票据上的责任 后果 持票人直接从出票伪造人处取得票据不能行使 票据权利可依民法要求出票伪造者赔偿 付款人无过错对伪造票据付款的损失只能依民 法向伪造人要求损害赔偿,票据的变造 无变更权的人不法变更票据 上签章之外的事项的行为 变造人应承担票据上责任刑事和民事责任 被变造人对变造前的记载事项承担责任 法律 后果 变造后真实签章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承担责任 其他签章人推定变造前签章对变造前记载事负责 持票人可向变造前或后的行为人或变造人,票据的更改更改票据上记载事项的行为 票据法第条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受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 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可以更改的记载事项 包括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票据的涂销 含义:指票据权利人故意将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加以 涂抹或消除的行为 权利人故意所为票据的涂销行为就其实质来说就是票据内容的更改,应发生票据更改的法律后果 权利人非故意所为的涂销,涂销行为无效,票据依其未涂销时的记载事项发生法律效力 非权利人所为的票据涂销行为,发生票据伪造、变造的法律后果,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 含义 当事人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产生 基于各种票据行为的存在 内容不对等(票据权利不以票据义务为前提) 票据行为各自独立,各票据关系独立 票据权利主体特定 票据义务主体不特定,票据权利 含义 持票人依票据法向票据债务人或关系人 请求支付一定数额货币的权利 内容 付款请求权 追索权 取得方式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取得条件 持票人已付对价(税收、继承、赠与外) 持票人合法善意取得票据 保全方式 法定期内提示票据,作成拒绝证书 消灭原因 票据时效届满 票据权利保全手续欠缺 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 被追索人履行清偿义务 善意取得 抵消 混同 提存 除权判决,票据的丧失 指持票人因票据灭失遗失被盗 被抢等非本意失去对票据占有 挂失止付 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公示催告 提起诉讼,公示催告失票人向法庭申请,宣告票据无效 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的一种制度 1 申请 2 裁定 3 公示催告 4 权利申报和对票据检查 5 除权判决 法院依可背书转让票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方法,催告利害关系人于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 到期无人申报,法院即作出所失票据无效的判决 失票人可以依法院的除权判决请求恢复票据权利,物的抗辩理由 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或记载使票据无效事项 2 未依票据文义提出的权利请求 3 票据债务人已付款或提存使票据权利消灭 4 票据因法院除权判决被宣告无效 5 欠缺票据行为能力 6 无权代理 7 票据伪造或变造 8 欠缺票据权利保全手续 9 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人的抗辩理由 1 票据债权人欠缺实质上受领票据金额资格 2 票据债权人欠缺形式上受领票据金额资格 3 票据债权人恶意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 4 欠缺原因关系 5 欠缺对价 6 当事人间的约定 7 欠缺交付行为,票据抗辩限制 票据债务人 不得以其与出票人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不得以其与持票人的前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例外: 间接恶意明知是不法手段取得的票据仍恶意取得票据 无对价 对无对价持票人的前手的抗辩延至无对价取 得票据的持票人 知情 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仍取得票据,案例 A、B两公司签订价值30万元的买卖合同,约定以汇票结算。B向A发货后, A向B开出面额30万元的汇票并交B持有,B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C,C又背书转 让给D,且背书转让时,C将30万元改为40万元,D取得票据后将其赠与E,E持 票到期后向A提示付款,A以B的交货质量不符约定为由拒付 E在取得A拒绝付款的书面证明后于3日内向包括D在内的所有前手发出追索 通知,并行使追索权。D以取得票据时未支付对价为由拒绝承担连带责任。C在 向E支付全部40万元票款后向B行使追索权,B以票据属于伪造无效为由拒绝承 担连带责任 30万元 40万元 ABCDE 出票 背书 背书 赠与,1 A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2 B以票据伪造无效为由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3 D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否成立? 4 如E将票据在有效期内又转让给C,C又被A拒付,C对D、E能否行使追索,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