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14页
第2页 / 共14页
第3页 / 共14页
第4页 / 共14页
第5页 / 共14页
第6页 / 共14页
第7页 / 共14页
第8页 / 共14页
第9页 / 共14页
第10页 / 共14页
亲,该文档总共14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赠与合同的撤销】 以案例来分析赠与合同撤销权,组员:经济1003班 潘晓晶 卢中来,目录 1、案例回顾 2、案例相关问题 3、问题解答 4、相关知识点 5、后记,组员:经济1003班 潘晓晶 卢中来,【基本案情】,甲生前曾承诺将自己公司部分财产赠与某所贫困小学,以供其改善教育设施,并亲笔签署了一份保证书以资证明,只是提出一条件,需其公司利润达到 100万元以上时,才能提取2万元作为赠与财产,期限为5年。当时该公司每年利润均在100万元以上,该小学同意并深表谢意,收存了保证书。甲去世后其公司由其弟弟乙继承,乙本来就对其兄的赠与行为极不理解,现在这笔长期的债务落在自己头上,更觉得不合算,于是想方设法不履行义务,两年以来,某小学催问多次,均被告知因公司年利润达不到100万元而不能支付赠与财产。但学校得知乙的公司事实上效益尚佳,还查明公司的部分财产已无偿转让至乙之子所开的公司,使得公司利润数额下降。该小学向乙指出这一事实,要求其履行义务。乙认为这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别人无权干涉,并提出撤销该项赠与。正当双方为此而起争执时,由于市场变化和决策的失误导致乙的公司损失惨重,濒临破产边缘。,【问题】,(1)乙是否有权撤销该项赠与?为什么? (2)该小学可以通过什么法律途径取得赠与财产? (3)乙是否可以以公司濒临破产为由撤销赠与?为什么? (4)设甲还承诺一年后将公司的一部汽车无条件赠与小学,后因乙恶意过度使用该车而使汽车提前报废,乙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回答一:,乙无权撤销该项赠与。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本条将赠与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的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另一类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这类赠与不能撤销。本案中乙的赠与对象是贫困地区的小学,因此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撤销的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回答二:,该小学可以要求乙支付赠与的财产,并且可以在赠与义务范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乙无偿转让给乙之子的财产的行为,以保证赠与义务得到履行。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88条的规定,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同时合同法第74条规定了撤销权,所以该小学可以在赠与债务的范围内撤销乙的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回答三:,已经过去的两年的赠与义务形成的债务,乙不能撤销。而在乙的公司濒临破产时的赠与义务可以不再履行。因为该项赠与是不可撤销的,而且乙事先的利润降低等只是恶意阻止赠与条件的成就,所以不能以该理由为撤销赠与的理由。乙应履行其不履行赠与义务而形成的现实债务。但该公司现在真的濒临破产,根据合同法第 195条的规定,乙在其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期间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回答四:,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合同法第189条规定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赠与合同相关知识点】,赠与合同一般为无无偿单务合同,原则上是实践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但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在履行赠与义务。,【赠与合同相关知识点】,赠与合同的效力: (1)采用口头形式的,自财产交付时生效; (2)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自当事人双方意 思表示一致时合同生效; (3)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合同才具有效力。,【赠与合同相关知识点】,赠与合同的撤销: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利益的: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4)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享有撤销权。,【后记】,最后,想说些题外话,在做这个赠与合同案例的时候,我又再次想到诈捐门。“诈捐门”屡屡发生。但我想人们更关心的是捐款的使用。一位知名慈善人士曾归纳了灾后捐款“四不见”:一是捐赠人看不见捐款到底用在哪里;二是灾区群众看不出哪些是捐款;三是灾区政府看不到捐款在哪里;四是民间公益服务看不见。这“四不见”或许不具有代表性,但却反映了人们对慈善机构的公信力和效能的担心。 扶贫赈灾等款物本是用来扶助贫困地区和困难群众的专项资金,理应做到专款专用,以求发挥最大经济和社会效益。但是,近年来一些被人寄予厚望的干部,频频利用手中的权力蚕食扶贫赈灾款物。如四川地震后,大量的捐款并未到达灾民的手中,而是变相成为了当地政府的财政收入。这是多么的让民众痛心啊。 在大的灾难面前,同胞们有义务捐款帮助他们重建家园,但是绝不能利用民众的情感发灾难的横财,这样的后果只会让民众变得麻木。所以如果当地政府不愿意自己出钱赈济百姓,那么也请将百姓的捐款用到灾民的手中。,【后记】,诚信永远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有时说多了,心里会恼,因为存在太多不诚信的事。我想合同与合同法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也相当于为人们的“诚信”买了份保险。但是我们还是应该对市场经济的建设充满信心与乐观的,通过道德的宣传教育,通过法律的一步步完善,我们可以向完全诚信的市场经济渐渐的无限靠近。,谢谢大家!,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