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19页
第2页 / 共19页
第3页 / 共19页
第4页 / 共19页
第5页 / 共19页
第6页 / 共19页
第7页 / 共19页
第8页 / 共19页
第9页 / 共19页
第10页 / 共19页
亲,该文档总共19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第一章 辨析题:国际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与联系?简答:1、国际经济法的渊源?2、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此外,了解几种主要的国际经济组织。第二章六、名词解释1国际货物买卖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卖方和买方的义务、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等内容。传统的国际贸易法就是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为核心,以国际运输、保险、支付等合同为支柱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承诺是受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的条件是:(1)承诺要由受要约人作出才产生效力。 (2)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3)承诺在送达要约人时生效。3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合同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4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不能履约或不能如期履约。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5国际货物买卖惯例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一种,它也是在长期的国际商业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做法,由一些民间国际组织将其整理并编辑成册,由当事人选择予以适用。这些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经当事人选择后,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6国际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国际贸易术语是国际商业惯例的一种,由当事人选择予以适用。按照不同的国际贸易术语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大大简化了交易程序,缩短了磋商时间,节省了交易成本和费用。因此,国际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广泛应用。7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在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不同,就产生了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问题。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宣布合同适用何国法律的条款叫做法律适用条款或法律选择条款。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各国都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这些法律可以是当事人的国内法(买方国家的法律或卖方国家的法律)也可以是第三国法律;可以是与合同有联系的,也可以是与合同并无联系的法律(有些国家不允许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无联系的法律) ;可以是国际公约,也可以是国际商业惯例。无论如何,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必须是善意的、合法的,并不得与公共利益相违背。8CFR(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应自负风险和费用将货物运至装运港,并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装到船上,完成其交货义务。简答题1简要回答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的货物范围?答案 :1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没有从正面对货物给予定义,而是用排除法列举了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公约第 2 条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经由拍卖的销售;()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电力的销售。 ”公约第 3 条规定:“() 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 2两个海牙公约的局限性和不足表现在哪里?答案 两个海牙公约是指国际联盟下属的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国际公约。1951 年的海牙外交会议对该协会起草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草案进行了讨论和修改。1958 年至 1963 年完成了对这两个公约文本的第二次修改后,于 1964 年 4 月 25 日在海牙会议上获得通过。该两个公约分别于 1972 年 8 月 18 日和 1972 年 8 月 23 日起生效。两个海牙公约的核准生效,是国际货物买卖法向统一化和法典化方向发展迈出的重要一步,但这两个公约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和不足:(1)公约采纳的基本上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原则,未考虑普通法系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合同法原则。(2)缺乏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考虑。(3)有些条文过于繁琐,有些条文则含义不清。 3简述要约的概念和特征。答案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 14 条对要约进行了定义,该条规定:“()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可见,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根据公约规定,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特征:(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公约第 14 条规定: “()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例如,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订货而发出的商品目录单、报价单以及一般的商业广告,因为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发出,因此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2)要约的内容十分确定。 公约第 14 条规定:“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 之所以要求要约的内容十分确定,是由要约的性质决定的。因为要约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如果函电中伴随有要约人的保留条件,则无法成立一项合同,该函电不能构成有效的要约,只能视为要约邀请,因为即使对方表示了承诺,合同也无法履行。(3)要约必须表明如果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凡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不构成要约。 4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答案 一般而言,不可抗力来自两个方面: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前者包括水灾、旱灾、海啸、地震、飓风等;后者包括战争,暴动,罢工,政府禁令等。具体来说,不可抗力事故应具备以下条件:(1)该事故是在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 (2)事故是在订立合同时,双方不能预见的。但货币贬值,价格涨落,是普通的商业风险,作为商人,是可以预见的职业常识,因此不能算作不可抗力。(3)事故不是由任何一方的疏忽或过失引起的; (4)事故之发生是不可避免的且人力不能控制、不可抗拒的。 5简要回答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评价答案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在两个海牙公约的基础上合并而成,于 1980年 3 月在由 62 个国家代表参加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于 1988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公约的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从内容上看,公约只规范合同的订立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而没有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涉及的所有事项和所有内容。对于公约未涉及的问题,可依照双方业已同意的惯例或依据合同适用的国内法予以解决。因此,公约还不是一部完整和全面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法。然而,就其灵活性及获得普遍接受的程度来说,公约则是任何一部国内法或国际商业惯例都不能比拟的。公约在合同法领域对各国成文法、判例法以及法理学说、国际商业惯例作了充分的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取出被普遍承认的原则和规则,以此来弥补国内法和国际惯例的不足。它的目的不是取代或调和各国国内法的规则,而是提出一套适合于国际贸易特殊要求的原则和办法,供买卖双方选择适用,以实现其序言中提出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宗旨和目的。在充分考虑各国具有不同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这一现实,以及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中的不同做法给予充分肯定方面,公约较之前身两个海牙公约有了较大的改进。公约是近半个世纪以来国际贸易统一法运动的产物,反映了统一法运动的发展趋势,对国际贸易产生了巨大影响。 6为什么要编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答案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由设在巴黎的国际商会以国际贸易中应用最为广泛的国际惯例为基础进行编纂的,该通则首次于 1936 年公布,先后在 1953 年、1967 年、1976年、1980 年、1989 年、1999 年经过多次补充和修订。目前,最新版本是 2000 年开始生效的版本。正如在其宗旨和范围部分指出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 ,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 ”因此,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编纂的目的在于,对国际贸易合同中使用的主要术语提供一套具有国际性通用的解释,使从事国际商业的人们在这些术语因国家不同而有不同解释的情况下,能选用确定而统一的解释。 7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怎么规定的?答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九条对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作出了如下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 ”8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 组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的责任是怎样划分的?答案:按照 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 C 组贸易术语中,卖方的责任是: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手续,并交纳运输费用;在 CIF 和 CIP 术语中,卖方还要自费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保险费用;在 CFR 和 CIF 术语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在 CPT 和 CIP 术语中,承担货交承运人以前的风险和费用;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及结关手续;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买方的责任是:在 CFR 和 CPT 术语中,自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用;在 CFR 和CIF 术语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在 CPT 和 CIP 术语中,承担货物提交承运人以后的风险和费用;自费办理货物的进口结关手续。9怎样确定承诺的生效时间?答案承诺的生效时间在要约理论上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这是因为,承诺生效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生效的地点。在日后解决争议时,对法院确定管辖权及适用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国在实践中,就承诺生效时间形成三种原则:投邮生效原则、送达生效原则、了解生效原则。目前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各国在承诺生效时间上的分歧已通过公约得到解决。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 18 条规定:“() 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或如未规定时间,则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价人,接受就成为无效。但须适当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价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序。对口头发价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 但是,如果根据该项发价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作法和惯例,被发价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发价人发出通知,则接受于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但该项行为必须在上一款所规定的期间内做出。 ”10简述商品检验证书的法律效力答案: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检验证书是商检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数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书面文件。按照商品的性质及检验要求,商检证书主要有品质检验证、重量检验证、卫生(健康)检疫检验证、消费检验证、产地证、验残检验证以及根据某些国家的特殊法律或规定出具的特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