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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培训,征管科,目录,税收减免和其他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计税方法,纳税人和征收范围,概述,纳税人的分类管理,概述,消费税,消费税,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概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文件,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14号公告(转让不动产征管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15号公告(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16号公告(不动产经营租赁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17号公告(跨县建筑服务征管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18号公告(房地产企业征管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文件,财税201646号(对附件3相关概念解释) 财税201647号(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23号公告(税收征收管理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26号公告(若干征管问题) 税总函2016145号(委托地税代征和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19号公告(委托地税代征和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13号公告(增值税申报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27号公告(调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关于增值税的两套基础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销售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进口货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销售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进口服务,目录,税收减免和其他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计税方法,纳税人和征收范围,概述,纳税人的分类管理,概述-经营活动,非应税行为,下列属于非经营活动的情形: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征收增值税,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负税人:与税源有关 纳税人:与国库有关 扣缴义务人=负税人+纳税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境内(原则1),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税) ,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境内(原则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偿(原则2),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视同销售是将无偿视同有偿,扩大有偿的范围。,有偿,视 无偿,视同 销售,视同销售,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单位和个人,(1)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2)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即自然人)。,征税范围-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征税范围-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征税范围-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征税范围-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目录,税收减免和其他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计税方法,纳税人和征收范围,概述,纳税人的分类管理,纳税人的分类管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登记标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达标登记标准: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试点实施后),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一般纳税人认定案例-2016年23号公告,案例1:某现代服务业企业,连续12个月销售收入为526万元,销售额=526/(1+3%)=510万元 500万元 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就应该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案例2:某现代服务业企业,连续12个月销售收入为512万元,销售额=512/(1+3%)=497万元 500万元 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就可以不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注意: 计算销售额时要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3%计算;,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特别规定,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特别规定,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试点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目录,税收减免和其他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计税方法,纳税人和征收范围,概述,纳税人的分类管理,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增值税的 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税率和征收率,(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前两项外,税率为6%;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五)增值税征收率为3%。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方法计税的项目。,征收率-(附件2),销售不动产征收率: 1.销售不动产为5%。 2.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劳务派遣征收率(财税201647号): 1.一般人简易征收率5%, 2.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率3%。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 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扣缴义务人应扣缴税额= 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一般计税 方法,一般方法: 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 合并定价方法: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销项税额= 销售额税率,销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附件2,15号公告),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按15号公告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15号公告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进项抵扣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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