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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后恢复重建相关政策摘要汇编一、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政策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 526 号令)、 甘肃省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补助办法(甘财政200849 号)等文件规定:1、对倒塌和严重受损(需拆除重建的)农村住房需要重建以及一般损坏住房需要维修的,均按每户三间补助。2、对倒塌和严重受损(需拆除重建的)需要重建住房的,按每户 2 万元补助(其中中央重建基金 1 万元,省财政补助 1 万元);房屋一般破坏需要维修的,按每户 3000 元补助。 省财政依据上述标准和办法将补助资金下达市州,由市州包干使用并下达市县区。市州和县市区政府要通过预算安排、调整支出结构、社会捐助等途径多渠道筹集资金,配套用于灾区农民住房重建维修。具体到乡镇、村组和受灾户的补助办法,由县区政府根据房屋受损程度、家庭收入等因素确定。对家庭条件较好、有固定收入来源和积蓄的,可适当降低补助标准;对重灾乡、村以及优抚对象、低保对象、政 策照顾对 象等,要适当提高补助标准,给予重点扶持。五保户的住房重建维修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集中供养或分散安置的方式。各县(区)结合实际合理制定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具体办法,确保重建补助及时、准确发放,支持农村居民住2房恢复重建健康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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