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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专业服务人员提供纳税申报代理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接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适用本指引。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专业服务人员接受委托人委托,对主营业务为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其他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根据税法规定计算当期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在委托业务范围内代理纳税申报事宜的行为。委托人包括增值税纳税人、第三方,委托人与纳税人不一致的,委托人应能保障纳税人履行配合、协助税务师事务所正常开展代理工作的义务。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归集资料、专业判断、业务实施、后续管理、业务成果、业务记录等一般流程。第五条 建筑业增值税申报代理业务的实施由增值税申报表填报和申报准备工作组成。填制和申报准备工作主要包括:资料准备、数据整理、文书制作和报送安排。在进行增值税申报表的填制和申报准备时,应关注:(一)资料准备阶段应关注项目交易资料和会计资料的准备。(二)数据整理阶段应关注建筑项目基本情况、计税方法、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税款缴纳的评价。(三)文书制作阶段应关注增值税申报表的填报是否按税法规定执行。(四)报送安排阶段应关注申报程序、申报资料归档和申报方式。第二章 业务实施第一节 资料收集第六条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开展前,涉税服务人员应调查纳税人的下列情况,并取得有关资料: (一)基本情况调查,包括工商注册登记情况、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情况、外出经营登记情况、预缴税款及申报纳税情况、税务检查及整改情况、银行开户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分支机构情况等; (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调查,包括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各类财务报告、企业会计政策变动情况及说明、接受会计信息质量抽查或者审计的结果及整改情况等; (三)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价情况调查,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四)重大经济交易事项调查,包括企业重组、对外投融资等。第七条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开展时,应根据纳税人不同的情况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有关资料,包括:(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合同与纳税有关的其他合同、协议书;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四)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第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纳税人销售额、税款计算、税款缴纳的确认,应当取得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建造合同应税收入在事实方面、账载金额会计方面以及税收金额方面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二)纳税人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税率等有关信息或资料; (三)纳税人其他收入在事实方面、账载金额会计方面以及税收金额方面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四)纳税人其他收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税率等有关信息或资料; (五)纳税人取得注明税额的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及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六)纳税人取得计算税额的抵扣凭证,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七)纳税人取得特殊情况的抵扣凭证,包括税收缴款凭证、收费公路通行费发票;(八)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确认的有关信息或资料;(九)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有关信息或资料;(十)上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十一)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两种情形下预缴税款的台账和完税证明; (十二)转让、出租不动产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第九条 预缴税款、销售额、税款计算、税款缴纳四类交易数据采集执行下列程序:(一)调查纳税人市场交易现状,全面收集各类交易情形信息,确认采集数据范围。(二)按照增值税计算涉及的要素标准,将交易情形信息分为预缴税款、销售额、税款计算、税款缴纳四大类。(三)分别整理锁定纳税人具体交易情形,选择应编制的工作底稿。(四)确认交易情形与工作底稿具体项目对应关系,整理有关工作底稿的附件。第十条 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的事项采集程序,具体程序如下:(一)确认存在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的事项,整理相关差异数据;(二)确认会计核算资料的差异数据、计量差异数据,依据税收规定分析、评价、确认税收金额;(三)确认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的事项应填制的工作底稿,整理有关工作底稿的相关资料。第二节 关注事项和申报准备第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建筑工程项目基本情况确认,应关注:(一)2016年4月30日之前开工的工程项目,是否存在建筑工程项目批准的施工许可证;(二)建筑工程建设总包类型,是否存在一般情况下的总包工程建设模式、联合体工程建设模式、EPC工程建设模式、BOT工程建设模式等;(三)建筑工程项目竣工情况。第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建筑工程项目选择的计税方法交易事项确认,应关注:(一)纳税人是否属于建筑工程项目的纳税义务人;(二)纳税人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是否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三)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交纳增值税备案;(四)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保持计税方法不变。第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税款交易事项确认,应关注:(1) 建筑工程项目是否跨地级行政区域;(二)纳税人账面预收款的核算情况,是否存在将收到的预收工程款项在预收账款以外的科目核算的情况;(三)分包合同的签订情况,了解分包发票的取得情况;(四)纳税人账面预收款的核算情况,是否存在将提供建筑服务收到的预收款,在预收账款以外的科目核算的情况;(五)纳税人计算预缴税款时,选择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是否正确;(六)纳税人是否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第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建筑业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收入”)确认时,应关注:(一)有关收入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二)应根据不同业务的性质分别确认纳税人的建造合同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特殊业务收入的范围,并审核其适用税率是否正确; (三)未开具发票收入的入账情况,是否计税;(四)检查收入的确认原则和方法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五)抽查经济业务合同、原始凭证,并追查至记账凭证及明细账;(六)检查以外币结算的收入的折算方法是否正确;(七)审核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正确;(八)审核纳税人从购买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计税;(九)调查向关联方交易销售的情况,审查其价格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第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房地产业增值税销售额的时间确认,应关注:分析本期建造合同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是否正确。第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建筑工程项目销售额金额确认事项,应关注:(一)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是否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变更索赔收入、奖励收入、利息补偿收入等价外费用的,是否全额计入当期销售额;(三)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是否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四)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第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确认销售额时,应关注:(一)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是否符合税法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条件,其销售是否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一)纳税人出租有形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其购进的有形动产是否符合税法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条件,或者双方签订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是否符合税法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条件。(二)纳税人出租或转让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其取得或自建不动产是否符合税法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条件。(三)纳税人销售旧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条件。(四)纳税人销售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沙、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沙、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自来水,商品混凝土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并完成相应的税务备案程序。第十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建筑业增值税销项税额确认时,重点关注:(一)纳税人建筑工程项目计税方法的选择是否正确。(二)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确认本期销项税额。(三)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税率或征收率适用是否正确,不同计税方法申报表的填写是否正确。(四)纳税人存在未开票收入的,是否按规定计算当期销项税额。(五)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是否从高适用税率进行销项税额的计算。第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审核时,应关注:(一)评价与进项税额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二)相关合同、协议和项目预(概)算资料,并了解其执行情况。获取项目概预算资料,比较、分析概预算费用与实际费用是否存在明显异常,审核纳税人是否虚列各项成本费用实际支出;(三)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是否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审核进项税额的记录、归集是否正确;(四)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按规定期限进行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按规定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五)认证、确认或比对通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六)辅导期纳税人是否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增值税申报表数据填写;(七)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及时相应扣减进项税额;(八)以折扣方式购买应税行为,是否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九)纳税人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或交易的,其申报抵扣的资料是否有相关合同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纳税人融资租入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抵扣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十一)纳税人直接购入或者自建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抵扣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十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抵扣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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