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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破产法,7.1 概述 7.1.1 破产法的概念,狭义法律上的破产专指破产清算制度,即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广义的理解,将破产清算以外的各种以避免破产为目的的和解、重整法律制度也视为破产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将破产法律制度仅狭义地理解为破产清算制度。,7.1.2 破产的法律特征,一、破产是一种概括的执行程序: 破产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的执行程序;普通的民事执行程序则是为个别债权人的利益而进行的。 执行程序属于司法程序,所以破产必须在法院的管辖支配之下才能进行,其他机构没有处理破产事项的权力。 只有无争议的或已经法院和仲裁机关裁判生效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执行。,二、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的一种法律程序。 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是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 具有对一般债务清偿程序的排它性。 破产案件受理之后,所有违背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原则的行为均不得进行。,三、破产是对债务人全部法律关系的彻底清算,并且可能直接导致债务人民事主体资格的消灭。 破产对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清算,必然使其丧失继续经营的财产基础,从而丧失经营资格。 破产由管理人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而不是由当事人自行进行。 破产还产生一些对债务人人身、资格和财产等方面权利限制的后果。,四、破产强调的是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和对债务人的公平保护,并进而实现对社会利益的维护。 破产法主要解决的是多数债权人之间因债务人有限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而发生的相互冲突,针对一些问题的处理设有专门的制度,例如关于破产撤销权、破产抵销权、别除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破产程序对债务人的正当权益也作有一些特殊的保护规定,如通过和解制度、重整制度与免责制度的设置,达到避免破产,以及免除诚实的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未能清偿的剩余债务的立法目的,以鼓励其在破产之后仍能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为社会和个人创造新的财富。,7.2 破产的申请 7.2.1 破产原因,破产原因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 我国的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有前述情形或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7.2.2 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要点包括: 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者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债务; 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期、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指已经生效判决、裁决确定)的债务; 债务人对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期间内持续不能偿还; 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7.2.2 例题,根据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下列情形中,可以界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 )。 A债务人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债务 B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 C债务人资不抵债 D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时间内持续不能偿还,7.2.3 破产申请的提出,破产申请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请求。 享有提出破产申请权利的人称为破产申请权人。通常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准债务人,有的国家还赋予特定国家机关提出破产申请的权利。 准债务人包括法人的董事、理事;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或合伙企业的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人;前述企业的清算人;受遗赠人、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及继承财产的管理人等。,7.2.4 破产申请人,债权人申请破产,亦称非自愿破产。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称为自愿破产。既是权利可为债务人带来破产清偿后的免责利益,又是义务防止债务人隐瞒破产情况,恶意膨胀债务,加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在法定情况下,准债务人负有提出破产申请的义务,如违背其义务,不依法提出破产申请,则给予法律处罚。,7.2.4 例题,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哪些主体可以作为破产申请人。( ) A.债务人 B.债权人 C. 准债权人 D.准债务人,7.2.5 破产申请书,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目的;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7.3. 破产的受理 7.3.1 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7.3.2 破产案件的受理程序,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没有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同时指定“管理人”。 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7.3.3 不受理破产申请的情况,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规定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7.3.3 例题,【例题1】对于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作出的下列各项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的有( ) A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 B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 C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例题2】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可以上诉的是( )。 A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B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 C. 不受理破产申请的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7.3.5 通知和公告,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7.3.6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所负义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法院决定,可以包括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根据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7.3.6 例题,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负的义务。() A.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B.因为有事而未列席债权人会议 C.如实回答管理人、法院的问题 D.到其他企业当高级管理人员,7.4. 管理人制度 7.4.1 管理人的概念,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程序启动后,由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或组织成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7.4.2 管理人的选任,管理人由法院指定 ,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管理人的报酬由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法院提出。,7.4.3 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7.4.4 管理人的职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注:须经法院许可);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其他。,7.4.4 例题,【例题1】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管理人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指定,其报酬也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确定,其他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例题2】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有()。 A.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C.行业主管人员 D.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7.4.5 管理人须经债权委员会和法院许可的行为,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借款; 设定财产担保; 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放弃权利; 担保物的取回; 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7.5 债务人财产的处理规定 7.5.1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7.5.2 可申请撤销的债务人行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无偿转让财产的;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放弃债权的。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除非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7.5.3 无效的债务人行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7.5.5 例题,【例题1】下列哪些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A.放弃债权的 B.无偿转让财产的 C.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 D.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E.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例题2】下列哪些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 A.无偿转让财产的 B.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C.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D.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 E.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7.6.1 破产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7.6.2 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债务: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7.6.3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原则,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7.6.4 例题,【例题1】依照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哪些支出可以归属于破产费用。() A.管理人的报酬 B.债务人财产变价的费用 C.管理人招聘人员的费用 D.管理人履行职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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