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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能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审计监督,规范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提高工程项目审计质量,有效、合理的控制工程项目造价,维护投资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审计管理办法华电蒙能公司审计工作管理制度的管理规定及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蒙能公司投资且具有实际控制力的新建、扩建、改建电源工程;蒙能公司所属单位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技改项目”)和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型基建项目”)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分为前期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和投产后效益审计四个阶段。技术改造项目(含脱硫项目)和小型基建项目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第二章 审计程序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完成,其委托审计合同由蒙能公司、项目法人及中介机构三方签定。蒙能公司对被委托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承办的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进行指导和监督。委托审计的费用,列入工程建设项目成本。第五条 审计机构要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进行实施阶段的现场跟踪审计,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每年至少出具两份审计报告),提出阶段性审计意见,并向蒙能公司和项目法人通报工程建设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六条 项目法人应当积极配合审计组的工作,并就审计涉及到的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提供下列资料: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工程项目的预算(概算)书及批复资料;工程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筹措文件;工程项目的合同,包括施工合同、主要设备及材料采购合同和其他重要合同;招标有关文件和资料;工程项目施工图纸以及图纸会审记录及技术交底;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日志;工程进度报表、到审计时止支付施工单位进度款情况;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资料;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监理验收资料;内部控制制度;工程项目的有关财务账簿、凭证、报表;工程结算资料,包括结算书以及隐蔽工程记录、工程量、主材计算分析表等; 工程项目的竣工初步验收报告;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审计组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项目法人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在设计概算收口前进行项目前期审计,项目建设期进行阶段审计,直至项目投产后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基本建设项目投产满一年进行投产后效益审计;技改项目和小型基建项目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投产后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第八条 蒙能公司根据审计组出具的阶段性审计报告和被审计项目法人的书面反馈意见,提出基建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阶段性审计意见,并以公司文件向项目法人下达执行。第九条 审计组应在工程建设项目投产一年内向蒙能公司提交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审批后,向项目法人下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第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是工程竣工验收、增资核算、工程综合奖励兑现的重要依据。项目法人在接到审计意见书后应认真执行审计意见,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呈报蒙能公司审计部,抄报工程建设部和财务管理部。第十一条 其他审计程序按中国华电蒙能公司审计工作管理制度执行。第三章 审计内容第十二条 审查基本建设项目核准和开工程序1、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规定,是否获得国家、地方相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是否未批先建;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建设规划及用地批准文件、环保及消防批准文件、项目设计及设计图审核文件等相关审批或审查文件是否齐全。2、审查项目主体工程开工程序。是否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工程主体开工管理程序,落实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内外部条件,履行开工报批手续,是否擅自开工建设。(参考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主体开工管理程序)。第十三条 审查工程设计管理工作(参考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设计管理程序)1、工程设计是否符合集团公司工程设计管理程序。设计是否按照集团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采取全过程招标或分阶段招标;初设文件初稿是否召开初设审查会议进行初设审查,蒙能公司是否进行初设批复;2、工程建设设计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是否擅自变更设计。引起工程投资增加的设计变更、非生产性设施需要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的设计变更是否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3、初步设计概算编制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是否与核准的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和高估冒算的问题(原则上不能超过估算),是否经蒙能公司批复后实施。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范围是否完整,编制依据及采用规范、标准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有关概算的编制规定和费用标准,设计方案是否经济合理。是否按照经批复的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内容全部完成。第十四条 审查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情况1、审查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2、审查建设项目是否按照审批的规模征用土地,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征地范围的情况;3、建设项目征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查是否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是否存在以租代征的情况;4、审查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多计或少计补偿费的情况;。5、审查建设项目临时用地是否按照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6、审查建设项目拆迁工作是否按照国家和各地方颁布的拆迁管理办法执行,拆迁工作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弄虚作假、擅自扩大拆迁范围、提高或者降低补偿标准等问题;7、审查受偿单位对于被拆迁清理资产的权属状况,有无重复补偿、多重补偿的现象;审查是否存在对违法房屋、建筑物进行清理补偿的情况。第十五条 审查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检查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并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现场管理、隐蔽工程验收、工程进度管理、计划管理、财务核算管理、设备材料采购和验收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第十六条 审查建设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1、建设资金来源是否真实合法,筹集资金的方式是否合规;2、根据批准的工程概算,工程项目所需资金中资本金是否足额及时到位;3、工程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拆借给其他单位的情况,是否存在生产经营或其他用途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和资金流失、损失浪费等情况;4、工程款的支付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及进度进行付款,付款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监理单位的月报表等;5、物资供应(设备、工程材料)过程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合规;设备、材料核算以及采购、保管费用列支是否真实、合法、合规。物资款项的支付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及进度进行,是否建立设备台账,是否有设备的出入库手续,是否做到账实相符;6、前期工程费是否按规定进行列支,是否经过审计,列示审计单位名称和审定的金额;7、建设用地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征用,征地费用列支标准是否合规,对应发票是否齐全、合规;8、建设项目成本的归集与分配是否恰当、准确,是否与批准的概算相符;有无混淆不同项目成本界限、混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界限的问题;9、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是否全部纳入账务核算,是否存在私设小金库,截留罚款收入、资产处置等收入的问题;10、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超概算,是否按规定进行列支,有无将应在生产经营中列支的费用计入建设单位管理费;11、基本建设期间所支付的所有工资、奖金、单项奖励及津贴补助等工资性支出是否全部纳入工资总额统一管理,工资总额是否按批准的年度工资计划列支,是否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建设项目成本中所附的发票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代参建单位开具发票的情况;13、工程项目投入使用后,按暂估价结转固定资产,暂估的依据是否充足,是否有相关的合同、协议或结算书等的支持;14、是否存在收受参建单位以各种名目进行的资金返还。第十七条 审查招投标管理情况1、审查招投标前准备工作(1)审查是否建立、健全招投标的内部控制制度,其执行是否有效,对于违规行为,是否按制度进行处罚;(2)审查招标项目是否具备相关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必要条件,是否已经取得建设项目核准文件和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文件;(3)工程项目招投标程序是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地方有关法规和中国华电蒙能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内容:是否存在应招标的项目未招标或以各种方式规避招标现象。招标标准:(参考华电蒙能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规中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否取得相应部门的审批文件;主要设备采购、主要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主要材料、调试、大型设备运输等的招标方案是否上报蒙能公司审批,招标方案是否报蒙能公司核备;采用邀请招投标方式时,是否有三个以上投标人参加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是否依照法律规定程序重新招标;审查标段的划分是否适当,是否符合专业要求和施工界面衔接需要,是否存在标段划分过细、增加工程成本和管理成本的问题;审查是否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中的信息是否全面、准确;审查是否存在因有意违反招投标程序的时间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审查招标代理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标准收费;2、审查招投标文件及标底文件(1)审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了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2)审查招标文件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了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3)审查评标标准是否公正,是否存在对某一投标人有利而对其他投标人不利的条款;(4)审查采取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招标时,其项目描述是否按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填制;(5)审查施工现场的实际状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6)审查投标保证金(保函)的额度和送达时间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7)审查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法人代表签章是否齐全,有无存在将废标作为有效标的问题;(8)审查标底文件(如有)的合理性,标底的保密措施及执行情况。3、开标、评标、定标的审查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重点审查以下方面:(1)审查招标人是否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参与项目评标的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2)审查投标人承诺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是否先进,是否有利于保证质量、加快速度和降低投资水平;(3)审查对于投标价低于标底的标书是否进行了答辩和澄清,以及答辩和澄清的内容是否真实、合理。对于中标价是否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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